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0 | 评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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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导读:在以往的概念中,征收拆迁中的奖励金通常也就在几万元到十几万元不等,在整个征收所获利益中占比不大。也正因此,被征收人在认为补偿方案确立的标准过低时也才能相对比较从容地选择依法维权,也就意味着暂时放弃了获取这部分奖励利益的权利,以谋求更高的征收补偿。然而进入2019年,这一情况却发生了“突变”:在明律师代理的一些棚户区改造案件中的征收奖励金动辄高达百八十万,占据了整个征收利益的20%以上。那么,这将会带给广大被征收人怎样的心理影响呢?若仍想依法维权又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高额征收奖励金“无视”几乎不可能】如在明律师在序言中所指出的,这种真正意义上的“高额”拆迁奖励金无疑会对广大被征收人的心态产生巨大的冲击。事实上,很多项目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间被征收人群体会有很多不满,最具典型性的莫过于认为其补偿系数、比例偏低,致使其在搬迁后所获利益与自己的心理预期存在较大差距。譬如以北京市顺义区某牵涉600多户居民的棚改项目为例,其回迁安置补偿系数仅为1:1.3,这意味着改造前50平方米左右的老旧房屋回迁后将会是70平方米左右面积的新房。且由于安置房户型、设计的需要,超出比例部分的面积还需要被征收人以8000元一平方米的价格购买。当然,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在4万至5万元一平方米。
这样的征收补偿方案无疑是符合590号令规定的原则标准的,甚至在征一还一的基础上确有上浮。然而这样的上浮空间也许对某些被征收人而言是不太甘心的。于是,项目专门设立了预签协议奖、速签协议奖、早搬奖、放弃产权调换安置奖等组合奖励政策,累计奖励金额最高突破了100万元!
如此一来,便成了“谁说我不在乎”——只有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征收搬迁才能获取这笔不菲的奖励金,而一旦选择依法维权即意味着自己要先放弃这部分奖励利益。面对地方政府一把尺子量到底的不断宣誓,超出规定期限再要获取这笔钱几乎是不可能的。试问,你还敢为了根本无法确定成败的“提升补偿数额”来豪赌先行放弃奖励利益吗?经过依法维权所提升的补偿利益真能填补这动辄百八十万的奖励利益吗?
【律师解析:奖励金究竟拿不拿关键要算这笔账!】在明律师需要指出的是,征收奖励金究竟要不要尽早“落袋为安”其实有一个很重要的考量原则:即刨除这笔政策奖励,你依据涉案项目征收补偿方案所能获取的法定补偿利益是否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确立的“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一硬杠杠,是否能够在满足“一还一”的基础之上再让自己的居住生活条件略有提升和改善。如果答案为“是”,那么涉案项目的征收补偿标准就是基本合法的,大幅提升补偿安置的可能性通常不大;如果答案为“否”,即没有这笔奖励就“拉饥荒”了,那么被征收人就要好好掂量一下委托专业律师依法维权的必要性了。
譬如在前述情况下,1:1.3的确不高,但也的确是合法的。在这一情形下损失奖励利益而选择“拖时间”维权,一定要在充分咨询靠谱的专业征收维权律师意见的基础上三思而行。对于极个别信口开河,对补偿数额提升夸下海口甚至作出承诺的“律师”,广大被征收人就要提高警惕了。
在高额奖励金的政策之下,维权确是需要担风险的,这点不容否认。
【维权策略:这样做,尽量防控“奖励金”权利丧失风险】针对征收领域尤其是棚户区改造类项目领域的这一新变化,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闫会东律师提示广大被征收人以下几点应对措施: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据此,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一经公布,被征收人就要尽快查阅政府发放的相关材料并及时根据自身情况研判补偿结果,一旦认为“标准过低”或不能接受,就要在此阶段中及时整合涉案项目中其他被征收人的意见,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根据需要组建维权工作群等等。通过维权时点的前提来为自己赢得宝贵的分析判断时间,从而尽量避免因维权而遭受的奖励金损失。
须知,对于旧城区改建类项目而言,若多数被征收人认为方案不符合590号令规定的,被征收人即依法享有参加听证会的权利,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也就能够代为在听证会上发表意见了。而一旦这一阶段错过,就没有回头草、后悔药可吃了。
《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规定,旧城区改建计划确定后,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或指定相关单位征询拟改建范围内产权人、公房承租人的改建意愿。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征询意见过程实施监督,大多数产权人、公房承租人同意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拟征收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12条则规定,因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改建意愿;有90%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由此可知,改建意愿征询阶段解决的“要不要征收”的问题,而前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阶段则要解决的是“怎样补偿”的问题,二者是先行后续的关系。广大被征收人在此阶段的确不太可能表态不同意改造(新房“被棚改”情形的除外),那么至少也要对即将到来的征收项目有一个清晰地意识,尽早咨询专业人士意见,学习相关政策法律,备齐涉案房屋权属证件,做好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团结,为可能需要的依法维权做好各方面准备。
既然如地方政府所说奖励是政策而非被征收人依法必得的利益,那么政策就是可以商量、变通的。被征收人可以尝试在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指导下利用征询意见、召开听证会等机会提出针对奖励政策的调整要求,即将大部分奖励金被扣除的操作延后至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强制执行裁定之前,而只规定在预签约到正式签约这段扣除相对较小数额的奖励利益。这些事项事实上都是可以博弈的,关键就看被征收人是否有足够坚定的态度和科学、理性的维权思路,能否在最大限度获取合法利益这一共同目标面前尽量团结一致。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实践中奖励利益逾期真的被全部扣光的情形并不是普遍的,被征收人对此不必过于担心,而是要将重点放在对征收项目合法性和自身诉求的理解和调整上。总之,早做准备,奖励利益就会真正变成对广大被征收人配合签约搬迁的奖励,为你在征收之后的新生活锦上添花。至于奖励利益究竟是否属于“羊毛出在羊身上”,依法开展的征收行为是否应当变得像“做小买卖”一样来回算计、博弈,则是大家在获取满意补偿之余可供慢慢磨牙的谈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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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怪咖小青年
2022-03-10 19:15:36 回复
但也的确是合法的。在这一情形下损失奖励利益而选择“拖时间”维权,一定要在充分咨询靠谱的专业征收维权律师意见的基础上三思而行。对于极个别信口开河,对补偿数额提升夸下海口甚至作出承
月下温酒
2022-03-10 13:16:48 回复
师事务所的闫会东律师提示广大被征收人以下几点应对措施:其一,依法维权的启动时间点需要进一步提前,要至少提前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阶段。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
温酒诗话
2022-03-10 20:29:44 回复
对广大被征收人配合签约搬迁的奖励,为你在征收之后的新生活锦上添花。至于奖励利益究竟是否属于“羊毛出在羊身上”,依法开展的征收行为是否应当变得像“做小买卖”一样来回算计、博弈,则是大家在获取满意补偿之余可供慢慢磨牙的
污界大佬
2022-03-10 11:21:53 回复
使其在搬迁后所获利益与自己的心理预期存在较大差距。譬如以北京市顺义区某牵涉600多户居民的棚改项目为例,其回迁安置补偿系数仅为1:1.3,这意味着改造前50平方米左右的老旧房屋回迁后将会是70平方米左右面积的新房。且
薄雾山林
2022-03-10 15:59:47 回复
生活条件略有提升和改善。如果答案为“是”,那么涉案项目的征收补偿标准就是基本合法的,大幅提升补偿安置的可能性通常不大;如果答案为“否”,即没有这笔奖励就“拉饥荒”了,那么被征收人就要好好掂量一下委托专业律师依法维权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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