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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案件详情2014年11月12日,徐某与某公司签订了《某小区VIP房屋众筹协议书》,协议书中提到,众筹房屋建筑面积暂为168.56平方米,众筹价格为3230元;第一次在土地确认书前付总房款50%和车位6
案件详情

2014年11月12日,徐某与某公司签订了《某小区VIP房屋众筹协议书》,协议书中提到,众筹房屋建筑面积暂为168.56平方米,众筹价格为3230元;第一次在土地确认书前付总房款50%和车位6万元(自选);第二次在房屋主体封顶时再付总房款30%;第三次在工程竣工交房时付剩余总房款20%,第二次、第三次可用公积金贷款或银行按揭;徐某应严格按本《众筹协议书》所约定的时间纳房款,逾期未交,该公司有权收回房屋并取消众筹资格。徐某留下自己尾号为6959的手机号。

2014年11月13日,徐某交付了165000元的房款。2014年11月28日,徐某缴纳了168000元的房款。

2016年7月2日,该公司(甲方)与徐某(乙方)签订《认购书》。《认购书》中写明,房屋总价(人民币)伍拾伍万贰仟伍佰陆拾贰元整,定金(人民币)伍元整”,约定的认购说明内容为:“1.乙方签定本认购书时自愿交付甲方上述之定金,约定期限内,甲方不得将该房屋再另行售出,否则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之定金。2.乙方签定本认购书后15日内,应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首期款项或余款,定金将不计息冲抵购房款。如逾期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相应款项的,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认购,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认购书的法律效力,自行处理该房源并且定金不予退还。3.甲乙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本认购书法律效力终止,甲乙双方交易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依据。”

2017年3月8日,该公司向尾号为6959的电话发送短信,内容为:“尊敬的业主:徐某,您好。您在本公司认购的某房源已经逾期补款多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有权没收您的认购定金,收回您认购房源。公司自2017年3月8日起正式对外出售已经收回的房源,今日已经有意向客户预购买此房源,如您仍有此套房源的购买意向,请尽快至售楼部了解办理流程及手续,如三日内您未作出回应,我公司将视为您自愿放弃该房屋的认购权,届时我司将此套房源正式售出。特此通知。如有异议请至小区售楼部咨询。售楼部。”

徐某认为,自己已向该公司缴纳333000元,已超过总购房款的百分之50。签订《认购书》后,徐某多次到售楼部要求签订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但均未成功,该公司还曾提出全款购房优惠、购房涨价等要求,均被徐某明确拒绝。

由于公司停工情况严重,提出的交全款和涨价的要求均是无理要求,徐某也曾想过委曲求全准备资金与公司协商交款问题,但因公司的无理要求而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公司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由于自有资金不足问题,施工严重停滞,有成为烂尾楼 的风险。

因公司的开发进度严重迟缓,曾出现部分购房者要求公司退房的情况。徐某虽然也对该公司的开发项目可能成为烂尾楼有所担心,但始终没有选择退房。附近的与本案项目同时期开发的项目,一般的开发建设周期在两年半时间,而本案开发项目自2014年底启动,直到2020年1月份才交工。建设周期长迗五年多,严重超出了一个正常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周期和该公司前期的承诺周期。

徐某提出,违约者不是自己,而是该公司,该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盛恒律师事务所电话(买到烂尾楼后突然被通知:你已违约,房源将被收回)

该公司认为,公司已及时对徐某进行了通知,同团购房的人均能按照约定和通知交款,仅徐某不能按照协议约定交款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且公司自2016年多次通知徐某,徐某拒不照面。根据协议书内容,该公司是有权收回房屋的。

徐某提供了三组证据:案涉小区5号楼(案涉房屋所在楼)进度证明、现场照片、公司委托书。该公司对三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该公司提供了两组证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混凝土浇灌申请报告一份、现浇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三份、填充墙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一份,拟证明案涉小区5号楼2016年9月30日已浇筑完成并验收通过,其后又进行了二次结构的施工。

徐某对第二份证据不予认可,且第二份证据中自认的事实与政府下发文件显示的停工时间相互矛盾,未被法院采信。

盛恒律师看法

本案的争议点主要在于《认购书》是否达到了解除条件。

首先可以确认的是,该公司和徐某签订的案涉购房合同是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书,需要举证证明案涉的《认购书》达到了解除条件。

从众筹协议书中的规定及徐某所缴金额所知,案涉房屋总价为552562元,徐某在众筹协议书签订后、认购书签订前已支付房款333000元,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首付款,即使按照众筹协议书约定加上车位费6万元,也仅有3千余元未支付到位,不构成根本性违约;该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向徐某发送催交房款通知时,所建小区楼房已达到房屋主体封顶条件,徐某应缴付剩余房款。所以案涉《认购书》尚未达到解除条件。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驳回解除该公司与徐某2016年7月2日签订的《认购书》的诉讼请求。

对本案件,你怎么看?你有过购买房屋时被开发商提出无理要求的经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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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入虎穴得虎子

    入虎穴得虎子

    2022-03-10 12:12:46    回复

    。如有异议请至小区售楼部咨询。售楼部。”徐某认为,自己已向该公司缴纳333000元,已超过总购房款的百分之50。签订《认购书》后,徐某多次到售楼部要求签订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但均未成功,该公司还曾提出全款购房优惠、购房涨价等要求,均被徐某明确拒绝。由于公司停工情况严重,提出的

  • 莘苑芳倩

    莘苑芳倩

    2022-03-10 07:41:34    回复

    嗯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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