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3 | 评论:3
一、投诉
2004年3月29日,申诉人赵律师向S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协)书面申诉S市Y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Y律师事务所)林律师及Z律师事务所。
投诉人声明:
2002年12月9日,我配偶华女士和我岳母阿奴委托律师代理一起不当得利经济纠纷案件。原告为W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被告为华女士、敖女士。在与林律师签订合同后,我们支付了1万元的律师费。但林律师代理该案后,对我们隐瞒了法院审理、判决、执行的相关事实。直到2003年4月,我们接到法院执行庭的通知,才在执行庭的卷宗里看到一审判决书。被逼无奈之后,我们履行了生效判决。2003年底,我们还得知,早在我们委托林律师之前,林就已经被原告W公司买通了。公司要求林先生对被告华女尚女士、奥女士的诉讼不予辩护、不予取证,并要求提供被告华女士等的财产线索。为了获得W公司承诺的利益,林律师找到Z公司的王律师,让王律师代理W公司,并与W公司约定,一旦执行款到位,就支付4.5万元给Z公司,再由Z支付2万元给Y公司林律师。为此,林律师还以Y所的名义与Z签订了合作协议。得知事情的真相后,我们在林律师的案卷中发现,2002年12月19日,也就是案件还没有开始审理的时候,林律师就已经以我们败诉结案了。同时,我们还从林律师本人登记的Y案登记簿中找到了相应的证据。
接到投诉后,律师协会纪律部的工作人员向Y .索林律师和Z律师询问了被投诉的情况。律师y林和z已经陈述了相关过程。
林律师表示:
2002年,我在办理以华女士和奥女士名义设立的仪器公司注销事宜时,W公司找到我,让我代理我与仪器公司的不当得利诉讼。我认为不合适,拒绝代理。当时我们的姜律师把Z所的王律师介绍到W公司,我没有反对。所以是姜律师把案子介绍给Z所王律师,而不是我。在执行过程中,Z所王律师在查阅了华女士的户籍资料后,将华女士户籍所在地的情况告知了我所姜律师,并请姜律师帮助核实其户籍所在地的房产情况。Z律师王律师从未要求我提供华女士的财产线索,我也未提供过华女士及仪器公司的任何财产线索。我连Y所和Z所签订的合作协议都不知道,那都是姜律师和Z所的王律师签字并加盖我所公章的。
这个申诉案是姜律师精心设置的,目的是把我赶出Y所,或者惩罚我停止执业。所以,这是一个特殊的,有预谋的,被陷害的,变态的控诉。
z声明:
蒋律师向我院王律师介绍本案时,未告知本案的来龙去脉,也未告知林律师是否接受或准备接受华女士等人的委托。这证明我们两地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利益的主观故意。在执行过程中,王先生确实要求姜先生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了核实,但没有要求对方一审代理人林先生进行核实。因此,Z公司对本案程序和实体的处理并无不妥,并未侵犯对方当事人的任何合法权益。
二。调查和处理
律协惩戒部对投诉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后,及时将投诉人的投诉情况和Y索林、Z锁律师的陈述上报律协惩戒委员会。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决定指派调查人员进一步调查投诉。
接受调查任务后,调查人员分别向E区人民法院、律师、江律师、索金融律师、王律师了解了相关情况。
调查人员向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报告了调查结果。
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认定事实如下:
2001年8月2日,仪表公司与Y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委托Y所全权代理公司解散、注销等非诉讼事务。y指派林律师代理此事。该公司由申诉人的婆婆敖女士和申诉人的妻子华女士于1998年12月5日共同投资设立,并于2001年2月29日注销了工商登记。
在林律师解散、注销仪表公司期间,W公司曾要求华女士、林律师返还多收的仪表公司不当得利款项,仪表公司表示注销后需要核实、回复。2002年10月,W公司找到林先生,请他代表该公司起诉仪表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林先生以W公司与仪器公司有代理关系为由,拒绝代理。
2002年11月10日,Y所与Z所就代理W公司诉华女士等人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签订合作协议,约定Y所负责提供本案相关材料,Z所负责诉讼活动直至发生法律效力并配合法院完成执行;案件代理费45000元,由Z向W公司统一收取并开具发票。案件执行完毕后,Y收取案件代理费20000元,并向Z开具律师费发票,Z收取案件代理费25000元。
2002年11月14日,律师Z所王接待来访咨询,要求其律师代理W公司不当得利一案。2002年11月18日,Z所与W公司就W公司诉敖女士、华女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签订《聘请律师合同》,约定代理人支付45000元,合同签订后立即支付10000元,其余招待费在执行后三日内支付。兹指定王先生为全部诉讼程序及执行代理人。
2002年12月9日,澳大利亚女士、华女士与Y所签订《律师聘用合同》,全权委托该所代理W公司诉澳大利亚女士、华女士不当得利诉讼纠纷案一审诉讼事务42.75万元,并支付律师费1万元。y由律师林代理。该案原定于2002年12月30日开庭,但提前到2002年12月10日开庭。2002年12月23日,一审法院判决敖女士、华女士返还W公司42.75万元。Y所林律师、Z所王律师参与了该案的审理和宣判。
2003年1月16日,Z代表W公司申请执行,并向法院提供了敖女士和华女士的住址和银行账号。2003年2月14日,执行法官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核实了敖女士和华女士的全部住房情况。2003年3月11日,澳女士、华女士与W公司当庭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澳女士、华女士向W公司支付436422.5元(含诉讼费),于2003年3月底至7月底支付。2003年3月27日,执行法官查封了华女士名下的房屋。2003年8月26日,案件执行完毕后,法院解除了对华女士名下房屋的查封。
2003年9月8日,Z收到W公司诉讼费35000元。2003年9月22日,Y所给Z所开了一张2万元的发票,发票上没有填写具体的收费项目。2003年9月24日,Z向Y支付2万元,进行业务合作。2003年10月22日,Y退还z 2万元。
