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1 | 评论:1
梁汉律师按: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需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缺乏任一构成要件支撑,就不能认定某行为构成诈骗罪。
实务当中,诈骗罪的成立阻却主要为客观当面阻却与主观方面阻却;客观方面阻却主要是行为人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或者无证据证实行为人实施上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或者虽实施了诈骗行为,但未达到立案标准等;主观方面阻却主要是行为人没有主观故意,或者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具体表现为不明知或者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以下正文是笔者从70份有价值的不起诉案例中归纳出的12个诈骗罪无罪辩护要点,以期对诈骗罪的实务辩护提供些许指引。
无罪辩点1: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存疑,诈骗金额不清
参考案例: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冯某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证据不足;第二,诈骗金额事实不清;第三,冯某某用骗取的资金参与赌博的证据不足。综上所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因行为人客观行为表现而客观归罪。
无罪辩点2:商业承兑汇票本身就具有兑付风险,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存疑
参考案例:威环检二部刑申复决〔2021〕1号;
商业承兑汇票本身就具有兑付风险,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徐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徐某某从中获利的行为也不能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无罪辩点3:涉案财物是不是从行为人诈骗的微信号里取出来的,行为人是否清楚有钱、有没有参与分成,事实不清
参考案例:常鼎检刑一部刑不诉〔2021〕35号;
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唐某辉伙同唐某某、李某润三人分工合作骗取他人微信号,唐某辉负责贩卖微信号、找人取微信里的钱,唐某某、李某润两人负责骗微信号,同时约定唐某某和李某润两人的收益按照骗取的微信号各自分成,互不牵连。被不起诉人诈骗微信号多个进行贩卖,但是承办人认为骗取微信号码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诈骗,主要原因是微信号码是免费申请的,微信号的价值无法确定。
唐某辉、唐某某、李某润除了骗取微信号以外,还会将部分微信号里面的钱取出,承办人认为骗取微信号以后取钱的行为属于盗窃,不属于诈骗,主要原因是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处分自己的财物,本案中被害人没有处分财物的意思表示,被害人的损失是因为嫌疑人诈骗到微信号码、支付密码等信息以后,再通过技术手段将钱转走的,被害人没有主动交付财物的意思,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属于窃取他人财物,应定性为盗窃罪。
退补之前,唐某某称自己被抓后才听唐某辉讲他从自己骗来的微信号绑定的银行卡里取走了8100元,是事后才知道的,自己当时骗取的微信号钱包里没有钱,同时这8100元也没有分成。唐某辉只是提到这8100元是从唐某某骗取的微信号里取出的,但没有提到分成的事情,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材料里,唐某辉又改变之前的说辞,说是从李某润骗取的微信号里面取出来的,没有给唐某某分成,唐某某骗到的都是1-2千元的。转账红包记录也没有和两人分成的体现,因此这8100元是不是从唐某某诈骗的微信号里取出来的,唐某某是否清楚有钱、有没有参与分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无罪辩点4:是否电信诈骗存疑,涉案数额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存疑
参考案例:长岳检刑检刑不诉〔2020〕141号;
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是否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电信诈骗,涉案数额是否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
无罪辩点5:是否明知他人从事套路贷诈骗犯罪还为其提供帮助存疑
参考案例:岱检刑不诉〔2021〕21号;
认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从中收取首期利息、手续费等人民币25200元,及明知韩某某从事套路贷诈骗犯罪行为的证据不足,难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有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6: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提供正常劳务行为,没有犯罪事实
参考案例:沂检部一刑不诉〔2020〕40号;
无罪辩点7: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诈骗行为;是否挥霍涉案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存疑
参考案例:湛检一部刑申复决〔2021〕Z1号;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理由如下:
1.证实谢某某有诈骗故意的证据不足。谢某某一直否认有诈骗故意及行为,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谢某某明知与江苏**渔业有限公司合作协议无法履行还与吴某乙签订《股份参与协议书》并收取吴某乙270万元。
