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5 | 评论:2
7人持刀夜闯宾馆围殴17岁少年,少年反杀1死2伤,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两罪并罚,判处少年有期徒刑10年。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判决量刑畸重,轻罪重判,提起抗诉。
一、案情简要回顾2020年5月7日,江西永新县17岁的吴某赴朋友之约,来到江西省安福县平都镇某宾馆410房间,共同赴约的还有两个女孩。
同在该宾馆405房间的19岁无业男子王某,听到旁边410房间有女孩说话,就伙同同行的3人一起去敲门,想要邀请两个女孩一起出去玩。
17岁的吴某正玩得高兴,开门看见三个陌生人,估计也是感受到了对方的来者不善,就没好气地说对方找错了地方,然后砰的一声把门关上了。
带头的王某,小学毕业,之前还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1年,在当地绰号“小黑”,如今碰了个灰头土脸,感觉在同伙面前丢了脸面,就再电话召集其他同伙4人,准备找回场子,在兄弟们面前把面子捡起来。
王某拿了一把匕首,还拿了一把焊接了钢管的柴刀,等到又来了2个同伙(还有2个在赶来的路上),5个人再次到410房间敲门。估计吴某的朋友肖某这时已经向他介绍了“小黑”的情况,吴某意识到了危险,没有开门,肖某也赶快用电话召集自己的朋友过来帮忙。
一来二去,时间已经是凌晨了,王某就到宾馆前台拿了一张总卡,打开房门冲进去对吴某进行了威胁和辱骂,僵持过程中,王某一方有人拿鞋扔到了吴某头上,然后几人以此为信号,拥上去对吴某进行了殴打。
吴某左臂胫骨受伤未愈,无法用力,这次又被打在了受伤部位,导致胫骨移位,于是右手拿起匕首一阵捅刺,先后捅了3个人,其中罗某腹部被锐器捅刺,致肠系膜上动脉破裂,右肾动脉断裂,急性大失血死亡,李某和朱某为轻微伤。
其他几个人见势不妙,全都开始往外跑,连柴刀也掉在了地上,于是吴某扔掉匕首,捡起柴刀,碰到还在房间门口的“小黑”,吴某直言“不要惹我”,“小黑”赶忙劝他“不要冲动”,然后仓皇而去。
二、本案可能涉及的罪名01 “小黑”等5人第2次硬闯410房间的行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因为房间内的人拒绝开门,“小黑”等人虽然是到宾馆拿了总卡开的门,但本质上,仍然是违背住宅人的意愿,强行非法侵入私人空间。
02 如果“小黑”再等等,等他召集的7人全部凑齐了,而肖某召集的朋友也到了,双方发生火拼,可能会涉嫌聚众斗殴罪。但在本案中,5个人围殴吴某1个人,也被定为聚众斗殴罪,本人认为存在一定争议。
03 如果吴某没有用匕首还击,只是被动挨打,然后受轻伤,并被迫道歉求饶,“小黑”等5人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加之“小黑”之前有案底,会被从重处罚。如果吴某被打只是轻微伤,“小黑”等人可能只会被行政拘留,然后进行赔礼道歉和民事赔偿。
04 就本案最终发生的事实来看,“小黑”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但可能超过了必要限度。
05 本案中,该宾馆明显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较大的法律责任。双方多人多次发生争端,又是在晚上,宾馆服务管理人员应该有所知觉,并且最后一次强行打开410房间,还是到前台用的宾馆总卡,如果宾馆人员及时劝解,或者及时报警,完全可以制止这一场流血冲突,本案人员伤亡的民事赔偿,宾馆需要承担相当大的责任。
三、个人的理解和看法如果从一个辩护律师的角度来看,本案的吴某确实有正当防卫的性质,“小黑”等5人(还有2人正在赶来的路上)手持匕首、柴刀,在深夜强行闯入吴某等人的房间,对吴某进行围殴,确实足以让吴某感到恐惧,甚至觉得自己的生命受到了威胁。
对于这种现实的紧迫的对生命的重大威胁,吴某只能绝地反击,我们不能强求他还能理智地掌握尺度、力度、角度。如果他不进行反击,最后将面临的后果,不可预料,这也是吴某真正感到恐惧的地方,因为不仅对方人多势众,而且还手持多种凶器。
但在实务之中,我们至少还需要考量三个因素:一是“小黑”等人对其的殴打并没有使用凶器,而只是辱骂然后拳打脚踢,事实上最后的伤情鉴定,吴某也只是轻微伤;二是吴某手中的匕首从哪里来的,宾馆里应该没有配备匕首之类的东西;三是当时吴某的房间里还有肖某等其他人,“小黑”等人真正持刀杀人的可能性较小,更多的应该只是为了给自己壮胆和恐吓吴某等人,对吴某生命的现实威胁应该没有达到十分紧迫的地步。
鉴于吴某还造成了一死两伤的严重后果,对吴某以“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进行辩护,个人认为从实务和情理法来讲,都是行不通的。但江西省安福县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的判决,确实量刑畸重,不合法也不合理。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其他法定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本案而言,吴某从永新县来到安福县,人生地不熟,又是被人围殴,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还有争议,而以聚众斗殴罪判处3年,显然畸重。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犯罪嫌疑人吴某至少有以下5项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
01 吴某是未成年人,又是初犯,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减少基准刑的10%-50%;
02 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有坦白的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03 吴某认罪悔罪、表现良好,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04 吴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05 吴某具有正当防卫性质,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当然以上的从轻或减轻情节,不可能是简单的加减法,还要综合整个案件进行考量。但吴某有如此多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法院却还要对其判处重刑,实在让人费解,检察院提起抗诉,也是情理之中,法理之中。
希望上级法院能本着挽救的原则,给吴某这个单亲家庭成长的孩子改过自新的机会,毕竟他才17岁,只是误入歧途,既没有现实危害性,也没有很深的主观恶性。
也希望涉事的多方人员,都能从此案中吸取深刻的教训,遵纪守法,尊重他人。人多也莫要欺侮人,对老实人也不要欺侮太狠,毕竟每个人的生命都只有一次。
#七人持刀夜闯宾馆1人被反杀 小伙被判10年#
本文标签: 17岁聚众斗殴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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