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401 | 评论:2
1、中山某化工企业国有土地征收案
2017年征收部门对中山市某化工企业实施国有土地征收,但双方就区位补偿价格无法达成一致,因差距悬殊谈判陷入僵局。
吴少博律师代理后,经调研分析案情,认为本案征收项目虽已进行数年,但很有可能存在“未批先征”的情形,因此建议两条腿走路:一方面起诉确认“未批先征”的事实违法,增加谈判筹码;另一方面指导企业进行合理合法的谈判。
本案中,吴少博律师准确地找到违法点,并且在适当的时机通过诉讼确认违法的方式推进双方进入实质谈判,促使补偿价格由最初的3000余万元提升至6000余万元,双方调解结案。
2、北京通州某印刷企业腾退案
北京通州某印刷企业因腾退项目影响生产经营近两年,在双方未能就补偿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又面临着停水、停电及环保处罚的风险。
吴少博律师代理后,详细了解企业的建设审批以及生产流程,并结合信息公开取得的证据,发现本案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企业使用的德国进口“海德堡”双色彩印机,国内无法实现迁移,德国厂家的迁移报价是800万,远远高于腾退方给到的30万搬迁费;第二、腾退项目的出资方是通州园林局,村委会没有腾退资格。
本案中,吴少博律师将案件事实与法律相结合,提供行之有效的合理谈判方案,促使补偿价格由1200万元提升至3200万元,双方调解结案。
3、吉林长春某设备公司征收案
长春某设备公司是国内仅有的两家轨道交通重要安全配件的供应商之一,其产品覆盖国内大部分轨道交通项目,是一家无论产品还是生产线都极具特色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
但是在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将其按照一般企业进行补偿,致使双方谈判长达六年仍未达成一致。
吴少博律师代理后,精准地找到企业的三大特点:产品技术的垄断性,生产设备的不可复制性以及企业对整个轨道交通安全的影响力(企业产品为轨道安全配件,使用周期3至6个月,市场没有产品存货,一旦停产,势必造成被供应的轨道交通停运)。
本案中,通过律师对案件关键事实的梳理,促使双方针对原评估认定的事实、评估选定的办法等因素重新进行考量,并出具新的评估报告,经过几个月谈判,补偿价格由最初的800万被合理合法地提升至4600万,双方调解结案。
4、贵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征收案
2015年,贵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正在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主体针对尚未开发的上百亩土地进行了评估,但双方将近3倍的补偿差距导致多次谈判未果。
李晓宁律师调研后发现导致双方差距悬殊的主要原因是:第一、涉案地块地势不平,为达到开发条件所进行的将近一个亿的多项隐蔽工程未被纳入评估;第二、企业为了开发项目所投入资金的财务成本以及拆迁的隐形成本未被纳入评估;第三、未来二期三期开发后可能产生的预期利益未被纳入评估。
本案中,律师团队经过对案件关键证据的收集整理,结合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意见出具了关于补偿项目的法律估价意见书,该意见书因为事实清晰且证据确实充分,成为征收部门作出补偿调整的重要依据,最终为企业在原来的基础上多争取高达2亿的补偿款。
5、云南某国企征收案
2018年,云南某国企因铁路项目面临征收,所需补偿额四千多万,否则无法恢复生产,负责人将面临国有资产流失的追责和员工下岗带来的社会稳定问题。而征收部门则认为:两千多万的补偿款已经按照顶格标准进行计算,额外的支出不符合审计,事后也会引发追责。此外,因铁路项目工期的紧迫性国企面临强拆,双方均陷入两难。
李晓宁律师代理后,经调研发现导致双方分歧巨大的原因在于:企业无法举证其生产车间因特殊材料、特殊构造导致造价高昂,且企业方计算损失多是基于直接的财务损失,而非严格按照法律所支持的征收补偿项目进行。
本案中,律师团队经梳理事实、整理证据,并针对双方主要分歧的事项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促使双方未经任何诉讼,协商一致签订补偿协议,补偿价格由最初的2000万余元提升至4300万余元,双方调解结案。
6、瑞安市某服装厂撤销征收补偿协议案
2018年,瑞安市某服装厂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部门通过亲属“连坐”的方式逼迫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补偿明显偏低的《补偿协议》。同时,政机关已经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企业即将面临司法强拆的风险。
石磊律师代理后,首先从《补偿协议》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不应当马上批准强制执行的角度致函法院,争取维权时间。其次经过梳理发现该协议签订的重要依据房地产估价报告作出的时间早于征收决定作出的时间,且该估价报告未依法送达,剥夺了企业申请复核和鉴定的权利。
本案中,石磊律师代理企业及时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协议》的诉讼,最终法院以依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案涉征收补偿协议,在企业面临司法强拆的前提下重新争取谈判机会。
7、萧县某养殖公司行政赔偿案
