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9 | 评论:3
【案例】2003年10月20日下午,李某之子李X强,因后邻张某紧贴其屋后墙搭建棚架之事,与张某之妻杜某发生争吵。张某闻讯赶到,欲打李X强,李X强见状逃跑,张、杜二人继续追打。李某上前论理,与张某发生斗殴,后双方被人劝止。当晚,张某、李某分别住院治疗。
张某于同年12月25日痊愈出院,住院期间共花医疗费24236元。案发后,该乡派出所责令双方各拿10000元作押金。李某不交押金,区公安局同年11月15日将李某行政拘留。
12月28日派出所裁决李某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24236元,未向李某交待诉权和起诉期限。裁决后,李某不服,于次年元月8日向区公安局申诉,区公安局不予答复。为此,李某多次去市、省有关部门上访无果,于2004年元月15日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区公安局的行政拘留决定违法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撤销责令李某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的裁决书;并赔偿因上访造成的误工损失和车旅费1500元。
【问题】本案李某能起诉派出所吗?是否合法、逾期?
【分析】《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017版第39条中规定:“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版第45条中规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造成本案李某逾期起诉的原因,是派出所作出裁决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李某本身对此不应负责,而应当给予李某一定的补救措施。派出所不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的做法是有意规避法律,是违法的行为,不应以保护。
从《行政诉讼法》立法的目的来看,设定诉讼时效并不是为了限制当事人的诉权,而是为促使当事人尽快行使诉权,以及时平息行政争议。因此,尽管法律、法规没有对这种情况作出规定,也应从具体情况和立法目的出发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当然,这种保护不是无限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论法)若干问题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派出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法定程序,不告知相为诉权和起诉期限,相对起诉时没有超过二年时间,没有逾期。
相关文章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