会诊病例登记表中的y记录;咨询日期:2003年9月18日:案由:财产执行:咨询方:Z所:咨询内容:财产线索;律师:林律师;费用:20000元;收费记录:2003年9月26日银行收到;开票状态:0102059。在调查中,林律师承认登记表项目是自己登记的。
另外,Y所目前的合伙人有林律师和姜律师。
根据纪律规则,经研究讨论,律协纪律委员会决定对林律师进行纪律处分,对Y进行通报批评,对Z进行诚恳培训,2004年9月10日,律协纪律委员会根据纪律规则规定,向林律师、Y所、Z所送达S市律协(2004)007号《申请听证通知书》。至2004年9月16日,Z所、林律师、Y所在规定期限内向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申请听证。2004年10月15日,法学会法纪案(2004)第007号听证会如期举行。审理法院认为,林律师、Y所、Z所的行为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审理法院建议纪律委员会维持即将做出的纪律处分决定。
2004年11月8日,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1.给予林律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2.对Y进行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3.对Z的训诫处分。
林律师、Y所、Z所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律师协会理事会申请复议。
2005年1月5日,当周值班主任按照值班主任制度主持对Z所进行训诫。2005年1月11日,律师协会向全市所有律师事务所通报了对林先生和Y先生进行公开谴责和对Y先生进行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2005年1月13日,律师协会在律师网站公布了公开谴责和惩戒林先生的信息。
三。评估
林律师辩称,该案是2003年同所姜律师为摆脱自己,受到停止执业处罚而精心设置的有预谋、有诬陷的非正常申诉。
律师本人承认,在拒绝W公司的要求时,并不反对同所姜律师提出可以请Z所王律师(原Y所专职律师)代理。林律师亲自登记咨询案例。随后,林先生在得知Z账户的2万元被退回Y账户的律师事务所后,通知财务部以某种理由将钱退回。在对该所财务的调查中,还得知林老师对Y的计费和Z的计费是清楚的;由此可见,林律师对Y与Z之间针对同一对抗性案件的所有对侧合作协议了如指掌,姜律师于2002年下午早些时候应林律师的邀请从Z调到Y,林律师与姜律师曾经常合作办案一年半等。林律师辩称,该案之所以属于非正常申诉,不能受理。
林律师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性质恶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三项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守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予纪律处分。y恶意与他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律师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四项、《S市律师协会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应当受到纪律处分。
此外,Z辩称其并未与Y串通损害Y客户的利益。
在此基础上,我们还认为,综合分析Z律师诉W公司一案的自白,是Y律师的姜介绍并要求Y律师在执行阶段代为核实华女士的房产信息,即使王律师一开始并不知道本案对方当事人曾委托Y的房屋,最迟在不当得利纠纷案审理时,王律师也应该知道对方的代理人是Y房屋的林律师。同时,结合王律师案卷中的记载“根据双方于2002年11月1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精神,在所有案件结束后,我们应向Y支付20000元费用,Y收到这笔款项后认为不妥,于2003年10月将这笔款项退还给我作为Z的承包人的经营收入”,因此,Z辩称与Y本身没有串通的说法是“此处无银320元”
z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了Y当事人的利益,性质严重。但考虑到Z的委托人是W公司而非投诉人,且Z在本案中处于从属地位,仅对Z违反执业规范、以不正当手段接案的行为予以惩戒。z以支付介绍费的不正当手段接受案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和《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二项,应当受到纪律处分。
本文标签: 如何知道律师是真是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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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山间闻鹧鸪
2022-03-11 09:49:52 回复
公司对本案程序和实体的处理并无不妥,并未侵犯对方当事人的任何合法权益。二。调查和处理律协惩戒部对投诉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后,及时将投诉人的投诉情况和Y索林、Z锁律师的陈述上报律协惩戒委员会。律师协会纪律
逾期不侯
2022-03-11 11:12:36 回复
师合同》,委托Y所全权代理公司解散、注销等非诉讼事务。y指派林律师代理此事。该公司由申诉人的婆婆敖女士和申诉人的妻子华女士于1998年12月5日共同投资设立,并于2001年2月29日注销了工商登记。在林律师解散、注销仪表公司期间,W公司曾要求华女士、林律师返还多收的仪表公司不当得利款项,仪表
小鬼别浪
2022-03-11 10:12:14 回复
认,在拒绝W公司的要求时,并不反对同所姜律师提出可以请Z所王律师(原Y所专职律师)代理。林律师亲自登记咨询案例。随后,林先生在得知Z账户的2万元被退回Y账户的律师事务所后,通知财务部以某种理由将钱退回。在对该所财务的调查中,还得知林老师对Y的计费和Z的计费是清楚的;由此可见,林律师对Y与Z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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