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80 | 评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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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父趁恶子酒后熟睡将其杀死
河南浚县村民黎某之子黎二某因犯奸淫幼女罪于2001年11月30日被判刑6年,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被判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黎二某多年来经常殴打、辱骂父母,并扬言要杀害父母及家人。2012年秋后一天傍晚,黎某趁儿子酒后熟睡之际,用菜刀将其杀死,并将尸体投入自家鸡场北侧井中掩埋。2013年底,河南省浚县公安局接到告发对此事进行侦查并于2014年6月24日将黎某刑拘。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收到一封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信,上面有全村117名村民自发联名为被告人黎某请愿,要求对其从宽处理。
法院庭审中,对黎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一贯表现良好,无劣迹,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被告人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并对117名村民的请愿书进行了参考,依法酌情做出判决,这也是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反映及运用。
>>律师分析
请愿书的作用微乎其微
杀人判3年,请愿书起了多大作用?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万岗认为,请愿书对刑案量刑影响不大。理由如下:
1.《刑法》明确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刑法》第61条),最高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的原则性规定贯彻细化了上述法律规定,请愿书之类不属于法定的量刑情节;
2. 黎某之所以得以轻判,关键是“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一贯表现良好,无劣迹,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被告人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小”;
3.就刑法理论而言,量刑情节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所谓法定情节法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的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未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与刑事政策,由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情节。就本案“故意杀人”犯罪而言,请愿书充其量应当只是微乎其微的一个酌定情节。
张万岗律师说,我国不是一个判例法,每一个案件的裁判都有其具体案情和量刑情节,不存在有请愿书就轻判、无请愿书就重判,或者因此造成差距很大的问题,毕竟每一个案件有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裁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定情节
悔罪、取得谅解等影响量刑
既然联名信、请愿书对法院量刑的影响“微乎其微”,那么,哪些情节会影响量刑呢?张万岗律师说,影响量刑的法定情节有: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酌定情节
社会危害性等也影响判决
张万岗律师说,酌定情节也会影响法院判决,比如犯罪的动机:如同是抢夺犯罪,有的是追求腐化生活,有的是基于家庭生活困难,前者的主观恶性相对大于后者。犯罪的时间、地点:如发生于天灾人祸之时的盗窃、抢劫等犯罪,就比平时所发生的相同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如平时遵纪守法者犯罪,与平时一贯违反法律、甚至多次受过行政处罚者犯罪相比,后者就应受到相对较重的处罚。此外,还有犯罪的手段、犯罪侵害的对象以及犯罪后的态度等。
>>新闻链接
部分涉请愿书案件
案例一 父杀儿 74村民递请愿书求轻判
辽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泡子镇杨老汉的儿子杨二酒后经常打骂父母,平时总到父母家打砸东西、索要钱财。2014年年2月4日晚9时许,杨二又一次酒后来父母家闹事,张口就要500元钱,杨老汉说没有,杨二一听就开始砸东西,住在隔壁的杨二的哥哥杨大实在听不下去了,就找杨二去理论,两人厮打在一起,气急了的杨老汉拿起斧子朝着杨二头部击打数下,致其死亡。当晚,杨老汉到派出所投案自首。随后,74名村民拿着请愿书到法院要求轻判杨老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法院判决被告人杨老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案例二 177名学生联名吁请慎杀林森浩
2014年2月18日,复旦大学研究生林森浩因投毒杀害同窗室友黄洋被上海市二中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后,网上开始流传一封《关于不要判林森浩“死刑”请求信》的联名信,这份附着177名复旦大学学生签名的请愿书在3月31日被递呈至上海市高院,其中首条建议指出,林森浩本人应该痛彻心扉地忏悔,如果得以生存,应以一切办法为受害者父母尽孝、赎罪。最终未起作用,林森浩还是被执行死刑。
案例三 18人联名为醉驾入刑者写请愿书
2008年底,成都男子孙伟铭无行驶证且醉酒驾车造成4死1重伤。2009年7月,成都市中院公审,一审认定孙伟铭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伟铭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9月,二审期间,成都太平园精品家私广场的18名女员工集体为孙伟铭写请愿书,寄往四川省高院,请求法院“刀下留人”。9月8日,四川省高院二审判决,改判无期徒刑。
华商报记者王永华
本文标签: 刑事第八十二条最轻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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