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39 | 评论: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C市某中学在校学生柳某(16岁)组建了一个叫“义战堂”的社团,柳某任堂主,会员每月需交纳会费50元,社员有麻烦就由柳某组织社员出面解决。2012年10月27日17时许,柳某组织社员殴打了同校的被告人周某(17岁),被告人周某为报复,与柳某相约在某桥头打架。被告人周某邀约了在校学生邱某(16岁)、胡某(15岁)、朱某某(16岁)等人,柳某组织义战堂的在校学生李某(16岁)、张某某(16岁)、廖某某(17岁)等人,双方在C县某桥口聚众斗殴,斗殴中邱某使用折叠刀将柳某捅伤。经鉴定柳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其法定代理人对伤者柳某进行了积极的赔偿,取得了伤者及其家属的谅解。
某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周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二年。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周某在学校拉帮结派、称兄道弟、讲哥们义气,将社会习气带入纯洁的校园,组织学生打架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但鉴于他是未成年的学生,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伤者,取得了伤者及其家属的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校学生是祖国的花朵,早上八九点钟的太阳,具有较强的可塑性,但他们的心智尚不成熟,接触的人和事不多,容易被社会不良的风气诱导,导致校园学生犯罪事件时有发生。意气用事,发生口角就邀约多人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
本文标签: 17岁聚众斗殴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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