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9 | 评论:2
二审的启动 | 考察频次 | 2014-3-83A |
只能基于上诉。 | ||
对象 | 考察频次 | 2013-3-78 |
可上诉 | (1)判决:原则上能上诉;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 |
不可上诉 | (1)非诉程序的裁判; (2)两审终审裁判及最高人民法院一审裁判; (3)调解书不能上诉; (4)小额诉讼判决、小额诉讼中管辖权异议裁定和驳回起诉裁定; (5)确认婚姻效力的判决; | |
适格的上诉人 | 一审的原告、被告、有独三; 【注意】无独三只有被判令承担责任时才有权上诉,委托代理人必须要特别授权才可上诉。 | |
上诉人的列明 | 考察频次 | 2017-3-44、2016-3-44、2013-3-48、2011-3-80C、2010-3-98、2007-3-43;2010-主-4-5(3)、2007-主-4-6(2)、2006-主-4-3(5) |
具有上诉权且提起上诉的人为上诉人,上诉人对谁有意见,谁就是被上诉人; | ||
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 ||
必要共同诉讼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有权上诉并提出上诉的人为上诉人,上诉人对谁有意见,谁就是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即可。 | ||
上诉期限 | 1、判决:15日。 2、裁定:10日。 | |
程序要求 | 考察频次 | 2019-2-77、2011-3-40 |
1、上诉状原则上应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如果当事人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转交给原审法院。 2、必须提交书面上诉状。 3、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 5、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 6、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 ||
撤回上诉和起诉 | 考察频次 | 2019-2-11、2017-3-45、2016-3-45 |
1、撤回上诉: (1)二审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可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二审法院审查后裁定。 (2)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双方串通损害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3)不同时间点撤回上诉,对一审裁判的效力影响不同: ①上诉期内:不得再次上诉,但判决是否生效取决于其他当事人是否上诉; ②上诉期满后:法院裁定准许后,一审裁判生效。 2、撤回起诉: 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准许。准许撤诉的,应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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