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365 | 评论:1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民初E 0103第1037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0、9、40楼。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明,经特别授权,湖北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经特别授权,湖北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XX,男,汉族,1965年1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与被告陆**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 *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终结。
平安保险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1。判令陆XX向平安保险公司偿还理赔款21846.71元(本金21267.1元,利息579.61元)。元);2.判令陆* *向平安保险公司支付逾期保费1652.11元;3.判令陆* *以保险理赔款和逾期保费之和为基础,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支付还款日止,按年利率24%向平安保险公司支付违约金;4.本案诉讼费、诉讼费用由陆* *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14日,陆* *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华支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25000元。同时,陆* *向平安保险公司对该笔贷款进行了投保,并以银行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平安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单(以下简称保险单)。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准予被告借款共计25000元,但自2014年8月14日起,陆* *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根据保险单的“特别约定”条款,投保人对任何分期贷款违约满80天(不含)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保险人理赔后,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退还全部赔款和未支付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在保险人理赔之日后超过30天仍未将上述款项全部退还给保险人,则视为投保人违约。投保人应自保险人理赔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费率向保险人支付违约金。2014年11月3日,平安保险公司向投保银行提出索赔,索赔金额共计21846.71元,银行向平安保险公司出具了赔偿债务确认函。理赔结束后,平安保险公司多次向陆* *催收,但陆* *始终未偿还全部理赔款、未付保费及违约金(平安保险公司按照年利率24%主动追偿违约金)。平安保险公司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特向我院提出上诉,请求判决如其所愿。
陆* *没有出庭,也没有提交答辩状。
围绕诉讼请求,平安保险公司提供了个人借款合同及银行贷款借据、平安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申请表、客户对账单、赔偿债务确认函、保费缴纳明细等证据。我院审后确认,并记录在案。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原告的陈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我院认为,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应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同时,陆* *拖欠保费,构成违约。平安保险公司有权要求陆* *按照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未付保费及违约金。合同规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平安保险公司主动降低追偿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要求陆XX以保险理赔款和逾期保费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赔偿之日起至给付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陆*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21846.71元及逾期保费1652.11元,共计23498.82元;
二。被告陆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保险理赔款和逾期保费之和23498.82元计算,自2014年11月3日起,年利率24%,至实际结算日止);
3.驳回原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元,由被告陆*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复印,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林露法官
2002年10月21日
书记员曹丹阳
本文标签: 银行信用卡逾期多久会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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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火英雄心
2022-03-11 11:12:05 回复
师。委托代理人:刘,经特别授权,湖北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XX,男,汉族,1965年1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与被告陆**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
小虎队
2022-03-11 15:02:40 回复
条、第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鸢飞
2022-03-11 08:26: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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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爷霸爱
2022-03-11 03:50:30 回复
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 *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终结。平安保险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1。判令陆XX向平安保险公司偿还理赔款21846.71元(本金21267.1元,利息579.61元)。元);2.判令陆* *向平安保险公司支付逾期保费1652.11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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