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6 | 评论:1
作者:孟庆辉 北京市顺义区检察院
原文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摘要]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以诉讼程序的简化为特征。在庭审质证程序省略、诉讼工作重心前移的情况下,需要按照“证据准入——证据评估”的证据审查体系,结合认罪认罚案件的特点,主要围绕有罪供述的自愿性、真实性,依据客观证据优先原则,完成由证据能力到证明力的审查,查明案件事实,确保认罪认罚案件的公正、快速办理。
[关键词]证据审查;证据运用;逻辑分析;印证
认罪认罚程序带来庭审程序的简化,导致诉讼程序的重心由审判阶段向审查起诉阶段前移。检察机关对证据的全面准确审查,直接关系到认罪认罚案件的公正办理。证据准入与证据评估的分离是现代证据审查体系的基本特征,具体体现为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分步审查。证据的审查需要经过两道门槛:第一道门槛是对证据能力的审查,是从“材料”到“证据”的审查;第二道门槛是对证明力的审查,是从“证据”到“定案根据”的审查[1]。只有经历了上述两道门槛,案件材料才能成为定案证据。本文以证据准入与证据评估分离的证据审查模式为视角,对认罪认罚案件证据的审查与运用进行探讨。
一、证据准入审查:对“证据能力”的审查
对证据能力进行审查的过程,就是判断某一材料证据资格的过程,即审查“材料”是否能够成为“证据”的过程,其主要是根据法律进行形式判断,审查的内容包括:与案件事实是否具有相关性、形式是否合法、获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被证据排除规则排除等内容。
具体到认罪认罚案件,证据的准入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案件材料的相关性及形式合法性审查
“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第一款“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规定的是相关性条件,即与案件事实有关,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为了将案件材料尽可能地纳入证据审查范围,该相关性条件非常宽泛,根据经验法则即可判断。上述第二款,则规定了证据的八种法定形式,只有符合法定证据形式的案件材料,才可能成为证据。这就意味着,虽然证据审查的“相关性”条件非常宽泛,但是通过对证据材料的形式合法性审查,进一步限缩了案件材料成为证据的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检察机关在对案件材料进行相关性审查的前提是对证据材料的全面收集,否则案件审查过程就是“无米之炊”。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应充分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根据其中的线索收集相关证据,与有罪供述相互印证。
如在盗窃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了作案使用的螺丝刀等工具的藏匿地点及作案时行走路线等线索,侦查机关应注意提取相关物证及沿途监控视频等材料,与其供述相互印证,做到全面收集证据。此外,在部分案件中,证据相关性的判断需要具有专业知识才能判断。比较典型的是特异体质型伤害类案件,被害人在案发前的病历情况是否能够作为证据使用,证明伤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无,就需要具有医学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判断,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了有罪供述,就将该证据排除在外。
(二)案件材料的程序合法性审查
证据的准入就是根据法律对案件材料进行“证据能力”的审查的过程,除了在对证据进行相关性及法定形式审查之外,主要是对案件材料进行程序合法性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规定,证据的程序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重点审查内容和提示性规定两个方面。重点审查内容包括对不同证据类型的来源、取证方式、载体形式等内容进行审查;提示性规定针对的是瑕疵证据的补正及排除规则。如《高法解释》第八十条规定了对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进行审查时需要注意的重点内容,而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则分别规定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排除性规定及瑕疵补强规定。
结合认罪认罚案件的特点,检察机关需要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主观性证据的程序合法性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程序合法性关系到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自愿供述(认罪)是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运行的基础,非自愿供述应当被视为无证据能力被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非自愿性供述的产生原因包括刑讯逼供,引诱、威胁等非法不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诉讼权利的无知导致采取强制措施之后的恐惧等,以上大多表现为口供在取证程序上的瑕疵。
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包括形式审查和内容审查两个方面。在形式方面,首先,应注意侦查机关是及时、有效进行了认罪认罚相关程序告知,是否有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讯问的时间、地点是否合法,是否存在非法羁押、疲劳审讯等情况;其次,审查笔录制作是否规范,核对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确认情况。在内容方面,对口供的形成时间要引起注意,要看是先有其他客观证据还是先有口供,对于先有其他证据,再有口供的情况要引起重视,警惕出现根据先有的证据“指名问证”引诱、胁迫获取口供。[2]
❷ 对客观性证据的程序合法性
