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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裁判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应当按照被告人数制作副本”。这一条款提到“提交”,但没有具体说明如何提交。一般认为当事人应积极行使权利,亲自向法院递交起诉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应当按照被告人数制作副本”。这一条款提到“提交”,但没有具体说明如何提交。一般认为当事人应积极行使权利,亲自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提起行政诉讼为宜。如果当事人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起诉状,法院无法判断起诉状材料是否为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达,因为本人或代理人无法亲自递交起诉状并提前交纳诉讼费,后续审查存在诸多不便。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对于邮件立案的当事人,由于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等因素,法院无法在7天的审查期限内确定是否立案。但对于同样是行政救济制度的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当面、邮寄、传真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因此,在法律不禁止当事人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起诉状的情况下,为充分保障诉权,当事人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当面递交起诉状而非法院受理窗口,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起诉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但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哪个部门或者人员,也未限定检察官必须或者只能向人民法院受理窗口提交起诉状。当事人声称将起诉状直接邮寄到法院,没有具体说明法院哪个部门或人员不违法。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决

(2017)最高法银行再次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路乃,女,1967年7月15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从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住贵州省从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宏伟。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为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为贵州省从江县冰美镇冰美路83号。

法定代表人为张广元,该县县长。

再审申请人卢乃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第703号行政裁定,因不服再审被申请人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从江县政府”)一案,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7)最高法申字第2641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提审结束后,由杨、、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完毕。

一审法院查明,因罗官经济开发区建设需要,从江县市政府将卢乃方平位于贵州罗翔村老寨老牛市场边的房屋及周边桃树纳入征收范围。相关部门和鲁耐方平于2012年7月12日对上述房产进行了丈量和清点,相应的补偿费用也已打入鲁耐方平信用社账户,但鲁耐方平的房屋尚未拆迁。2013年,从江县开展了“两违”清理工作。检查清理过程中,发现贵州×××罗翔村老寨牛佬市场边上卢乃方平的房屋为违法占地建房,并立案查处卢乃方平违法建房行为。2013年4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鲁乃方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貌,并处以罚款,但鲁乃方平未予履行。从江县政府发出《限期拆除违法违章建筑通知书》,限定鲁乃方平自2013年4月17日至2013年4月23日自行拆除违章建筑。此后,卢奈方平没有拆除她的房子。2013年6月17日,从江县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对鲁乃方平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陆认为从江县政府的强拆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就本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从江县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还查明,鲁乃方平于2015年6月10日以邮政快递方式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邮寄文件、资料。他承认自己是投诉,但根据快递单上标注的内容,无法证明邮寄的文件是投诉。此外,路耐方平本案起诉状的立案日期为2015年12月7日。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2015)黔东行子楚278号行政裁定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未告知公民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权或者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诉讼时效之日起计算。 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鲁乃方平的房屋于2013年6月17日被从江县政府强制拆迁。鲁耐方平在同一天得知了从江县政府的强制拆迁。但鲁乃方平于2015年12月7日才以从江县政府强制拆迁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且该诉讼已超过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期限。关于卢乃方平在庭审中的提议,其于2015年6月10日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并提供了国内特快专递第108168275614号及查询详情。快件上的包裹名称是“文件”,但仅凭这一证据并不能证明他于2015年6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实,所以概括起来是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裁定驳回吕乃方平的诉讼请求。 陆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16)第703号行政裁定,以同样理由维持一审裁定。

陆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本案。主要原因是他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将起诉状邮寄至一审法院,本案起诉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起诉状可以邮寄给法院(当事人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诉状是否影响诉权行使)

本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原审裁定及卢乃的诉讼请求和再审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卢乃主张其在法定期限内以邮寄方式向一审法院递交起诉状,能否认定其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了本案诉权。行政诉讼时效制度的存在对于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将失去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从本案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2013年6月17日,从江县政府对卢乃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迁,卢乃于当日得知了从江县政府的强制拆迁行为。但2015年6月10日,鲁耐方平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一审法院邮寄了声称是本案起诉状的文件材料,并提供了国内特快专递第108168275614号及查询详情。据此,陆主张其在法定期限2年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主张是否成立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问题:

