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筑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2 | 评论:3
民防系统
被申请人:市城区丁盛大道程楠三区1号楼1层111号莎莎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
法定代表人:王伟。
原告的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莎莎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40326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每日按合同价款的0.3‰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判令被告莎莎实业有限公司依法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诉讼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签订了位于市XX区大田村的建筑垃圾表面清理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单价为每立方米54元,工程范围为红线内的表面清理和实际结算。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其中被告支付工程款15万元,并于2019年10月15日委托航天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对工程进行测量。报告显示,工程总量为47,969立方米。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截至目前,被告已拖欠工程款2440326元,其中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拒不支付工程款,故原审告知。
原告公司与被告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意见:
1.所主张的工程款不符合双方签订的《建筑垃圾清理工程合同》第四条第(一)项:施工前,专业勘测机构出具的本工程土地勘测高程图;施工完成后,双方共同认可的复测标高图”,并以实际价格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验收合格且答辩人取得文物勘探报告后30天内支付95%的款项;
2.《建筑垃圾清理工程合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六和公司需编制施工方案,经被申请人同意后方可开工;
3.根据合同约定,该工程尚未验收,被申请人未取得文物勘探报告,尚未达到向六和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没有支付款项的义务;
4.被告只支付了15万元,其他款项不清楚。未按六和公司要求支付的款项符合合同约定,没有违约,没有支付违约金的义务。
5.涉案工程至今未验收,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被申请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受访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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