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38 | 评论:2
北京市吴律师事务所2019年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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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吴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于中小企业拆迁征收、环保维权的专业律师事务所。2019年,律所继续坚持专业研究,深化专业领域办案。在我所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办案质量不断提高,取得了一大批胜诉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展示律所形象,促进专业领域发展,我们通过内部筛选,评选出了我所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01浙江省某工业园区72家企业撤销征收的决定
案件描述:2018年10月18日,被告ZF在其网站发布《关于征收* *地块内国有土地工业厂房的公告》,宣布对被诉房屋的征收决定,并附征收范围红线图及征收补偿方案。原告所有房屋均在征收范围内,原告认为被诉房屋的征收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缺乏必备要件,不具备征收的必要性。
本案要点:行政机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对被征收人在有效期内提出的意见进行讨论并决定是否进一步修改完善征收补偿方案,涉及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立项、规划、土地等相关审批或者许可手续,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提供符合相关规划、计划的证明文件。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本案被告ZF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行政程序违法,依法撤销房屋征收决定。
胜诉判决对应链接:
胜诉判决 | 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责令尽快采取补救措施02安徽某农场强制拆迁补偿案
案件描述:2013年,原告白山羊养殖公司招商引资后入驻并从事养殖业,建筑和经营场所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合法经营、合法建设。2018年6月24日,为响应中央环保督察的整改工作,当地政府zf组织相关部门以原告企业位于自然保护区、上级下达监管单为由,对原告白山羊养殖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强制拆除。
本案要点:原告农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原告农场是当地农委的投资企业,当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办理了土地使用、项目备案、环评审批等相关手续。具有可保护的信赖利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强制拆迁属于行政强制行为,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程序。本案中,当地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履行了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强拆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故应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行政机关不服上述判决起诉,但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驳回其上诉请求,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最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第三次诉讼:确认农场赔偿2000多万。关于行政赔偿请求是否支持,经过法院审理,最终确认赔偿价值,包括房屋建筑物损失、构筑物及其附属物损失、机器设备损失、山羊损失、树木损失、评估费等。累计赔偿金额2000万元以上,被告行政机关应在60日内支付原告农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支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对应中奖判断链接:
禁耕,封场,强拆,千万赔偿案,三赢,01:确认强拆养殖场违法。
无养农场,关停,强拆,千万赔偿案,三赢。02:驳回涉案行政单位诉讼,维持原判。
禁耕、封禁、强拆、千万赔偿案,三赢。03:确认赔偿养殖场2000多万元。
03惠州某食品厂分散污染环境查封案
案件描述:2017年4月1日,原告苏某租用经营场所进行食品生产,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合法经营。2018年2月,当地政府启动“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向原告企业法人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张贴在原告所在地电箱上& # 34;环境保护监督& # 34;密封。
本案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查封、扣押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本案中,涉事的环保办以自己的名义贴出& # 34;环境保护监督& # 34;印章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和授权,属于越权。由于张贴行为已经实施,且无可撤销内容,确认查封的强制措施违法。
胜诉判决对应链接:
胜诉判决|撤销因零散污染整治查封食品厂。
04温州塑料厂强制拆迁补偿纠纷案
案情描述:王某处房屋于1989年至2004年间,在未取得用地和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陆续建成。2004年6月8日,原告塑料企业成立,部分房屋作为厂房进行生产。2017年5月8日,被告向王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2017年5月22日,被告在原告行政复议期间,拆除了上述部分房屋。2017年7月13日,行政复议撤销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2017年7月18日,被告向原告塑料厂下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2017年8月7日,强制拆除剩余房屋。2017年8月21日,原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确认上述强拆行为违法。2019年1月31日,原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两次强拆造成的损失245万元。但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
本案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赔偿、补偿案件,原告应当就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由于被告的原因,原告不能提供证据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客观原因不能认定当事人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立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并酌情确定赔偿金额。本案中,一审法院没有对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提交的视频、照片、物品清单、评估报告等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直接酌情确认赔偿数额,缺乏事实依据。因此,原审判决尚未查明事实,依法应当发回重审。
胜诉判决对应链接:
胜诉判决:撤销塑料厂强拆行政赔偿判决。
05瑞安某服装企业撤销征收补偿协议案
案件描述:原告企业位于某街区改造提升项目一期工程征收范围内,被告为现房屋征收部门。2019年1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事后,原告认为协议约定的补偿价格不合理偏低,要求撤销。
本案要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采取多数决定、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被诉补充协议时,被告未能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上述规定作出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有效评估报告,明显不当,导致原告对补偿的合理性缺乏判断依据,直接影响了整个被诉补偿协议的公正性。故原告以对房屋补偿价格有异议为由主张撤销起诉的补偿协议,法院予以支持。