审查客观性证据是指以人以外的物为载体的证据。客观性证据包括: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3]。客观性证据具有三个特点:一是需要人来调取和解读;二是具有客观稳定性,受人的主观因素影响较小;三是容易受载体存在的外部条件影响,部分客观性证据如痕迹物证等对发现、提取均有较高的要求。
在对客观性证据进行收集、审查过程中,应树立客观性证据优先理念,克服以往的口供中心主义思维,结合客观性证据的特点,着重对取得客观性证据的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需要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客观性证据的来源进行审查。客观性证据具有隐蔽性特点,需要人调取和搜集,来历不明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来历不明的物证、痕迹证据等。这就要求在审查公安机关的客观性证据时,要注意相关扣押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物证持有人、搜查见证人签字等以证明物证、痕迹等客观性证据来源的合法性。
二是审查客观性证据形成的时间、保存的环境等因素。客观性证据形成一般会有固定的时间,如盗窃现场的监控视频,对该视频形成时间的真伪性审查,可以与口供中的作案时间相互印证。同时,客观性证据容易受外界条件的影响,特别是痕迹、具有生物特征的证据等,提取程序、保存环境等是否符合规范直接关系到客观性证据是否被外界因素污染,因此还要审查客观性证据的提取、存储、检验等环节是否规范,必要的时候可以借助专家辅助人对上述环节是否规范进行审查。
三是对客观性证据结论的审查。客观性证据结论的审查主要针对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报告的审查,受专业性影响,侦查人员、鉴定人在现场勘验及鉴定中可能会出现纰漏、错误,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错案。鉴于此,检察机关在对客观性证据结论审查时,不能一味相信侦查人员及鉴定人员,应充分发挥主动性,借助专业人员辅助进行审查,核实客观性证据结论的全面性、准确性。
二、证据的评估运用:以印证方式对“证明力”的审查
英国法学家边沁指出,“虚假证言交叉询问以及其与其他证据的一致性审查,通常便可以发现;所有证据都要通过一致性审查,这是探查谎言的‘伟大工具’。”[4]此处的一致性审查就是印证。严格“印证”审查证据的证明力,可以促使证据审查者全面搜集证据(既包括有罪证据,也要包括无罪证据),客观审查证据,避免自由心证证明模式下证据审查的恣意擅断。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强弱不同,但即使是一个证明力很强的证据也不足以单独认定案件事实,因为任何单个证据都不能证明其自身是真实的。相对于其他案件,有罪供述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地位更加重要,加上大部分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对口供等关键性证据更需要用印证的方式进行审查、检验。
(一)建议改为印证式审查方式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运用原则
1.坚持客观证据优先原则。实践中对证据进客观性证据和主观性证据的分类早已有之。通说认为,主观性证据是指以人为证据载体的证据,需要对人进行调查才能掌握证据信息,其特点是容易变动,稳定性差,但是内容对案件事实的说明力较强;客观证据是指以人之外的客观物体为载体和内容的证据,虽然也会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但是与主观性证据相比,其内容及形式相对稳定。[5]结合刑诉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类型,主观性证据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类证据。客观性证据包括: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坚持客观性证据优先原则,首先要打破口供中心主义的藩篱。鉴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在对案件事实的说明程度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地位,公安司法机关长期将主观性证据特别是口供作为定罪的核心性证据,对客观性证据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甚至在客观性证据与口供明显矛盾时,仍然进行有罪判决,进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对口供过分依赖的教训是沉重的,需要时刻警醒。坚持客观性证据优先的原则,具体到认罪认罚案件中,要全面搜集案件证据,特别是客观性证据。结合客观性证据具有说明性较弱但是稳定较强的特点,使用客观性证据对主观性证据进行检验,以认定主观性证据的真实性与客观性。特别要注意检验有罪供述的自愿性与真实性。在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出现矛盾时,应优先采信客观性证据。
2.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基本证据标准不变。公平是司法办案第一位的价值追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也不能例外。虽然从简、从快处理刑事案件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价值,但牺牲公正或者以公正面临风险为代价获取效率价值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关于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问题,学界和理论界已经多有研究,目前就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基本要求已经形成了普遍认识。“若降低证明标准,不仅有可能产生新的“疑罪从轻”,更有可能让检察官草率结案”。[6]因此,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与其他案件一样,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不能动摇。从提高办案效率考虑,可以在程序性事项上体现区别,如认罪认罚速裁案件、简易案件可以省略或简化举证质证程序,以节省司法成本。
(二)印证式审查方式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在“证据准入——证据评估”的证明体系下,在完成了证据准入审查之后,下一步就需要进行证据的评估运用。证据评估运用的过程,就是结合全案证据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审查,进而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在证据评估的过程中,印证是主要的证据审查方法。具体到认罪认罚案件,包括以下几个重点内容:
1.通过印证,实现对口供及其他主观性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印证的方式包括同种证据的纵向印证和不同证据的横向印证方法。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为例,同种证据的纵向印证是指对不同时间形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进行对比,审查其有罪供述是否稳定、前后供述是否存在矛盾之处,矛盾之处是否有合理解释;不同证据的横向印证是指通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客观性证据对有罪供述进行验证,例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可根据鉴定意见、被害人就诊记录等材料显示的被害人受伤情况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中的伤害行为进行印证,以确定其真实性。
2.通过与主观性证据的印证,实现客观性证据的搜集与审查。如前所述,客观性证据具有隐蔽性强的特点,需要借助主观性证据的信息才能被侦查人员发现,如犯罪嫌疑人隐藏的作案工具,在特定位置可能遗留的痕迹物证等。此外,鉴定意见等客观性证据虽然具有客观稳定性的特点,但是其结论并非一定正确,根据与主观性证据的印证,可以判断该类证据的正确性以及是否能够成为定案的根据。如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认定事故责任的主要依据,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通过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案发时的情况相互印证,进而判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的责任认定是否合理。
3.综合全案证据,根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认定案件事实。综合全案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是整个“证据准入——证据评估”证明体系的最后一环。需要承办人在综合运用证据,将前面经过分解验证、对比审查判断的证据材料,有机地合成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察。刑事案件类型多种多样,从逻辑论证角度看,需要论证的结论也各不相同。但是基本的逻辑推理方法都共通的,常用的推理方式有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等,同时不能违背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需要说明的是,印证只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它是建立在前面对于单个证据分解审查以及对比判断的基础之上的。综合分析不是将所有的证据材料的各个方面要素简单地罗列在一起,而是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思维中将证据分析后的各个证据材料,按照法律规律有机地结合成一个证据体系,从而达到对案件事实的完整、准确的认定。在此过程中,既要防止仅有个别非主要情节被印证便认为可以定案,也要防止全部细节得到印证才敢定案。要将法律真实作为现实底线,正确处理好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的关系。[7]
[1]参见吴洪淇:《刑事证据审查的基本制度结构》,第167—186页《中国法学》2017年第6期。
[2]参见颜玉康:《论刑事证据审查的程序和规则》,《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4期。
[3]樊崇义、赵培显:《论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年第1期。
[4]参见【英】威廉·特文宁著:《证据理论:边沁与威格摩尔》,吴洪淇、杜国栋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5]参见张恺、王东海:《刑事证据审查的递进式判断与交互式检验》,《中国检察官》2015年第8期。
[6]参见陈卫东:《认罪认罚制度研究》,《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
[7]参见李勇:《刑事证明标准及判断方法——以三步法则为中心》,载《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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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偷心小贼
2022-03-10 18:18:12 回复
吴洪淇:《刑事证据审查的基本制度结构》,第167—186页《中国法学》2017年第6期。[2]参见颜玉康:《论刑事证据审查的程序和规则》,《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
夜跑遇你
2022-03-10 20:12:18 回复
力的审查,是从“证据”到“定案根据”的审查[1]。只有经历了上述两道门槛,案件材料才能成为定案证据。本文以证据准入与证据评估分离的证据审查模式为视角,对认罪认罚案件证据的审查与运用进行探讨。一、证据准入审查:对“证据能力”的审查对证据能力进行审查的过程,
沉默年代
2022-03-10 10:38:46 回复
法。具体到认罪认罚案件,包括以下几个重点内容:1.通过印证,实现对口供及其他主观性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印证的方式包括同种证据的纵向印证和不同证据的横向印证方法。以犯罪嫌疑
凡尘俗子
2022-03-10 13:33:40 回复
观性证据的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需要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客观性证据的来源进行审查。客观性证据具有隐蔽性特点,需要人调取和搜集,来历不明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来历不明的物证、痕迹证据等。这就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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