(一)鲁耐方平的本案行政诉讼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应当按照被告人数制作副本”。该规定的适用具体到本案,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鲁耐方平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是否会影响鲁耐方平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这一条款提到“提交”,但没有具体说明如何提交。一般认为当事人应积极行使权利,亲自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提起行政诉讼为宜。如果当事人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起诉状,法院无法判断起诉状材料是否为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达,因为本人或代理人无法亲自递交起诉状并提前交纳诉讼费,后续审查存在诸多不便。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对于邮件立案的当事人,由于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等因素,法院无法在7天的审查期限内确定是否立案。但对于同样是行政救济制度的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当面、邮寄、传真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因此,在法律不禁止当事人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起诉状的情况下,为充分保护诉权,鲁耐方平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在一审法院受理窗口当面递交起诉状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次,在未指明具体部门的情况下,通过邮寄方式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否会影响鲁耐方平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起诉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但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哪个部门或者人员,也未限定检察官必须或者只能向人民法院受理窗口提交起诉状。本案中,鲁耐方平主张将起诉状直接邮寄至一审法院,未指明法院的哪个部门或人员,不违反法律规定。

(2)鲁乃方平是否提供了有效证据证明其在法定起诉期限内行使了诉权。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要求,由起诉的原告举证;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因此,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应当由原告举证,由法院审查。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立案或者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均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或者负有举证责任的相应证据材料。为证明陆耐方平在法定诉讼期限内行使了诉讼权利,在一审庭审中提出,她于2015年6月10日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并提供了108168275614号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及查询详情单(特快专递邮件上内件名称为“单据”)。但一、二审法院认为,由于快递单上标注的内容不能证明邮寄的文件是起诉状,鲁奈方平未向一、二审法院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仅凭该证据不能证明其已于2015年6月10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事实,故驳回鲁奈方平的诉讼请求。我们认为,结合本案证据材料、《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陆乃方平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就本案提起诉讼。主要理由有二: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款,从江县政府一审辩称,卢乃的诉讼超过法定期限,从江县政府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从现有证据来看,从江县政府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卢乃方平的诉讼超过了法定期限。相反,路耐方平提供了上述国内快件及查询详情,用以证明路耐方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本案行政诉讼。1.二审法院驳回了陆乃方平的诉讼请求,理由是陆乃方平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违反了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内举证责任的规定;其次,在鲁耐方平因行政诉讼受理和起诉的法律规定不明确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材料时,对上述国内快递运单及查询明细进行合理解释。即使快递单上的内件名称是“文件”,鲁耐方平也应被视为已完成相关举证责任。且从现有证据看,一审法院已签收相关邮件,该邮件本应妥善保存,庭审中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但一、二审法院均以卢乃方平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起诉为由驳回其诉讼,有失公允。

综上所述,依法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现代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在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违反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间举证责任的规定,认为卢乃方平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本案中提起诉讼,明显不当,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89条第2项第10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东兴初字第278号行政裁定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黔刑终字第703号行政裁定;

2.责成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此案。

杨法官

李志明法官

潘勇锋法官

2017 . 12 . 29

法官助理曹伟

图书管理员昆·洪榕

来源:卢法兴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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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石慧审核:傅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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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世界疯了

    这世界疯了

    2022-03-11 07:19:43    回复

    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均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或者负有举证责任的相应证据材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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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鸿毛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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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1 14:50:03    回复

    对上述国内快递运单及查询明细进行合理解释。即使快递单上的内件名称是“文件”,鲁耐方平也应被视为已完成相关举证责任。且从现有证据看,一审法院已签收相关邮件,该邮件本应妥善保存,庭审中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但一、二审法院均以卢乃方平未提供有效证

  • 因帅入狱

    因帅入狱

    2022-03-11 13:35:11    回复

    保障诉权,当事人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当面递交起诉状而非法院受理窗口,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起诉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但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哪个部门或者人

  • 撒狗粮了

    撒狗粮了

    2022-03-11 08:35:50    回复

    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89条第2项第10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

  • 贡琬承曼

    贡琬承曼

    2022-03-11 03:10:00    回复

    原来这样

  • 彭罡菊美

    彭罡菊美

    2022-03-11 03:10:00    回复

    可以的

  • 禄娥莲毓

    禄娥莲毓

    2022-03-11 03:10:00    回复

    我也生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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