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4 | 评论:2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坚持开门搞整顿,进一步推进顽瘴痼疾专项整治走深走实,现将宝山区政法系统顽瘴痼疾整治内容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宝山区委政法委机关
顽瘴痼疾整治内容清单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接受当事人请托,本人或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规对政法单位正在办理的案件说情、催办、打招呼的;对非经上级党组织批办、本级党组织决定、政法单位党组织请示的案件,私自召开会议协调督办、制发文件下达办理意见的;超越职权批转涉案材料,或者以所在部门及相关领导名义,违规过问政法单位在办案件案情及进展的;通过干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向案件当事人或关系人通风报信,接受当事人或关系人吃请,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与政法单位干部、律师存在不正当交往行为,相互借势利用,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等违反“三个规定”情形的;其他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
二、违反规定利用岗位职权谋取利益
干部本人违规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权,利用职权违规参与特种行业、特殊场所经营管理、指定销售或购买特定产品;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督办处理等,从事营利性法律咨询服务,充当“司法掮客”;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岗位职权,违规为政法机关管理服务对象办理请托事项谋取利益的;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进行权力“寻租”,参与“捞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违规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三、执法司法监督不力
对政法单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案(事)件失职失察、存在的政治立场不鲜明问题不予严肃纠正的;对人民群众举报投诉的政法干警违纪违法案件包庇纵容,不及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部门处理的;对发现或接到举报的政法单位队伍管理软弱涣散、执法司法腐败、违纪违法案件多发问题,不予监督、听之任之、不及时纠正的;其他执法司法监督不力的问题。
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纪律作风突出问题
主动为民意识不强,深入基层一线单位不经常,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能力不强;工作作风不扎实,对上级部门布置工作落实不够及时,为政法单位解决问题、攻坚克难的能力不足;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五、统筹协调和监督作用发挥不充分问题
平安建设统筹推进力度不够;对政法各单位政治监督职能发挥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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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21-56604157
邮寄地址:密山路8号区委政法委机关教育整顿办。
宝山区人民法院
顽瘴痼疾整治内容清单
一、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不了解规定要求,不如实记录报告;宣传教育不到位,没有营造出良好的舆论氛围;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对干预司法活动等情况,不如实记录。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泄露办案工作秘密;以本人或他人名义向律师或律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请吃、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诉讼、司法鉴定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以及其他违规行为;对全院干警亲属从事律师的情况底数不清,对存在回避情形的人员未按规定及时调整岗位;干警不主动报告亲属从事律师的情况;院领导干部及审执人员的亲属违规以律师身份代理我院执行案件;落实“三个规定”的体制机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违反“三个规定”问题查处追责不力;其他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
二、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采取发放立案指标、限定立案数量、拖延立案等方式,阻碍或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严重超审限,案件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违反规定泄露审判秘密,或者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案件情况。档案管理制度不落实,丢失卷宗、诉讼材料;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执行案款清理不到位。虚假终本报结,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违规采取限制出境、限制消费、失信惩戒等执行措施;在“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中违纪违法;为谋取私利,违反法律规定,在审判阶段改变强制措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审判执行工作中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三、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的突出问题
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徇私舞弊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其他违反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行为。
四、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违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其他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的行为。
五、原法院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违反回避制度。对离开法院人员的从业情况监管不到位,我院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离任后二年内,违规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原领导干部离任后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二年内,接受我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原法院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同事身份及影响,在案件中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原法院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的其他行为。
六、法官与律师不当接触交往问题
收受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礼盒、礼品、消费卡、奖品、奖金、有价证券、微信红包等财物以及由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支付应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费用;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为名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收取费用或者其他好处;接受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邀请,违反规定接受吃请、出入私人会所或者接受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参加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类活动;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谋取利益,以及违反规定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发生可能影响其公正司法的经济往来活动;违反规定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律师事务所任职或者挂名领薪;干预和插手司法案件,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谋取不正当诉讼利益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非因工作需要且未经所在单位组织安排,擅自参加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举办的讲课、论坛、学术交流等活动;故意向律师泄露案件情况或审判秘密;未经单位和组织同意,私下会见涉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违反规定向明知是涉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其他通过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其他违规与律师交往的行为。
七、其他需要整治的内容
无正当理由致案件审理期限过长;法律专业业务能力不足,工作作风不严谨,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不注重司法礼仪,庭审和接待当事人时用语不文明、不规范,对来电来访“冷、硬、推、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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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21-26078989转810011
邮寄地址:友谊路989号区法院教育整顿办。
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顽瘴痼疾整治内容清单
一、重点整治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不到位的问题
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对外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的;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的;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勾兑案件的。
二、重点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违规经商办企业的;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三、重点整治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重点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等情形的问题
本院业务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不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移送的;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无正当理由进行退补借时间或办案效率不高导致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的;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对行政机关回复核实不及时,督促整改措施不到位的;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
五、重点整治违法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
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的;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对其他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的;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
六、重点整治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检察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或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的;检察官离任后,存在其他违规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掮客等问题的。
