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4 | 评论:1
案情简介
钱某虚构可以购买某某花园房产的事实,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向钱某支付200万元购房款,钱某在非法占有200万元购房款后要求孙某帮助购买某某花园房产,孙某帮助被害人协调购买某某花园房产未果后,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辩护律师提出无罪意见,犯罪嫌疑人孙某被取保候审,最终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诈骗公私财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的争议焦点
一、犯罪嫌疑人孙某是否实际骗取他人钱财?
辩护律师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孙某并未占有他人钱款,被害人也没有将其钱款交付给孙某,孙某也未在帮助被害人介绍购买房产的过程中获取任何利益。
二、犯罪嫌疑人孙某是否使用欺诈的手段帮助他人骗取钱财?
辩护律师认为,首先,孙某本人并未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并非因孙某的行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作出处分财产的行为。其次,孙某也系受他人蒙蔽,其在本案中行为的目的是帮助被害人弥补损失,并非协助他人完成诈骗行为。
三、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
孙某一贯表现良好,其年事已高,且患有老年性疾病,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对其取保候审不存在对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性。
主要辩护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孙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可见,诈骗罪客观上一般表现为使用欺诈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这里所指的欺诈方法就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就是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做出行为人所希望的处分财产的行为,从而使行为人能够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相反地,如果被害人不是因为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财产,则行为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构成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结合本案,钱某以被害人购买住房为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00万元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明,钱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是孙某并没有参与钱某实施的诈骗行为,其在本案中并非钱某诈骗行为的共犯,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在案证据分析可知:
1、钱某虚构可以购买某某花园房产的事实,孙某并未参与。
根据钱某供述,在得知被害人需要购买某某花园房产时,其将我爱我家房产中介的房源虚构成其通过某某置业公司获得的房产,并在明知房产价格为360多万元的前提下,谎称其可以200万元的低价购买。然,钱某虚构这些事实的行为,孙某并没有参与。
2、被害人产生钱某可以低价购买某某花园房产的错误认识,孙某并没有在其中起到帮助作用。
被害人系基于钱某虚构的事实,而相信钱某可以低价购买到某某花园房产。因为根据被害人的陈述,钱某约被害人见面,并将孙某介绍给被害人。按照其陈述,此时被害人也仅仅是见到了孙某,但是孙某并没有直接和其谈及购买房产的问题。结合其他证据,被害人支付购房款之前始终是与钱某联系,可见,被害人购买某某花园房产系受到钱某虚构事实的欺骗而做出的决定。孙某对钱某欺骗被害人购买某某花园房产的行为并没有起到直接帮助作用。
3、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向钱某支付200万元购房款,孙某对此事并不知情,亦未授意。
被害人是在钱某的授意下分多次向其支付购房款共计200万元,钱某向其出具了伪造的收款凭证。而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实,孙某既没有参与授意被害人支付购房款的行为,也不知道被害人支付购房款的事实。
4、钱某独自非法占有200万元购房款,孙某既不知情也没有占有和使用被害人钱款。
根据在案证据,被害人所支付的200万元均汇入钱某的账户,后被钱某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孙某没有占有和使用过被害人的钱款。
5、钱某要求孙某帮助购买某某花园房产,孙某基于与钱某的朋友关系同意帮忙。
根据证人的陈述,钱某提出要求孙某帮助其低价购买某某花园房产后,孙某确实通过相关证人帮助寻找某某花园房产。根据孙某的辩解,其帮助寻找房源的原因是其与钱某系多年的朋友,基于朋友的委托提供帮助,孙某并不知道钱某是为何人寻找房源,孙某本人与被害人并不相识,亦不清楚钱某与被害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情况,钱某收取被害人购房款的行为与孙某没有任何关联。在案的证据中并没有能够证实孙某占有或帮助钱某占有被害人购房款的相关证据。
6、孙某帮助被害人协调购买某某花园房产未果,但其目的是帮助被害人弥补损失,并非配合钱某继续欺骗被害人的权宜之计。
根据在案证据,钱某向被害人多次索要购房款时孙某并不知情。直到钱某发现无法为被害人找到低价某某花园房产后,才告知孙某其已经收了被害人200万元购房款。孙某得知该情况后,因其与钱某系多年朋友,且意识到钱某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出于不希望钱某被追究的角度考虑,受钱某的委托,才多次帮助钱某协调为被害人购买房产的问题。辩护人认为,此时钱某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的行为早已实施完成,孙某此时提供的所谓“帮助行为”,其目的是帮助钱某弥补其行为造成的损失。从本案证人证言分析可以证实,孙某确实多次帮助钱某协调购买某某花园房产,这是孙某付诸实施的真实行为,并非是为了配合钱某稳住被害人而采取的权宜之计。
