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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不 起 诉 决 定 书被不起诉人江某甲,曾用名江某乙,性别: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天台县人,住天台县**街道**村*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被不起诉人江某甲,曾用名江某乙,性别: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天台县人,住天台县**街道**村**号。2020年9月16日因本案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x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xx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7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至9月1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江某甲结伙江某丙(另案处理)在明知上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接收对方邮寄的插卡设备、笔记本电脑、电话卡等物品,为上家拨打电话从事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造成至少16名被害人被骗金额共计170余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4余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江某甲已退出赃款人民币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微信信息及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支付宝交易信息前科查询、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江某丙、陆某某、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杨某某、汪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4.被不起诉人江某甲的供述;

5.刑事扣押笔录、刑事检查笔录、刑事辨认笔录等;

6.现场照片、物证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甲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等情节,且系初犯,自侦查阶段至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xx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xx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xx县人民检察院

欠钱7000起诉多久能判(浙江省帮信罪不起诉案例)

2021年9月18日

熟知轻判案例,更好为当事人辩护 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

本文标签: 欠钱6000起诉后多久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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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山村傻根

    山村傻根

    2022-03-10 12:35:01    回复

    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xx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xx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浙江省xx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9月18日熟知轻判案例,更好为当事人辩护 浙江婺博

  • 探索小熊

    探索小熊

    2022-03-10 17:33:20    回复

    3.被害人郭某某、杨某某、汪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江某甲的供述;5.刑事扣押笔录、刑事检查笔录、刑事辨认笔录等;6.现场照片、物证照片等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入虎穴得虎子

    入虎穴得虎子

    2022-03-10 22:27:43    回复

    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8日至9月1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江某甲结伙江某丙(另案处理)在明知上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接收对方邮寄的插卡设备、笔记本电脑、电话卡等物品,为上家拨打电话从事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造成至少16名被害人被骗金额共计170余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4余

  • 大漠弯刀

    大漠弯刀

    2022-03-10 14:48:29    回复

    定对江某甲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xx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xx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浙江省xx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9月18日熟知轻判案例,更好为当事人

  • 山间闻鹧鸪

    山间闻鹧鸪

    2022-03-10 17:46:02    回复

    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甲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xx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xx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浙江省xx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9月18

  • 何云江楠

    何云江楠

    2022-03-10 12:29:59    回复

    我也这么觉得

  • 幸韵承飞

    幸韵承飞

    2022-03-10 12:29:59    回复

    真的啊

  • 华珠聪苛

    华珠聪苛

    2022-03-10 12:29:59    回复

    振作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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