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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云2901刑初377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出生于云南省祥云县,汉族,大学文化,原任祥云县看守所所长,因涉嫌犯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2901刑初377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出生于云南省祥云县,汉族,大学文化,原任祥云县看守所所长,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大理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8月30日被大理市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9月5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姚波,云南匡州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建科,云南正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理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检刑诉〔2019〕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6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习巧容、马仲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姚波、朱建科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祥云县看守所所长期间,因2016年8月胡某前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被羁押在祥云县看守所,胡某前的女婿李某1(另案处理)请托杨某某关照胡某前,并送给杨某某两条大重九香烟。同时,杨某某又接受相关部门领导为胡某前说情、打招呼。

李某1为谋求胡某前获得减轻处罚,收集了他人贩卖毒品的犯罪线索记录在一张纸条上,后与杨某某电话联系、请托,于2017年5月22日上午,安排其手下刘某凡(在逃)到祥云县看守所门口路边,将该线索纸条送交杨某某杨某某拿到该线索纸条后与案件侦办民警张某(另案处理)联系,告知胡某前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让张某带人提审胡某前。之后,杨某某将胡某前单独叫到放风场,让胡某前记住线索纸条上的贩毒人员名字、绰号及电话号码。当天中午,张某等民警到看守所提审胡某前制作其检举揭发犯罪的笔录,并根据该线索抓捕三名犯罪嫌疑人归案,为胡某前出具了检举揭发犯罪线索的相关材料移交检察机关。2017年7月,胡某前组织卖淫一案开庭审理后,胡某前被认定为一般立功获得从轻处罚。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同时提出被告人杨某某属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其可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杨某某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某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祥云县看守所所长期间,因2016年8月胡某前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被羁押在祥云县看守所,胡某前的女婿李某1(另案处理)请托杨某某关照胡某前,并送给杨某某两条大重九香烟。同时,杨某某又接受相关部门领导为胡某前说情、打招呼。

李某1为谋求胡某前获得减轻处罚,收集了他人贩卖毒品的犯罪线索记录在一张纸条上,后与杨某某电话联系、请托,于2017年5月22日上午,安排其手下刘某凡(在逃)到祥云县看守所门口路边,将该线索纸条送交杨某某。杨某某拿到该线索纸条后与案件侦办民警张某(另案处理)联系,告知胡某前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让张某带人提审胡某前。之后,杨某某将胡某前单独叫到放风场,让胡某前记住线索纸条上的贩毒人员名字、绰号及电话号码。当天中午,张某等民警到看守所提审胡某前制作其检举揭发犯罪的笔录,并根据该线索抓捕三名犯罪嫌疑人归案,为胡某前出具了检举揭发犯罪线索的相关材料移交检察机关。2017年7月,胡某前组织卖淫一案开庭审理后,胡某前被认定为一般立功获得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中共大理州纪律检查委员会、大理州监察委员会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中共祥云县纪委、监委文件。该组证据证实本案经大理州监察委员会指定大理市纪委监委管辖,大理市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调查,并于同日依法对被告人杨某某采取留置措施。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8月28日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2)归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2019年7月29日,大理州纪委监委将祥云县看守所所长杨某某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指定大理市纪委监委管辖。2019年7月31日,大理市纪委监委对杨某某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并于同日对被告人杨某某采取留置措施。杨某某在调查期间,经思想教育,其能够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危害性及严重性,供述了其违纪违法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悔过情节。

(3)户籍资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信息表、任免职务的通知、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表、入党志愿书等。证实杨某某出生于1967年8月7日,犯罪时已年满18周岁。杨某某于198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5月参加工作,于2006年1月至2008年3月任祥云县公安局沙龙派出所所长,于2014年11月18日任祥云县看守所所长,附有相关的干部任免手续、信息表和个人事项报告。

(4)祥云县看守所2017年5月22日提讯、提押提解登记表、情况说明。证实张某、王某于2017年5月22日13时15分至14时10分在祥云县看守所第1讯问室讯问胡某前,胡某前检举揭发赵本贵、“华斌”(徐永兵)、“昆林”(张荣平)贩卖毒品的线索,提供人名(绰号)和联系方式。张云说明2017年5月22日,禾甸所张某等人到看守所提讯在押人员胡某前,因不是正常提讯时间,其向所长杨某某汇报后杨某某说胡某前有线索要向办案部门提供,提讯胡某前给张某。