七、其他与检察执法办案相关的问题
制发补充侦查提纲、继续侦查意见的指导性不够,对追捕、追诉文书的跟踪落实不到位的;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还不够,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愿监督,监督文书说理性不强等问题的;办案实践中,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定罪量刑轻文书制作、案卡填录等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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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21-36558831
受理时间:即日起至6月30日(周一至周四全天及周五下午,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30)。
邮寄地址:友谊路959号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
顽瘴痼疾整治清单
一、贯彻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不到位问题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办案、插手具体案件办理的;公安机关内部人员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的;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的;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的;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泄露公安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的;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的。
二、有案不立、压案不查、降格处理及违规取保候审等问题
对群众上门报案,未严格按照市局要求做到“三个当场”规定(即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途径)要求,接报后该受不受,该立不立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受案立案的;立而不侦、侦而不力、久拖不决的;刑事案件降格为行政案件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处罚而不处罚或者降格处罚、违规托底、决定治安拘留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的、不属于调解范围而以调代处的,对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需要行政处理的不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等问题的;履行法定侦查(调查)职责懈怠,受立案后不依法及时开展侦查(调查)取证工作,不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的;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符合撤案或终止侦查条件,不及时撤案或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取保候审后侦查取证工作懈怠,保而不侦、以保代侦的;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不规范、保证人不适格的;未依法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选择性、逐利性执法办案的;违规异地执法办案的。
三、违规违法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把握实体条件、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发生错误的;直接或者纵容、唆使他人捏造事实或者出具虚假考核立功材料、病情鉴定、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结论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违反法定程序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干预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施加压力要求他人违规违法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在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
四、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问题
违反规定,以刑代民,干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正常审理、执行的;对无管辖权的案件线索违规立案的;以涉嫌刑事案件为名,替经济纠纷一方“拉偏架”,迫使经济纠纷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放弃合理利益诉求的。
五、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在职公安民警: 经商办企业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证券的;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离职公安民警:原领导班子成员、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安民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公安民警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任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般规定):利用民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公安民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主要包括:注册个人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的;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不包括独立董事)的;利用中介活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利用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特殊规定):在公安民警所任职管辖范围内开办娱乐场所(包括歌厅、舞厅、游艺厅、网吧、夜总会等娱乐业),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经营或参与经营棋牌、桑拿、洗浴足浴等服务场所的;在公安民警所任职管辖范围内从事印章业、典当业、旅馆业、旧货业等与公安职能相关特种行业的;在公安民警所任职管辖范围内制作各种公安机关颁发的证件、牌照,警服警械和警用器材的生产、销售的;在公安民警所任职管辖范围内经营或参与经营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的;在公安民警所任职管辖范围内从事出入境中介服务、司法中介服务的;在公安民警所任职管辖范围内从事小额贷款等经营活动的。
六、其他顽瘴痼疾问题
执法态度、执法方式简单粗暴,以追逐各种不当利益为目的执法,超出必要限度的过度执法的;未将“追赃挽损”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措施不穷尽、不彻底的;执法办案过程中,未按相关规定主动及时对报案人、被害人开展回访的;未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在适用行政处罚、刑事强制措施时存在畸轻畸重情况的;公安服务窗口工作“冷硬横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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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21-28950291
邮寄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999号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宝山区司法局
顽瘴痼疾整治内容清单
一、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突出问题
领导干部重视不够,内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不高,干部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与利害关系机构和个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相互请托,接受请客送礼或其他利益,违反规定说情打招呼,过问和干预案件;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二、整治司法行政干部及其家属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突出问题
个人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提供帮助;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虽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违规参股或利用公权力、关系网非法融资、高利放贷、有偿担保,低于银行利息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其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三、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突出问题
社区矫正部门违规出具社区矫正意见,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应当收监而未提出收监建议;在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中,违规违法办理外出、迁居等导致脱管、漏管。
四、整治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执法司法人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对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执法司法人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审批不严;司法行政离任人员(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及开除公职人员)充当司法掮客,搞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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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56691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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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烈火英雄心
2022-03-10 15:04:51 回复
参股借贷突出问题个人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提供帮助;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虽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违规参股或利用公权力、关系网非法融资、高利放
花心少帅
2022-03-10 07:34:42 回复
他人名义向律师或律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请吃、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诉讼、司法鉴定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以及其他违规行为;对全院干警亲属从事律师的情
聚龙帮
2022-03-10 16:44:49 回复
需要行政处理的不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等问题的;履行法定侦查(调查)职责懈怠,受立案后不依法及时开展侦查(调查)取证工作,不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的;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符合撤案或终止侦查条件,不及时
上氼
2022-03-10 08:29:22 回复
交有关部门等问题的;履行法定侦查(调查)职责懈怠,受立案后不依法及时开展侦查(调查)取证工作,不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的;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符合撤案或终止侦查条件,不及时撤案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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