胜诉判决对应链接:
胜诉判决|撤销服装厂赔偿协议
06平谷某乐器厂环境处罚案
案件描述:原告乐器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14日。在正式生产经营前,依法向被告提交了《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2018年12月21日,被告以原告未安装粉尘和废气处理设施为由,对原告企业处以环境保护罚款40万元。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本案要点:原告企业主体工程于2001年正式投产。根据当时有效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六条,主体工程确实需要与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对于被告未安装粉尘、废气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被告适用现行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认定并处罚原告,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作出处罚决定的期限】规定,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办案过程中的听证、公告、监控、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时限。本案中,被告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环境违法立案审批表》,并于2018年12月25日送达原告委托代理人,已超过上述法定期限,属于程序违法。综上,撤销被告的环境处罚决定。
胜诉判决对应链接:
胜诉判决:撤销环保局环境处罚决定书。
07济南关闭查封加油站案
案件描述:原告的加油站属于个体工商户,一直合法经营。由于环保督察组的报告,ZF召集包括被告在内的相关部门进行研究。2017年9月12日,被告查封原告加油站开关,责令其停产。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8月16日,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加油站进行拆除。
本案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根据该法,被告对原告加油站的查封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确认被告2017年9月查封原告加油站开关的行政行为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被告区经信局未尽到上述告知义务,其作出的责令停业通知书适用法律文书不当,程序违法。应依法撤销。
胜诉判决对应链接:
胜诉判决(山东某加油站)01 |确认加油站封闭开关的行政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山东某加油站)02 |撤销责令加油站停业通知书。
08广东某饲料企业诉中山市政府停工赔偿案
案件描述:原告饲料企业于2011年通过司法拍卖取得* *公司原生产项目的全部资产,包括项目建设的批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等已成立的有形资产。2017年,市环保局以涉案企业有废水、废气、废渣排放为由,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涉案企业自行关闭。
本案要点: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企业生产项目所需的营业执照、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排污许可证均为投标后以原告公司名义申请,但土地、房屋确权分别于2006年、2008年完成。综上所述,原告涉及的生产项目属于二级水源保护区已建成的排污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认为,关闭主要考虑公共利益和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具有紧迫性。如果认为项目的关闭不是由于自身的过错,信托利益因被责令关闭而受到损害,可以单独主张。
胜诉判决对应链接:
通过诉讼确认关停水源地环保的企业应为行政赔偿对象。
09甘肃某农业公司强拆维权案
案件描述:原告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3日。被招商局推荐从事当地的健康蔬菜种植。所有的土地都是通过被告的协调从当地村民手中转让的。该项目的立项是经发改部门、工商部门依法批准的,并与被告签订了招商引资合同,一直合法经营。2019年5月27日,为配合G341线征收,被告向原告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自行拆除。2019年5月31日,被告组织相关人员对原告所在地面上的附着物、构筑物进行强制拆除。
本案要点:本案中,被告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形式上属于通知行为,但涉及到原告的财产权,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是可以起诉的行政行为,原告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在举证期间未提交任何证据,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在未与原告农业公司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告未经事先催告程序,即组织人员对原告的构筑物及其地上附属物进行拆除,明显违法。被告行政机关不承认这是其实施的强制执行行为。但原告提供的视频照片和证人证言可以证明是被告行政机关组织的行为。因此,被告的行政机关是本案的合格被告。因此,确认被告行政机关对农业公司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对应中奖判断链接:
胜诉判决书(甘肃某农业公司01)|确认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
胜诉判决(甘肃某农业公司02)|确认强拆违法。
十
大理非煤矿山环保整治案例
案件描述:原告砖厂是一家利用固体废弃物生产销售环保砖的隧道窑生产企业。2018年6月21日,被告以非煤矿山整治为由责令原告企业停业,至今未允许原告恢复生产经营。
本案要点:被告人民政府责令原告停止生产前,未履行告知原告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未保障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责令原告停止生产的行政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对应链接:
胜诉判决|撤销非煤矿山整治中行政机关责令环保砖厂停产的行政行为违法。
北京吴少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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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山野间恋爱
2022-03-12 23:43:28 回复
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被告区经信局未尽到上述告知义务,其作出的责令停业通知书适用法律文书不当,程序违法。应依法撤销。胜诉判决对应链接:胜诉判决(山东某加油站)01 |确认加油站封闭开关的行政行为违法。胜诉判决(山东某加油站)02 |撤销责令加油站停
凡间来客
2022-03-12 18:28:02 回复
序违法。综上,撤销被告的环境处罚决定。胜诉判决对应链接:胜诉判决:撤销环保局环境处罚决定书。07济南关闭查封加油站案案件描述:原告的加油站属于个体工商户,一直合法经营。由于环保督察组的报告,ZF召
小狗快跑
2022-03-12 14:53:13 回复
定案件描述:2018年10月18日,被告ZF在其网站发布《关于征收* *地块内国有土地工业厂房的公告》,宣布对被诉房屋的征收决定,并附征收范围红线图及征收补偿方案。原告所有房屋均在征收范围内,原告认为被诉房屋的征收决定
小岛蠢熊
2022-03-12 19:40:08 回复
紧迫性。如果认为项目的关闭不是由于自身的过错,信托利益因被责令关闭而受到损害,可以单独主张。胜诉判决对应链接:通过诉讼确认关停水源地环保的企业应为行政赔偿对象。09甘肃某农业公司强拆维权案案件描述:原告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3日。被招商局推荐从事当地的健康蔬菜种植。所有的土地都是通过被告的协调
见仁见智
2022-03-12 15:34:55 回复
判决对应链接:胜诉判决(山东某加油站)01 |确认加油站封闭开关的行政行为违法。胜诉判决(山东某加油站)02 |撤销责令加油站停业通知书。08广东某饲料企业诉中山市政府停工赔偿案案件描述:原告饲料企业于2011年通过司法拍卖取得* *公司原生产项目的全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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