(5)祥云县看守所所长工作职责及执法细则、胡某前案提请抗诉报告书、胡某前组织卖淫案羁押情况、情况说明等。证实祥云县看守所所长工作职责:负责全面工作,组织执行监管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安全防范工作等。执法细则规定:看守所安排提讯,不得影响被讯问人的正常休息以及就餐、疾病治疗等;对在押人员坦白或者检举揭发犯罪行为的,管教民警应当按照讯问笔录的要求做好记录,在押人员签字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需要转递的犯罪线索,应当统一编号登记,填写《看守所犯罪线索转递函》,经所属公安机关批准后,及时转递案件主管机关等。胡某前于2016年8月5日被拘留,送祥云县看守所羁押,2016年9月9日经祥云县人民检察院认定组织卖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并予释放;2017年4月1日祥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胡某前,2017年4月6日祥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送看守所羁押。2017年4月26日被提起公诉,祥云县人民法院延长审限三个月,2017年9月28日胡某前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7年5月22日提审胡某前的视听资料已经覆盖无法提取。

(7)胡某前案件补充侦查材料卷、胡某前提供线索的情况说明、胡某前的讯问笔录、赵本贵案件材料、徐永兵案件材料、张荣平案件材料。证实2017年胡某前犯组织卖淫罪一案在祥云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张某、王某于2017年5月22日13时15分至14时10分在祥云县看守所第1讯问室讯问胡某前,胡某前检举揭发赵本贵、“华斌”(徐永兵)、“昆林”(张荣平)贩卖毒品的线索,提供了人名(绰号)和联系方式。2017年5月25日祥云县公安局出具关于犯罪嫌疑人胡某前提供线索破获案件的情况说明、以及检举揭发的笔录、赵本贵、徐永兵、张荣平三人贩卖毒品的案件的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等材料移交祥云县人民检察院。祥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27日14时35分至15时28分讯问胡某前核实检举揭发事实,后认定胡某前一般立功向祥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庭审中出示胡某前检举揭发的证据材料,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中认定胡某前一般立功,对胡某前从轻处罚。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的一天,其妻子胡艳琼说其岳父胡某前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其打听到案子是禾甸派出所办理,其就打电话给杨某2约禾甸派出所所长张某吃饭。杨某某其是通过飞龙公司的高颖江认识的。其岳父被抓的当天晚上,其去祥云县看守所找过看守所所长杨某某,当时其妻子、岳母一起去祥云县看守所。到看守所送了衣服后三人一起去杨某某的办公室并请关照其岳父。杨某某说其岳父在他管的号室里面,让其不用担心。当时在杨某某的办公室,杨某某还调出其岳父所在号室的监控给三人看了一下。杨某2约到张某后三人一起吃饭,其对张某说,希望能对其岳父的事情网开一面,不要继续查下去了。他说让其从检察院这边想办法,其之后找了检察院相关领导。过了一段时间,县检察院没有批捕,其岳父就被取保候审了。

2017年4月份左右,县检察院决定将胡某前逮捕。禾甸派出所执行逮捕那天,其请杨某2打电话给张某,请张某让其岳母、妻子去见了一面胡某前,带了几件衣服。其和李某3一起找到韩飞龙知道要从轻减轻必须有自首、立功,其就问李某3找几个吸毒贩毒人员行吗?李某3说是可以的。其就安排李珂宏、郭某去收集贩毒人员的信息。后其将4个贩毒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写在一张纸上,其提前跟杨某某联系请他把零星贩毒的人员信息传递给胡某前,其把写有贩毒人员信息的纸条通过刘超凡拿给杨某某。在张某他们提审胡某前之前,杨某某给其发短消息:“嘎子他们已经在办着了”,张某也打电话给其了,其让张某赶紧办理,把立功材料赶紧整出来。之后,其还找过县法院一个姓吴的办案法官、刑庭庭长王永清了解案件情况。一审判决下来后,认定了立功,其岳父被判了五年有期徒刑。胡某前的案子办理过程中,其逢年过节送过给杨某某二次东西。

(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至今其担任禾甸派出所所长。2016年8月的一天,其按照县局的安排到大瑜玮水疗会所检查,现场发现两对卖淫嫖娼人员和一些小姐,在三楼抓获了胡某前。该案件立案后对胡某前及两名大堂经理刑事拘留。在该案件刑事拘留期间,杨某2约其吃饭时请求其关照一下胡某前。后杨某2再次约其吃饭时,胡某前的女婿李某1也在,李某1说他岳父胡某前现在关在看守所,是否有办法把人放出来,其说可以去检察院想想办法。后经所内讨论决定将胡某前、两名大堂经理以介绍、组织、容留卖淫罪报捕,县检察院决定不批捕胡某前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胡某前没有被批准逮捕后该所没有申请相关的复议程序。胡某前释放后的一天,同事张春龙约其吃饭,当时李某1、其同事李某3、董云波、普云祥也到了饭店,李某1说要其多多关照,吃完饭之后一起去唱歌。

