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9 | 评论:3
一、问题的提出
例: 20×1年3月25日,王某在甲市路边行走,被张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刮擦受伤,张某某负交通事故全责,王某不负事故责任。王某受伤后在甲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于4月23日出院,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同年5月28日,经甲市某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王某伤残等级十级。
王某误工时间可否计算至20×1年5月27日?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二、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该条仅规定了误工费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未规定误工费的计算方式。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法释〔2020〕17号)第7条2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三、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2款的事实依据及分析
王某住院治疗期间可以认定误工时间,当无异议。因出院医嘱仅仅叙述注意休息,并未明确休息具体时间,故根据甲市医院出具的医嘱,无法确定王某出院后应持续休息多长时间,进而无法确定出院之后的误工时间。
王某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即20×1年5月27日),但甲市医院医嘱未确定休息具体时长,不能据此判断持续误工时间。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4条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某提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应当提供持续误工的证据。
目前并无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出具与误工时间有关的证明,尤其是具体的误工时间时长,因此,在甲市医院仅仅要求注意休息,而未出具具体休息时长时,王某不能通过医疗机构证明确定误工时间。王某可以申请鉴定误工期限,由此,王某会产生一笔误工期限鉴定费。
对此也有观点认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无需受害人举证,只要确定构成伤残等级,就可推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前一天,若侵权人或者保险人认为因伤致残但不存在持续误工的,应由其举证。
“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认定,在举证规则上可进一步检讨。
本文标签: 交通事故误工起诉状怎样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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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等乱臣贼子
2022-03-10 21:48:12 回复
一、问题的提出例: 20×1年3月25日,王某在甲市路边行走,被张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刮擦受伤,张某某负交通事故全责,王某不负事故责任。王某受伤后在甲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于4月23日出院,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同
渣爷
2022-03-10 19:09:19 回复
偿解释》第7条2款的事实依据及分析王某住院治疗期间可以认定误工时间,当无异议。因出院医嘱仅仅叙述注意休息,并未明确休息具体时间,故根据甲市医院出具的医嘱,无法确定王某出院后应持续休息多长时间
凶神恶煞
2022-03-10 18:52:31 回复
仅叙述注意休息,并未明确休息具体时间,故根据甲市医院出具的医嘱,无法确定王某出院后应持续休息多长时间,进而无法确定出院之后的误工时间。王某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
超级干饭人
2022-03-11 04:26:14 回复
甲市医院出具的医嘱,无法确定王某出院后应持续休息多长时间,进而无法确定出院之后的误工时间。王某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即20×1年5月27日),但甲市医院医嘱未确定休息具体时长,不能据此判断持续误工时间。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4条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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