综上,在被害人被诈骗的过程中,孙某没有故意为钱某的诈骗行为提供帮助。虽然钱某以孙某是“某某置业公司老总”的名义,虚构了其可以购买低价住房的事实,但这仅是钱某个人实施的虚构手段,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孙某对其虚构事实提供了帮助。本案中,孙某对钱某提供的所谓“帮助”,从时间节点上分析,是在钱某诈骗钱款行为完成后。从行为目的上分析,并非为了帮助钱某实现诈骗行为,而是为了弥补钱某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被害人因为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财产的结果并非孙某造成。孙某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不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在案视听资料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孙某参与了指控的诈骗犯罪的依据。
本案中,被害人提供了多份被害人与孙某、钱某等人的电话通话录音。但是该视听资料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1、该视听资料提取程序不合法。
在案证据中,没有该电话通话录音的提取过程,没有制作提取笔录,其来源无法确定。该视听证据的提取程序不合法。
2、该视听资料并非原件。
根据在案的《鉴定书》(公物证鉴字【2019】xxx号)中载明,“送检的DVD-R光盘非检材1,检材2,检材3原始录音载体”。可见,该电话通话录音并非原件,而在案证据中也没有附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也没有该视听资料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因此,该证据形式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视听资料证据的形式要求。
3、该视听资料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删改等情形无法确定。
由于该电话通话录音并非原件,无法证实视听资料内容是否进行过剪辑,删改。其表述内容的真实性无法确定。因此,该证据的真实性明显存疑,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本案中的电话通话录音不能排除其存在剪辑、删改的可能性,且其制作、取得的时间、方式等均存疑,故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使用。
综上分析,本案犯罪嫌疑人孙某否认其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行为,而在案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又存在重大瑕疵,未达到确实充分。刑事诉讼采用的是严格证明的标准,各定案证据之间应该形成闭合的证据链条。本案证明孙某参与指控的犯罪行为只有被害人的部分言词证据,并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而这些言词证据之间又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确实充分的证实孙某在钱某诈骗犯罪中起到了帮助作用,认定孙某构成犯罪的证据明显不足。
最终结果
对孙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简介
陈婕律师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级律师,刑事业务主任,毕业于天津南开大学法学专业。陈婕律师执业十余年间,秉承待人以诚,立世以信的执业理念,以扎实的专业法律知识,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成功代理百余起刑事案件,其中包括大量经济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发挥其思维缜密、心思细致的特点,着力发掘案件中隐藏的关键性问题,为案件辩护找到新的突破点。她深知每一个代理的案件都关乎着自由和生命,因此她把每一个案件辩护都竭力做到极致。
陈婕律师参与辩护的华北地区重大石材走私案件,被告人一审被判处缓刑;津冀地区系列皮毛走私案件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陈婕律师作为二审辩护律师参与辩护,提出重要量刑情节,被告人二审改判缓刑;在处理一起重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陈婕律师通过调取相关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系职务行为,不应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检察院最终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诉决定。这些专业、独到的辩护理念赢得了当事人广泛赞誉。
执业理念:让所有辩护都通往正义是我的执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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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爷就是这么霸气
2022-03-11 01:00:58 回复
疑人孙某是否实际骗取他人钱财?辩护律师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孙某并未占有他人钱款,被害人也没有将其钱款交付给孙某,孙某也未在帮助被害人介绍购买房产的过程中获取任何利益。二、犯罪嫌疑人孙某是否使用欺诈的手段帮助他人骗取钱财?辩护律
酒翁烹月色
2022-03-11 03:20:19 回复
其钱款交付给孙某,孙某也未在帮助被害人介绍购买房产的过程中获取任何利益。二、犯罪嫌疑人孙某是否使用欺诈的手段帮助他人骗取钱财?辩护律师认为,首先,孙某本人并未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并非因孙某的行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作出处分财产的行为。其次,孙某也系受他人蒙蔽,其在本案中行为
贪财不好色
2022-03-10 22:15:23 回复
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1、该视听资料提取程序不合法。在案证据中,没有该电话通话录音的提取过程,没有制作提取笔录,其来源无法确定。该视听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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