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要追捕胡某前并将胡某前的逮捕决定书送到派出所执行,其就安排段某通知胡某前执行逮捕,当天其接到杨某2和李某1的电话,要求让胡某前的女儿和妻子看胡某前一下,其答应并打电话给段某。允许胡某前家属会见胡某前是其决定的,不符合相关的规定。在胡某前被逮捕之后,其应李某1的邀请吃过饭、泡过脚,李某1说他会想办法为胡某前减轻处罚,到时候还要请其帮忙。2017年5月22日早上,看守所所长杨某某打电话说:“嘎子,你们所的零星贩毒案件有几件?胡某前要检举揭发零星贩毒的相关人员,你们所的任务可以完成了”,杨某某让其抓紧时间提审胡某前。其就带着王某到看守所和杨某某在办公室闲聊并吃饭,吃完饭中午13点左右,杨某某安排人将胡某前提出来给其审讯。在审讯的时候,胡某前就向其提供了5名吸毒、贩毒人员的信息,其记得胡某前提供的信息只有一个人是全名,其他的都是绰号,但是胡某前对这5个人电话号码记得非常清楚,其当时还想胡某前在立案、拘留、逮捕期间为什么没有向办案单位检举揭发这些事情。后李某1打电话要求其尽快落实将胡某前检举揭发的材料送给法院,并安排刘厂派出所的李某3协助其抓捕。次日其就带着王某、等人到了刘厂派出所,派出所所长李某3已经在派出所等着了,其把胡某前检举揭发的信息拿给李某3看,李某3说他们以前已经掌握赵本贵贩毒的相关材料,并将他们以前掌握的三个吸毒人员向赵本贵购买毒品的笔录交给其。按照法律规定,只要有三个吸毒人员供述出贩毒的人员,公安机关就可以对贩毒的人员进行立案侦查,即赵本贵已经被刘厂派出所掌握了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事实。2017年5月24日,其安排王某将抓捕赵本贵、徐永兵、张荣平三个人的经过写了一个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的大概意思就是胡某前检举揭发,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破获贩毒案件3件。王某写好情况说明之后向其汇报,次日其安排段某把情况说明移送检察院,还交代把抓捕到三个人的相关材料附卷,当时要准备哪些材料其还写了一张清单给王某,要王某按照这张清单准备材料。后来检察院、法院都认定胡某前立功,胡某前也得到了从轻处罚。实际胡某前的立功是认定不了的,胡某前的立功是在李某1的操纵下的假立功

(3)证人段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的一天,按照县局的安排张某带领其与所内人员到大瑜玮水疗会所检查,现场抓到了两对涉黄人员和几个小姐,胡某前及两名大堂经理。后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将胡某前等人组织卖淫案交给禾甸派出所办理,张某安排其、王某还有祥城派出所的孙斌一起办理这个案件,成立由张汝信、张某担任组长、副组长的专案组。该案立案后就对胡某前、张仲联、付伟刑事拘留,通过对该案件的侦查,决定将胡某前、张仲联、付伟以介绍、组织、容留卖淫罪报捕,县检察院决定不批捕胡某前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该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决定追捕胡某前,并把逮捕决定书一并送达给其,张某安排其执行逮捕,后张某打电话说,让胡某前的妻子及女儿见一下胡某前,后胡某前的妻子及女儿在一楼的一间办公室见了面并送了衣服。按规定在被执行逮捕前是不允许家属会见的。

2017年5月25日,王某说胡某前等人一案胡某前检举揭发的贩毒人员,就是以前立案的赵本贵、徐永兵、张荣平等人贩毒案件。王某说张某安排他写了一份关于胡某前检举揭发情况说明的立功材料,并按照检察院的要求补充胡某前立功的相关材料。后胡某前的立功认定了,胡某前也得到了从轻处罚。实际上在2015年、2016年陈万瑶、李小龙、张朝荣就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赵本贵贩卖毒品的事实,说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赵本贵贩毒的违法事实,如果在胡某前案件卷宗中有这三份材料,胡某前检举揭发赵本贵的立功就不能认定。

