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9 | 评论:3
近日,当事人数次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予离婚的话题引起热议,“诉讼离婚难”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家庭编有何变化,对离婚诉讼有何影响?今天,化州法院以审结的李某诉何某离婚纠纷案进行说法。
案情介绍
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于1995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生育了四个子女。原告李某称妻子何某敏感多疑,自私狭隘,双方无法进行有效沟通,为逃避争吵的日常生活,李某于2013年便外出务工,双方感情开始变淡。
2019年2月,李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化州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出庭应诉,称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其不同意离婚。考虑到双方结婚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被告何某不同意离婚,而原告李某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最终法院依据《婚姻法》于2019年5月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2020年3月,李某再次以相同的理由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何某依然出庭应诉,抗辩称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尽管李某二次起诉离婚,但据查明的事实及在案的证据,李某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双方的情形并不符合《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法定条件,故法院于2020年5月再次作出不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
2021年3月,李某第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被告何某承认自李某2019年提起离婚诉讼后,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双方亦自那时起分居生活至今,但其认为双方年纪大了,若离婚有损家庭形象,故不愿与李某离婚。案件经调解无果,法院于2021年4月作出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李某2019年2月首次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于2019年5月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尽管李某于2020年3月再次起诉离婚,但据当时《婚姻法》的规定,双方的情形并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而李某于2021年3月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双方的该情形完全符合《民法典》的上述法律规定,故,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属新增规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具体化,只要符合条件,就能推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有较强的操作性,有利于解决如李某此类离婚诉讼存在的久调不判、久拖不决问题。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杨金凤
【通讯员】李俏
【作者】 杨金凤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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