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6 | 评论:1
近年来,受当事人提供地址不对、下落不明、逃避送达、拒收法律文书等困扰,法院“送达难”问题愈发突出。针对这一难题,广州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中,严格以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为参考,创新一批送达方式方法,并总结提炼了“广州法院民商事送达十大典型案例”,有效破解“送达难”,提高审判质效。
今天,我们精选其中2篇典型案例
一起来看一下吧!
原告提供的借条中载明了被告李某的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并约定送达方式。
2021年7月13日,法院多次拨打李某在借条中所留电话号码,电话能打通,但无人接听。之后又拨打多次,仍无人接听;同日,法院通过系统发送短信通知李某在指定期间内到法院领取起诉材料,但李某并未到法院领取材料,也未联系法院。
次日,法院向借条中载明的被告地址寄出邮件,7月24日邮件被退回。法院确认邮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并如期进行开庭。
裁判要旨
双方在借条中约定了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法院按照借条中所留电话发送短信后,按照合同约定地址送达传票,邮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
对应依据
【合同约定地址】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于送达地址约定诸如“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封面记载的地址、电传号或其他联系方法送达对方”等内容的,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进入诉讼程序后,人民法院依据上述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材料被退回,退回之日应视为送达之日。[来源:(2020)最高法民申2088号]
2021年6月,在张某康与张某阳、冯某、容某、黄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165号案)中,被告黄某迟迟未确定送达地址。
法院通过检索黄某关联案件,核实黄某分别于2021年6月12日及6月26日签收了138号案的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送达地址为其户籍地址),故上述地址应为黄某合法送达地址。
法院按照上述地址向黄某进行送达,2021年7月7日邮件退回之日为送达应诉材料给黄某的日期。法院在指定的期间内进行庭审。
裁判要旨
当事人未在本案中确认送达地址,其在一年内另案参加诉讼所留的送达地址,可作为本案的送达地址。
对应依据
【另案地址】受送达人未向法院提供送达地址,但如果在法院审理的若干涉及该受送达人的其他民商事案件中,该受送达人留有确认的固定联系地址的,法院可将应诉材料送达至该地址。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来源:(2017)最高法民申350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第八条第(三)项 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长期以来,“送达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严重制约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提升、影响当事人权益和司法权威的瓶颈问题。广州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中,坚持问题导向,以科技手段为支撑,拓宽送达途径,提醒市场主体和全社会高度重视合同联系方式的约定,牢固树立诚实守信理念,努力推动全体公民在社会和经济交往中践行“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事纠纷中牢固树立“失联就是失信,失信就要担责”的法律和风险意识。
送达十大案例之一
来源 | 广州中院新媒体工作室
素 材 | 民事庭
通讯员 | 印 强
责 编 | 谢君源
编 辑 | 戴晶娜
本文标签: 民事起诉多久收到法院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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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疯狂一夜
2022-03-10 20:02:16 回复
条中所留电话号码,电话能打通,但无人接听。之后又拨打多次,仍无人接听;同日,法院通过系统发送短信通知李某在指定期间内到法院领取起诉材料,但李某并未到法院领取材料,也未联系法院。次日,法院向借条中载明的被告地址寄出邮件,7月24日邮件被退回。法院确认邮
遇见神鹿
2022-03-10 17:43:13 回复
定,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进入诉讼程序后,人民法院依据上述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材料被退回,退回之日应视为送达之日。[来源:(2020)最高法民申2088号]案例二20
清凉一夏
2022-03-10 15:00:24 回复
确认邮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并如期进行开庭。裁判要旨双方在借条中约定了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法院按照借条中所留电话发送短信后,按照合同约定地址送达传票,邮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对应依据【合同约定地址】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于送达地址约定诸如“合同项下的任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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