(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的一天,按照县局的安排,其与所内人员在大瑜玮水疗会所查获两对涉黄人员和几个小姐,胡某前及两名大堂经理。后对胡某前、张仲联、付伟刑事拘留,拘留期间决定将胡某前、张仲联、付伟以介绍、组织、容留卖淫罪报捕,县检察院决定不批捕胡某前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决定追捕胡某前并把逮捕决定书也一并送达该所,张某安排段某执行逮捕,后胡某前的妻子,女儿在该所一楼的一间办公室见了面并送了衣服。按规定胡某前在被执行逮捕之前是不允许会见家属的。

胡某前等人案件被检察院起诉到法院后,到了2017年5月22日,张某说胡某前要检举揭发,张某与其就到祥云县看守所提审胡某前,到了看守所之后两人先到看守所所长杨某某办公室并在看守所吃了饭,吃完饭当天中午13时的时候,在杨某某的安排下对胡某前进行提审,在提审的时候,胡某前提供了4名吸毒、贩毒人员的信息,其记得胡某前提供的信息只有一个人是全名,其他的都是绰号,但是胡某前对这4个人电话号码记得非常清楚。后其通过对胡某前提供的电话号码查询到了这几个人的姓名等基本信息。次日张某带领其与所内人员到了刘厂派出所,刘厂派出所所长李某3说他们以前已经掌握赵本贵贩毒的相关材料,李某3就安排人把他们以前掌握的三个吸毒人员向赵本贵购买毒品的笔录拿给张某。按照法律规定,赵本贵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事实已经被刘厂派出所掌握。当天李某1请所有人吃饭,还叫张某赶快把胡某前检举揭发抓捕到的这几个人的材料整出来,张某就安排其写了一个情况说明,写出来之后和张某汇报,并将材料送交县检察院,后县检察院要求将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笔录等证据一并移送,其记得当时要准备哪些材料张某还写了一张清单给其,要其按照这张清单准备材料后移送,但是张某在安排其准备胡某前立功材料的时候,没有让其把公安机关已经掌握赵本贵违法犯罪的情况移送。胡某前立功的材料检察院、法院都认定了,胡某前也得到了从轻处罚。

(5)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至今其在祥云县公安局禾甸派出所工作,担任协警。2017年5月23日,其没有参与抓捕赵本贵、徐永兵这两个人。案件卷宗材料中附件:1、大瑜玮水疗休闲会所银行账户流水;2、胡某前提供线索破获案件的情况说明、胡某前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3、张荣平立案决定书、张荣平案件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4、赵本贵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相关材料;5、徐永兵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相关材料。上述材料是王某安排其归的卷宗,其将卷宗装订好后拿给王某了。

贩毒在看守所多久到检察院(云南一县看守所所长收受两条香烟为在押人员传递立功线索获刑两年)

(6)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禾甸派出所将胡某前等人涉嫌组织卖淫案移送县检察院公诉科,其对该案件进行审查,发现有一些证据缺失,并将案件退回继续补充侦查,退侦提纲上面明确提出如果能收集到相关的证据,派出所可提请逮捕胡某前。后该院经审查决定对胡某前决定逮捕,其带着人将胡某前的逮捕决定书拿给禾甸派出所的段某执行逮捕。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县法院决定开庭的时间是2017年5月17日,后变更开庭的时间是5月19日,后县法院吴某电话联系说该案要推迟开庭审理。到了2017年5月26日的时候,禾甸派出所的段某拿了一些证据材料给其,是关于胡某前检举揭发的相关证据,其通过审核证据,胡某前可以认定为一般立功。2017年7月的时候,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个案件,胡某前的立功法院也认定了。

(7)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大概在2017年3、4月份,祥云县人民检察院将胡某前等人组织卖淫案移送法院,其承办该案并担任审判长。办理案件期间,下庄派出所所长李某3约其吃饭,当时参加的人有胡某前的女儿和一个男人,想让其关照一下。5月12日该案召开了一次庭前会议,排期是5月17日,后胡某前的律师在5月17日提交申请延期开庭,到了5月25日其记得禾甸派出所的段某和王某拿给其一份关于胡某前立功的材料,后其让段某和王某将材料拿给检察院,让检察院审核。后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胡某前案延期审理的建议书,后该案件开庭审理的日期定在7月5日,当时检察院认定胡某前立功,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后法院也认定了胡某前检举揭发立功的事实成立,对胡某前按照规定从轻处罚。当时开庭时胡某前对检举揭发的相关事实存在前后不一致的问题。如果胡某前立功的事实不能认定,胡某前应该会多判处半年至一年的有期徒刑。