2.证实谢某某虚构事实的证据不足。对于签订《股份参与协议书》前,谢某某是否告知吴某乙和湛江**科技发展公司已成立并运营,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证据存疑。
3.认定谢某某将收到的股权转让款用于挥霍、炒股或携款逃匿等的证据不足。
无罪辩点8:涉案数额不清,涉案款项去向不清,性质不清
参考案例:鄂监检二部刑不诉〔2021〕17号;
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是程某某冒领的家电下乡补贴款数额不具体;二是程某某冒领的家电下乡补贴款的去向不清楚,是程某某非法占有了,还是用于了非农业户口客户购买家电产品补贴,均不清楚;三是程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清楚,本案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9:未对遥控装置进行数据恢复和鉴定,导致诈骗数额无法确定
参考案例:鄂监检二部刑不诉〔2021〕19号;
无罪辩点10:部分事实不清,行为人诈骗数额未达立案追诉标准
参考案例: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王某某骗取何某某、耿某某、刘某某、孙某某、董某某、张某某共计人民币4841元的事实清楚,但绥化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认定的王某某诈骗顾某某2568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王某某是否向顾某某交付“天地诸神”游戏装备、装备是否可以使用的事实尚未查清,王某某实施诈骗犯罪的数额尚未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11:系民事欺诈
参考案例:拉检刑检刑申复决〔2021〕2号;
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是区分民事欺诈和诈骗罪的关键,本案中被申诉人何某某和黄某某具有欺骗的行为,虚构了自己是**公司业务员的事实,但是无法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何某某和黄某某均提供的是真实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虽然在二人回老家后有不接电话的情形,但是电话号码均未变更,隐匿犯罪行为不明显。
二.经我院调查,岗村的旺某某证明从何某某处购买过混泥土,有三年多的合作;陈某某证实何某某向其出售过混泥土;陈某某和潘某某也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同被申诉人何某某和黄某某向工地出售过混泥土;陈某某证明跟黄某某向工地出售过混泥土,上述证据与被申诉人何某某和黄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上述证据虽不能直接证明被申诉人何某某和黄某某在本案中没有诈骗的故意,但间接证明两名被申诉人在拉萨长期存在购销混泥土的行为,故不能排除只是暂时挪用本案当中的水泥款,后准备向其他工地出售混泥土来支付**公司的辩解,成立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
三.本案中被申诉人何某某和黄某某购销混泥土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有没有获利,购销混泥土获利有无明显低于市场行情没有查清,无法确定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无罪辩点12:系劳务合同纠纷引起,为让被害人履行合同义务,系民事欺诈
参考案例:正蓝检一部刑不诉〔2020〕Z15号;
本案由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邓某某劳务合同纠纷引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虚构为被害人邓某某提供活羊的事实,欺骗被害人邓某某,使其出资捌万元购买活羊,实际目的并非是非法占有,而是为了让被害人邓某某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所欠的劳务费,其行为属于民间欺诈行为,仍在民事法律关系范围内,应由民事法律来调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综上,陈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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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吼
2022-03-11 05:41:16 回复
申复决〔2021〕2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是区分民事欺诈和诈骗罪的关键,本案中被申诉人何某某和黄某某具有欺骗的行为,虚构了自己是**公司业务员的事实,但是无法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何某某和黄某某均提供的是真实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虽然在二人回老家后
总有贱人想害朕
2022-03-11 04:08:16 回复
诉人的行为属于窃取他人财物,应定性为盗窃罪。退补之前,唐某某称自己被抓后才听唐某辉讲他从自己骗来的微信号绑定的银行卡里取走了8100元,是事后才知道的,自己当时骗取的微信号钱包里没有钱,同时这8100元也没有分成。唐某辉只是提到这8100元是从唐某某骗取的微信号里取出的,但没有提到分成的
八九野马
2022-03-11 03:19:34 回复
伙同唐某某、李某润三人分工合作骗取他人微信号,唐某辉负责贩卖微信号、找人取微信里的钱,唐某某、李某润两人负责骗微信号,同时约定唐某某和李某润两人的收益按照骗取的微信号各自分成,互不牵连。被不起诉人诈骗微信号多个进行贩卖,但是承办人认为骗取微信号码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诈骗,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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