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34 | 评论:1
非婚生子被排除在继承之外,为遗产状告兄姐
我们现代化的社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各方面都呈现巨大变化,特别是个人财富增加,使得当前阶段继承案件面临着非普通人所能想象的复杂,下面笔者介绍一个案例,使读者能够明白继承纠纷诉需要面临的五大问题。
案情回顾:
刘老先生和张女士生前两个人共生育了三个女儿,分别是:刘女一、刘女二、刘女三。同时两个人还共同收养了张女士弟弟家的一个儿子刘男二。
1997年,张女士因病去世。第二年,刘老先生以自己的名义在北京购置了三处房产,2002年,刘老先生亦因病去世。父母相继去世后,刘家的四个子女们开始就分割遗产的问题进行协商未果。这时,一个名叫刘男一并且自称是刘老先生私生子的人出现了,其手里有刘老先生亲自书写的“刘男一是我的亲生儿子的”证明一份。但是刘男一的身份不为其他子女所认可。于是刘男一便以其他四姐弟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均分割父亲的遗产。
庭审中发现:
四被告认可刘男二手中证明为刘老先生所写,但认为私生子无权继承,况且从未照顾赡养过父亲。同时,刘女一拿出一份遗嘱“本人将位于某小区一套三居室赠给六女一”,其他继承人不认可真实性,不是父亲笔迹,后查明系未满18周岁保姆所代写。刘女二认为自己出资4万元但没有提供证据。刘女三认为自己与父亲共同生活照顾较多,应多分遗产。养子刘男一在庭审中书面放弃养父的继承权后又表示反悔。
五大法律问题分析:
第一个问题,谁是被继承人,是刘老先生一个人,还是刘老先生和张女士两个人?
法院调查发现,张女士于1997年去世,死后未进行析产和遗产分割。刘老先生1998年的年收入明显不足以缴纳三处房产的购房款,因此推定刘老先生的购房款另有其他来源,而这种来源无外乎张女十去世前夫妻所有的共同财产,或者子女资助,或者其他经济收人、根据各方的举证,后两种可能性均缺乏相应的证据,因此推定争议房屋的购房款来源于刘老先生和张女士的共同存款。故购房款中应有一部分是张女士遗留的存款,对这部分遗产应由张女士的法定继承人刘老先生、刘女一、刘女二、刘女三和刘男二五人继承;刘老先生分内的遗产应由他的继承人刘女一、刘女二、刘女三、刘男一继承(刘男二已放弃继承权),而刘男一之所以不能够继承张女士的遗产就在于其是刘老先生的私生子,而跟张女士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亦没有形成抚养关系。
第二个问题,刘老先生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根据法院调查的事实,该份遗嘱非刘老先生亲笔书写,不属于自书遗嘱的范围,而是一份代书遗嘱。但当时的 证明人只有一个,这份遗嘱因缺少第二个见证人而不能确认其效力。
第三个问题,非婚生子刘男一是否有继承权?
本案涉及的遗嘱无效,故适用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第一顺序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因此,刘男一是被继承人 刘老先生的法定继承人。
第四个问题,刘男二放弃对其养父的继承权后能否反悔?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本案在诉讼进行中,刘男二虽对自己的放弃行为表示反悔,但他反悔放弃继承权,并不具有受到胁迫、欺诈或对放弃行为有重大误解等法定理由,因而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不过,刘男二并未声明放弃对其养母遗产的继承,所以他仍然有权参加张女士遗产的分割。
第五个问题,原、被告五人各自应当分得的遗产份额如何确定,这是应该是争议最大、最激烈的问题。
1、分配比例:
适当多分:刘女三在父母生前与父母共同生活,对父母所尽的赡养义务多,自然应该多分遗产;
可以少分:刘男一对父亲所尽赡养义务少,自然应该少分遗产。
平均分配:在扣除二人分得的遗产后,刘老先生的遗产在他的继承人中均分,张女士的遗产也在她的继承人中均分。
2、房产分割原则:
就房产而言,可以要求各继承人协商价格或请评估机构对房产价格予以评估,之后将房产归一人所有,给其分配原则他继承人补偿,或者将房产出售,在继承人之间分割价款。
因本案涉及两次继承,虽刘男二放弃养父继承权,但其对养母遗产享有继承权,故法院在处理时将三套房屋的继承权给予三姐妹没人同一套,由三姐妹对刘男一和刘男二分别给付相应折价钱款,使得本次继承案件圆满结束,各方无异议。
本文标签: 遗产继承法院起诉流程需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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