2012年,萧县某养殖公司经政府招商引资在黄河故道边建设白山羊养殖场,并依法办理了审批手续。2018年,政府告知养殖场所在区域是禁养区,不能从事养殖,并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且实施了强拆行为,企业损失惨重。
石磊律师代理后,经调研认为企业的养殖场审批手续合法,之所以处于禁养区内,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审批时未能审查清楚地块性质,过错不在企业。同时,企业属于政府招商引资项目,企业基于政府行为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石磊律师建议企业委托评估机构对所有损失进行评估定价并提起了确认强拆违法和行政赔偿之诉,经充分举证及质证,最终法院判决强拆机关赔偿企业各项损失共计2000余万元,几乎全部采纳评估报告确认的损失数额。
8、天津某机械公司行政赔偿案
2019年,天津某机械公司被纳入征收范围,企业在未谈补偿,也未有任何告知的情况下被强制拆除。
张大伟律师代理后,经过对案件事实以及工业园区征收政策、征收形势的深入分析,认为征收方强拆主要目的是:第一、给企业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逼迫企业接受不合理的补偿要求;第二、征收项目时间紧迫,征收方没有足够的时间与企业协商;第三、给园区内的其它企业起到警示,方便其推进整个工业园区的征收工作。
本案中,张律师针对强拆行为提起确认违法之诉,该诉讼成功得到法院支持。在此基础上,张律师又提起了行政赔偿之诉,同时在该诉讼审判过程中,积极与法院沟通,请求法院居中协调。最后,在律师的努力争取下,经过多轮谈判,企业获得1000万余元的赔偿款,实现了从补偿0元到1000万余元的巨大突破。
襄阳某采石厂环评审批不予受理决定案
2019年4月,襄阳某采石厂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依法向生态环境局提出了环评审批申请,两日后,企业收到生态环境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吴少博、吴洪涛律师代理后,对不予受理决定书进行了全面审查,经分析发现:第一、生态环境局认定采石场距离河流不足一公里,然而这一事实认定没有经过测量,也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第二、不予受理程序违法,本案申请材料齐全,生态环境局应当在程序上予以受理,然后经实体审查后决定是否审批通过。然而本案却是在受理的环节直接对采石场的实体权益作出处置,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团队针对以上问题,向法院提交了12组有利证据,经充分质证辩论,最终法院支持了企业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生态环境局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10、大理某公司被责令关停确认违法案
2018年,大理某公司被“非煤矿山整治”以及保护洱海为由责令暂时关停,后企业多次申请恢复生产均未被同意,致使企业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损失巨大。
崔明杰律师代理后,经分析认为本案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行政机关没有下达书面的关停文件,也未直接实施强制关停行为,而是口头通知关停;第二、行政机关有一份关停名单,但当事人企业并不在关停名单范围内;第三、本案委托律师时,起诉期限即将届满,企业面临着到期无法起诉的风险。
基于以上分析,崔律师一方面与企业负责人多次复盘所有案件资料,最终找到了两份现场检查笔录可以证明行政机关虽然未下达书面关停文件,但事实上实施了关停行为;另一方面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取得了部分可以证明行政机关确实存在关停行为的补充证据。最后,本案经过庭审的充分举证质证,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责令关停行为违法,企业得以顺利恢复生产。
【来源:咸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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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吃一堑长一智
2022-03-11 01:47:18 回复
合理合法地提升至4600万,双方调解结案。4、贵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征收案2015年,贵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正在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主体针对尚未开发的上百亩土地进行了评估,但双方将近3倍的补偿差距导致多
人间忽晚山河已秋
2022-03-10 20:32:36 回复
据,最终为企业在原来的基础上多争取高达2亿的补偿款。5、云南某国企征收案2018年,云南某国企因铁路项目面临征收,所需补偿额四千多万,否则无法恢复生产,负责人将面临国有资产流失的追责和员工下岗带来的社会稳定问题。而征收部门则认为:两千多万的补偿款已经按照顶格标准进行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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