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9 | 评论:1
来源:人民日报-人民日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深化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虚假诉讼的判别“尺度”。重点整治异议之诉、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严格虚假诉讼刑事责任追究等措施,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以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企图侵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此外,当事人单方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行为也属于广义的虚假诉讼。在虚假诉讼中,承载公平正义的司法“公器”成为一些人非法牟利的工具,不仅遮蔽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还导致社会失信和道德滑坡,危害极大。
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时期虚假诉讼的特点,不断建立健全整治虚假诉讼的体制机制,引导全国法院积极有序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查处和审理了一大批虚假诉讼案件,取得了积极成效。2017年至2020年,全国法院共查处虚假诉讼案件1.23万件,审结虚假诉讼刑事案件2079件,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整治力度的不断加强,虚假诉讼也在呈现新特点、新花样,必须采取“零容忍”的态度,让虚假诉讼无处藏身。
虚假诉讼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如何识别至关重要。《意见》在大量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认定了哪些情形属于虚假诉讼,并依据民法典、刑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认定虚假诉讼提供了“标尺”。通过总结虚假诉讼的八个特征,为识别虚假诉讼提供了指南。列举了十种常见的虚假诉讼,并为虚假诉讼的整治划出了重点。
针对涉及虚假诉讼的刑事犯罪,要严格追究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套路贷”等虚假诉讼违法犯罪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同时,要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坚持刀刃向内,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参与虚假诉讼的司法人员,依法严惩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司法人员。
整治虚假诉讼,法院要把好入口关,切实履行认真审查的义务,弄清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准确认定虚假诉讼。对于发现的虚假诉讼,不能有“撤一次就撤一次”的心态,对于伪造证据、作虚假陈述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从严处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和打击,依据职权积极查处虚假诉讼案件,从严处理。相关部门之间也要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对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进行监督和处罚。
整治虚假诉讼,不仅需要通过执法和司法途径严厉打击和加大惩处力度,还必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社会信用氛围。应进一步完善企业和公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将虚假诉讼参与人纳入失信名单,逐步与现有相关信息平台和社会信用体系整合,加大制裁和警示力度,让虚假诉讼人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不断减少虚假诉讼的滋生蔓延土壤。只有形成多方位、全链条打击虚假诉讼的合力,才能实现标本兼治,让虚假诉讼无处藏身。
《人民日报》(2021年12月10日第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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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04:18: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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