(8)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其认识李某1、胡某前,胡某前是李某1的岳父,胡某前经营着一个叫大瑜玮的洗浴中心。2014年其认识了张某,平时在一起吃吃饭、喝喝酒。胡某前组织卖淫案由张某所在的派出所办理。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其约张某吃饭,并对张某说有没有办法把胡某前整出来,张某说他没有办法。后李某1让其约张某吃饭,李某1问张某胡某前这个案件的情况。在胡某前被释放出来的一段时间,李某1打电话说胡某前要被逮捕送看守所了,让其问张某是否可以让胡某前的妻子送点衣服给胡某前,后张某也答应了允许家属见了胡某前。在胡某前被逮捕之后,李某1让其约法院的王永清吃饭,但王永清没有接电话,其就发了一条短信给王永清并告知李某1正在办对胡某前有利的事情。后胡某前应该被判了五年。其有两次约张某打麻将并拿给他钱,具体金额记不清楚了,还送给张某两条大重九、一条小熊猫和一盒月饼。

(9)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胡某前开了一个大瑜玮娱乐会所,他是李某1的岳父。2017年,胡某前的大瑜玮会所被公安机关查获涉黄,胡某前被刑事拘留,后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之后又被执行逮捕。案件起诉到县法院后,其问过律师、法院的吴某案件情况。在开庭前,李某1找其、韩飞龙,当时韩飞龙说假如胡某前能够立功就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比如说能够掌握贩毒。李某1就问其给掌握着贩毒人员的情况,其说:“刘厂有个老五是贩毒人员。”后张某跟其说:“胡某前举报老五贩毒,你给掌握老五的情况”。其找到2015年吸毒人员陈述跟老五买过毒品,老五的学名叫赵本贵。其告知了张某并将该所涉及吸毒人员陈述老五贩毒的材料拿给张某。后其与张某一起抓获了几个贩毒人员,当天吃饭时,其、张某、冯利恒、李某1、办案民警一起吃的饭,吃饭前其约了李某1,后面饭钱是李某1出的。李某1一直让其催张某快点整立功材料,后胡某前被判了五年。

(10)证人胡某前的证言。证实2017年其因组织卖淫罪被祥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该案中其检举揭发了赵本贵、徐永兵、昆林三个吸食毒品人员的相关信息,法院认定了其立功。其是向祥云县看守所的张红军说要检举揭发的事情,张红军说要向所长杨某某检举揭发,过了几天,杨某某叫其到监区外面的一间办公室,就其和杨某某两个人,其把要检举揭发三个人的名字、绰号、电话号码讲给了杨某某。后禾甸派出所的张某、王某于2017年5月22日13时15分至14时10分在看守所对其检举揭发一事进行了讯问。当时其向公安机关检举了华斌,具体名字不清楚,男,住在祥云城城南廉租房内,电话139××××3000;昆林,具体学名不知道,男,电话135××××2288;曾凯,男,电话158××××7089;赵本贵,男,家住祥云县大波那小学旁边,绰号叫“老五”等情况。

(11)证人郭某、李某4的证言。证实两人均系李某1公司的人员,2017年二人均帮助李某1收集过零星贩毒人员的信息,两人共收集到三名贩毒人员的信息,后均提供给李某1了。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实其认为自己存在违法的行为,主要是在胡某前组织容留卖淫案件中为胡某前假立功”提供了帮助。2018年的一天,飞龙公司的高颖江带着李某1来办公室找其,李某1说他岳父胡某前关押在看守所,请其关照一下,李某1送给其两条大重九香烟,还相互留了电话,加了微信。过了几天,李某1说胡某前的案件到法院了,叫其给胡某前一个立功的机会,其说只要举报属实是可以的,李某1说胡某前不知道怎么举报到办案部门,胡某前以前认识一些吸毒人员,但他不知道名字和电话,他写了几个电话号码和名字,让其把字条拿给胡某前,让胡某前记住。胡某前收到字条后,张某会去提审他,其他的事你就不用管了。当时李某1和其说这件事情的时候,其就知道李某1想用这个办法让胡某前从轻、减轻处罚。李某1说把其的电话告诉他的手下,他的手下到看守所了会给其打电话。过了十多分钟后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说他是李某1派来找其的,现在在看守所门口,其说好后来到大门口看见一个27、28岁左右的男青年,他说是李某1派来的,还把手机的通话记录给其看,接着他把一张字条拿给其就走了。字条是一张有线条的纸,其看了一下,上面写了几个名字和电话号码。后其就带着纸条回到办公室,接着打电话给张某说举报的字条收到了,你什么时候来提审胡某前,张某说他马上带人来提审。大概10时30分左右,其拿着条子进到监室,并把胡某前单独叫到放风场,其把纸条上的信息拿给胡某前看,让他记着这些信息,胡某前说他记不住,其又找了一只笔让胡某前写在手心里,在回去办公室的途中其就把字条撕了。出来到办公室就见到张某和一个干警已经在其办公室了,其看了一下时间对张某说马上就十一点了,饭吃了再问。饭后其对张某说要回家一趟就离开了,一点左右其还没有回到家,所内值班民警打电话报告说张某要提审人,但是那会是关风午休时间,其问手续齐吗,值班民警说齐呢,其就安排提给他们。其回家后给李某1发了一条信息说:“嘎子已经办着了”。李某1回复说:“谢谢杨哥”。

