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9 | 评论:2
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决定自10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断卡”行动。断卡既包括手机卡也包括银行卡。手机卡——既包括我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也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银行卡——即包括个人银行卡,也包括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其中电信诈骗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于高发态势,本文就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进行探讨、学习。一、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刑法》规定来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即主观上“明知”、实施了帮助行为(例如技术支持、支付结算等)、情节严重。二、司法解释对于“明知”、情节严重细化规定。 一、何为“明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司法解释列举了六种情形及兜底情况,推定行为人存在明知,推定情形基本属于行为人自身存在过错或者明显存在不合理异常情况,笔者认为,应当结合多种因素,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主观明知。如行为人的职业、文化程度、提供卡/卖卡的原因次数及数量、交易的价格、获利的情况等等。笔者曾代理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将银行卡借给朋友使用,未收取任何费用,且在认识到风险后,及时要求返还并在银行挂失,前后历时不到一个月,被办案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拘留、逮捕。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明显不存在明知,从行为上看,提供银行卡前没有获取任何利益,事后积极要求归还、挂失,如果认定存在明知不符合常理,亦不符合司法解释列举的明知方式,但多次与检察院进行沟通,无功而返。可惜,办案机关对“明知”认定要求较低,犯罪扩大化严重。二“情节严重”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司法解释,对于情节严重,规定比较详细,不在累述。三、辩护要点1、上游犯罪不存在或者未查清且未达到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数额的。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被帮助对象必须实施了利用信息网络的上游犯罪活动,这是本罪的前提。如果上游犯罪未查清或者不存在,不应认定本罪。笔者代理过,犯罪嫌疑人为了赚钱帮助注册公司,后被办案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拘留,笔者介入后认为,上游犯罪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检察机关采纳了笔者观点。2、主观上不存在“明知”笔者认为,应当结合多种因素,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主观明知。如行为人的职业、文化程度、提供卡/卖卡的原因次数及数量、交易的价格、获利的情况等等,不应降低“明知”标准,不能认为上游犯罪已经有证据证明,就一定认为行为人存在“明知”,不宜导致犯罪扩大化。3、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了实施了帮助行为。根据南市宾检刑不诉[2020]61号案件,认定尚无充分的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向他人收购违规办理的手机卡后转卖给电信网络违法犯罪分子,不符合起诉条件。4、未达到犯罪情节严重。笔者代理一起,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支付结算均不能达到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规定。司法解释对于“情节严重”通过列举方式予以说明,如果未到达犯罪情节严重条件的,不构成本罪。5、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如果案件本身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援引但书可以不作犯罪处理的,则需及时提出无罪的辩护观点。笔者这里仅结合自身办理的案例,抛转引玉,辩护要点较多,不再一一阐述。从多部门断卡行动以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上游犯罪较多,作为普通人应尽可能保护好自己银行卡、电话卡,做到不借、不买卖、及时注销不使用的银行卡、电话卡,避免遭受牢狱之灾。
本文标签: 帮助网络信息罪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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