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6 | 评论:1
1.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明令禁止律师对案件结果作出不当承诺。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办理委托事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作出有关办理结果的不当承诺。”《律师执业准则》第十六条规定:“律师不得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向委托人作出承诺。”
第二,案件本身存在诸多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自身的风险。当事人向律师陈述案情时,只说对自己有利的事实,有时会故意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事实。趋利避害是人之常情,无可厚非,但导致误导律师,误判,这是很危险的。庭审中,法庭调查阶段的陈述与律师之前的陈述不一致,或者前言不搭后语,自相矛盾,给法官留下相当不好的印象,形成一种消极的内心确认。
2.证据风险。诉讼中有争议的事实都发生在过去。虽然诉讼当事人亲身经历了,但法官只能根据诉讼当事人的证据来确认事实。因此,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面临败诉风险。
证据主要由当事人提供。律师接受委托后,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初步审查,会告知哪些证据可以提供给法庭,哪些证据不能提供,哪些证据因证明力较弱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强化。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或相互信任,当事人没有预料到后期的纠纷,很多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没有及时收集保存。一旦产生纠纷,再去取证就来不及了,尤其是对方已经有所警惕的时候。有些当事人以诉讼为目的提供虚假证据,律师无法一眼识别。只有双方互相质证,法官进行法庭调查,才能揭晓,有时甚至需要启动鉴定程序。
除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还有一些证据需要律师调取。虽然法律规定律师有调查取证权,但实际上这种调查权是有限的。很多单位和部门都不会积极配合。即使他们向法院申请签发调查令,一些执法法官也不会同意签发。
当委托人是原告的时候,律师了解案情的时候,也会问对方可能掌握哪些不利于他的证据。当事人往往不知道的时候,可能知道了,但是故意隐瞒,讲的不完整。结果在庭审过程中,对方当庭出示的证据完全可以推翻自己的证据,导致最终败诉。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
当委托人是被告时,由于对方在作为原告起诉时已经向法院提供了一些证据,法院会将这些证据的复印件邮寄给被告,以供辩护。基于诉讼策略,很多情况下,原告起诉时并没有提交全部证据,可能会保留一些关键证据,用于开庭时的“证据突袭”。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极为常见,会导致律师在接受委托时无法充分了解案情,准确判断案件走向。
3.法官的风险。目前法院面临着案件少的局面,尤其是民事审判庭。法官可能对某一类案件不是很熟悉,由于自身水平的原因,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或法律适用可能会出现错误。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的标准会因人而异。所以,同一个案子如果分配给不同的法官,结果可能会不一样。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即尽可能保证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很多案件可以通过发回二审重审、改判来解释。
还有其他风险,这里就不赘述了,所以律师不能也不可能承诺案件的结果。当然,现实中也不排除部分法律服务工作者随意承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一定要谨慎处理委托,要么他(她)是真有本事,要么就是虚张声势。至于他(她)是属于前者还是后者,只有天知道。既然委托了律师,就要充分信任律师,如实告知好坏,让律师有足够的时间思考如何处理,尽可能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或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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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約妹妹Play
2022-03-11 06:04:44 回复
据进行初步审查,会告知哪些证据可以提供给法庭,哪些证据不能提供,哪些证据因证明力较弱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强化。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或相互信任,当事人没有预料到后期的纠纷,很多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没有及时收集保存。一旦产生纠纷,再去取证就来不及了,尤其是对方
人生恍如梦
2022-03-11 05:54:15 回复
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面临败诉风险。证据主要由当事人提供。律师接受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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