胡某前被关押期间,李某1带着他岳母、媳妇来办公室找过其,坐在沙发上闲的时候李某1看见其桌子上的电脑上有监区的视频,就问他岳父关在哪间调给他看看,其说这个是模拟视频,只能看见人影,具体看不清是哪个人,其就给他大致介绍了一下监室的情况,坐了几分钟他们就走了。看守所关于在押人员举报的程序规定的有三种方式。第一是向看守所提出;第二是向办案部门举报;第三种是向驻看守所检察官举报。向在押人员传递纸条的行为,违背了人民警察、看守所所长的相关职能职责,属于做假。其帮助李某1传递吸毒贩毒人员的信息给胡某前,最后胡某前的假立功才得到认定,胡某前得到了从轻、减轻处罚。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庭审中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了24份获奖证明,欲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前工作成绩斐然。经公诉机关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与案件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徇私情枉法,为在押人员虚假立功提供帮助,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破坏了司法公正,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其可从轻处罚。在案证据中被告人的供述、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系监察机关掌握犯罪线索后依法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不具备主动投案的主动性,属于如实供述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故对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结合在案的证据和事实,本案的犯罪后果严重、影响恶劣,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故对于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

二、违法所得大重九香烟两条,折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八日

整理自:刑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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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我们一起努力

    我们一起努力

    2022-03-10 14:08:11    回复

    黄人员和几个小姐,胡某前及两名大堂经理。后对胡某前、张仲联、付伟刑事拘留,拘留期间决定将胡某前、张仲联、付伟以介绍、组织、容留卖淫罪报捕,县检察院决定不批捕胡某前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决定追捕胡某前并把逮捕决定书也一并送达该所,张某

  • 撩妹首席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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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0 13:25:47    回复

    喝喝酒。胡某前组织卖淫案由张某所在的派出所办理。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其约张某吃饭,并对张某说有没有办法把胡某前整出来,张某说他没有办法。后李某1让其约张某吃饭,李某1问张某胡某前这个案件的情况。在胡某前被释放出来的一段时间,李某1打电话说胡某前要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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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0 14:22:38    回复

    县看守所所长期间,因2016年8月胡某前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被羁押在祥云县看守所,胡某前的女婿李某1(另案处理)请托杨某某关照胡某前,并送给杨某某两条大重九香烟。同时,杨某某又接受相关部门领导为胡某前说情、打招呼。李某1为谋求胡某前获得减轻处罚,收集了他人贩卖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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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0 18:52:08    回复

    说他记不住,其又找了一只笔让胡某前写在手心里,在回去办公室的途中其就把字条撕了。出来到办公室就见到张某和一个干警已经在其办公室了,其看了一下时间对张某说马上就十一点了,饭吃了再问。饭后其对张某说要回家一趟就离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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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0 15:15:45    回复

    云县看守所找过看守所所长杨某某,当时其妻子、岳母一起去祥云县看守所。到看守所送了衣服后三人一起去杨某某的办公室并请关照其岳父。杨某某说其岳父在他管的号室里面,让其不用担心。当时在杨某某的办公室,杨某某还调出其岳父所在号室的监控给三人看了一下。杨某2约到张某后三人一起吃饭,其对张某说

  • 仲孙家珠时

    仲孙家珠时

    2022-03-10 11:32:59    回复

    难为你了

  • 卞国灵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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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0 11:32:59    回复

    我都行

  • 司空菁倩璧

    司空菁倩璧

    2022-03-10 11:32:59    回复

    震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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