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9 | 评论:3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最终判决唐某获得各项经济赔偿6312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17日,丁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导致程某车内的唐某受伤,同日,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程某、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唐某即被送至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25032.65元。唐某经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唐某:误工期12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60天、后续治疗费2000元。一审法院判决中以唐某误工费按115元/天计算标准予以认定其误工损失,而唐某认为应按照自己实际工资收入240元/天予以计算。因此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上诉人唐某提供的证人证言及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多份《聘用护工协议》,均可以证明其误工期间每天的收入标准为240元。至于误工期时间的计算,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误工期为120天。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本案受害人唐某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故其误工费为240元×120天=28800元,因此,上诉人唐赛花提出“应当计算误工费28800元”的上诉理由成立,二审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唐某获得各项经济赔偿63125元。
本文标签: 交通事故误工起诉状怎样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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