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4 | 评论:1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判决书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在“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道路上迈出有力步伐,以实际行动回应人民群众新期盼。
被执行人吴某(女)与荣某于2012年6月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当时约定其女儿由吴某抚养,荣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2015年4月,荣某与吴某经榆树市土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协议书,约定女儿由荣某抚养,吴某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至女儿18周岁。
此后吴某却始终未支付女儿的抚养费,2020年12月荣某将其起诉,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女儿继续由荣某抚养,吴某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至18周岁止;2015年4月10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抚养费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自2021年1月1日以后的抚养费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给付。
但吴某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荣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榆树法院执行局法官周鑫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快办事、办难事,于 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后,立即向被执行人吴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吴某仍然拒不履行给付义务,而且态度坚决。承办法官从孩子的切身利益进行释法说理,不按时支付抚养费的行为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其子女的健康成长,但被执行人仍然无动于衷。承办法官又对被执行人吴某进行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然而吴某依然抗拒法律,拒绝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为了打击“老赖”,显示法律威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执行法官遂果断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对其拒不支付抚养费的行为进行惩戒教育。
为有效打击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违法行为,榆树法院将持续把执行工作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结合起来,扎实贯彻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来源:榆树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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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零开始
2022-03-10 16:13:06 回复
养费200元。2015年4月,荣某与吴某经榆树市土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协议书,约定女儿由荣某抚养,吴某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至女儿18周岁。此后吴某却始终未支付女儿的抚养费,2020年12月荣某将其起诉,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女儿继续由荣
我本闲凉
2022-03-10 17:06:03 回复
其女儿由吴某抚养,荣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2015年4月,荣某与吴某经榆树市土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协议书,约定女儿由荣某抚养,吴某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至女儿18周岁。此后吴某却始终未支付女儿的抚养费,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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