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365 | 评论:1
■作者:王小明北京再明律师事务所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在宅基地上申请建房,是农民朋友实现“一户一宅,一户一宅”的重要一步,也是保障农村村民住房需求的合法途径。这个申请的第一关自然是由村民委员会掌控。只有通过了审核,才能继续向乡镇街道一级上报申请,审批才算成功。但是在咨询过程中,很多农民朋友会问明律师一个问题:我已经递交了申请,但是村委会就是不理怎么办?我的申请提交后,村委会给了我答复,却告诉我因为种种原因审批失败,但我感觉其所谓的理由根本不成立。我还有希望被批准在宅基地上建房吗?农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权利受到侵害。他们应该如何依法寻求救济?
明老师一上来就给大家吃了一颗定心丸:村委会不会批准我们在宅基地上建房的申请,农民要有渠道寻求救济!《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户有其家”,不能因为村委会这个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同意、不认可,就成为一纸空文空。必须依法保障农民的宅基地权益。
那么,当农民的申请被阻止时,他们应该如何寻求法律救济?于明律师从以下几个层面为大家分析:
1。审批宅基地是“村民自治”的事情吗?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处理: (六)宅基地使用方案;
实践中,很多地方会用这个规定告诉农民朋友,宅基地申请审批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村民自治”的事情是不可诉的,行政机关不能过度干预。村民觉得你“不合格”,你不合格,这块宅基地就是不能批给你。
显然,这是完全不合理的,因为村民的意见虽然重要,但并不是天然正确合法的。不正确的意见不能依法纠正吗?
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的使用计划”和是否给某户人批宅基地是两个概念。
2。村委会根据村民申请批准宅基地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事实上,这种批准、同意、采纳的行为性质与行政许可类似。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其所属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目前各省市都有基于该条款的地方性法规,明确将宅基地申请的“第一关”定在村级组织审批。
这样,结论就会浮上心头: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批农民宅基地申请的行为,是履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职责的行为!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根据《解释》第24条,当事人不服村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的,村民委员会为被告。
也就是说,在此类纠纷中,村委会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未申请批准的村民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村委会履行批准宅基地的法定职责。
我们来看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出具的(2019)浙刑在47号行政裁定书上是怎么说的:
村民委员会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在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过程中,根据有关规定是否受理申请、是否通过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意见等行为,均可视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被授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依法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具体来看,本案中,2018年4月18日,被申请人遂昌县X乡X村村委会针对申请人周xx的再审申请,作出了“根据村规民约,村委会决定不予同意”的意见。周xx不服上述意见,以涉案村委会为被告提起诉讼,有法律依据。
此外,根据查明的事实,再审申请人周xx曾就村委会不同意其建房申请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以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因此,从权利救济的角度来看,再审申请人周xx提起的涉案行政诉讼也应当审理。
省高院的这份终审裁定,完全支持我们前述的观点,支持农民“民告官”起诉村委会审批宅基地的权利。
同时,上述判决还提到了农民的另一种可能的救济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也就是大家熟悉的“直接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要求乡镇街道监督纠正村委会不批准宅基地申请的行为,再对乡镇街道的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
在这两种不同的路径中,以村委会为行政诉讼被告,可能更有利于涉案农民早一点实现获得宅基地的目的。
毕竟宅基地审批必须经过村委会同意才能上报乡镇街道,程序不能跳过。村委会往往会有一些“理由”不批准或搁置申请,比如周女士在上述裁决中遇到的“35岁以下未婚女村民不予批准建房宅基地”的村规民约,完全不符合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
在这种情况下,将涉案的村民委员会以“官员”的身份起诉,促使其在法庭审判中证明自己没有通过审查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从根本上纠正自己没有法律依据的错误观念,可能更有利于农民宅基地审批问题的实质性解决。
但无论如何,有一点是明确的:农民要走上面说的两条救济路径中的一条,不能两条都堵,告诉村民只能向其他村民或村委会成员求饶,才能获批宅基地。这是浙江高院的这份裁定书提出的另一个重要观点。
最后,明先生想指出的是,《行政诉讼法解释》中关于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规定,一定要能够实地操作,不能成为“无用”的装饰品。哪些纠纷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哪些纠纷是村民委员会履行行政职责引起的,在法律适用和救济渠道上必须搞清楚,这样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完整的保护。如果遇到宅基地申请一直批不下来,建房许可证长期办不下来的问题,也可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得专业的法律帮助。
附上浙江高院相关判决书全文:
省高院案例:村委会虽不是行政机关,但受理宅基地申请的行为是履行行政职责,属于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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