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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最高法院案例:将房屋所在小区认定为棚户区的行为,没有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或造成实际的损害【裁判要点】2011年6月3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下达2011年度第一批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通知》,

最高法院案例:将房屋所在小区认定为棚户区的行为,没有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或造成实际的损害


【裁判要点】

2011年6月3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下达2011年度第一批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通知》,通知所辖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决定将包括案涉南阳路180号粮机家属院在内的9个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内容中未涉及具体征收及补偿标准,亦未向陈中杰等人送达。被认定为棚户区后,陈中杰等人依然在其房屋中正常居住和生活,并没有因房屋所在小区被认定为棚户区而改变对其房屋的占有和使用状态。可见,郑州市人民政府将陈中杰等人房屋所在小区认定为棚户区的行为,没有对陈中杰等人的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或造成实际的损害。2013年11月22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作出《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知》,并据此对陈中杰等人的房屋进行征收拆迁。因此,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应是《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知》,而非《关于下达2011年度第一批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通知》;对陈中杰等人的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是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的征收行为,而非郑州市人民政府将陈中杰等人房屋所在小区认定为棚户区的行为。

【裁判文书】

南阳路拆迁(将房屋所在小区认定为棚户区行为,没有对住户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行申3276号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是郑州市人民政府将陈中杰等人房屋所在小区认定为棚户区的行为是否对陈中杰等人的权利造成了法律上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被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必须给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本案中,陈中杰等人的诉讼请求为确认郑州市人民政府将其房屋所在小区认定为棚户区的行为违法,认为其房屋所在小区被认定为棚户区后造成其房屋被出于公共利益予以征收改造,征收补偿标准显著低于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其产生了实际影响。经一审法院查明,2011年6月3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下达2011年度第一批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通知》,通知所辖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决定将包括案涉南阳路180号粮机家属院在内的9个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内容中未涉及具体征收及补偿标准,亦未向陈中杰等人送达。被认定为棚户区后,陈中杰等人依然在其房屋中正常居住和生活,并没有因房屋所在小区被认定为棚户区而改变对其房屋的占有和使用状态。可见,郑州市人民政府将陈中杰等人房屋所在小区认定为棚户区的行为,没有对陈中杰等人的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或造成实际的损害。2013年11月22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作出《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知》,并据此对陈中杰等人的房屋进行征收拆迁。因此,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应是《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知》,而非《关于下达2011年度第一批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通知》;对陈中杰等人的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是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的征收行为,而非郑州市人民政府将陈中杰等人房屋所在小区认定为棚户区的行为。一、二审法院以此为由认定陈中杰等人本案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无不当。陈中杰等人主张其所在小区被认定为棚户区的行为是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依据,直接导致其房屋被征收,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陈中杰等人提出的其房屋所在小区被认定为棚户区导致其房屋价值被人为降低的主张,首先,郑州市人民政府虽将陈中杰等人房屋所在小区认定为棚户区,但并没有实际对其房屋进行征收拆迁,不存在人为降低房屋价值的情形。其次,陈中杰等人已就《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知》提起了行政诉讼,该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申字122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已向陈中杰等人释明,涉案房屋被拆除后至今未能安置和补偿,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在作出补偿行为时应当参照现行的房屋市场价格,依法作出符合市场价值及合理的补偿决定,进行妥善安置和补偿。因此,陈中杰等人此项申请理由亦缺乏事实依据,不能得到支持。陈中杰等人如果就涉案房屋的拆除及补偿问题产生争议,可依法寻求救济途径。

综上,陈中杰等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陈中杰等人的再审申请。

本文标签: 南阳老城区二期拆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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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人间风雪客

    人间风雪客

    2022-03-10 06:34:41    回复

    济区人民政府作出《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知》,并据此对陈中杰等人的房屋进行征收拆迁。因此,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应是《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知》,而非《关

  • 抠脚大汉

    抠脚大汉

    2022-03-10 12:40:53    回复

    事实依据。关于陈中杰等人提出的其房屋所在小区被认定为棚户区导致其房屋价值被人为降低的主张,首先,郑州市人民政府虽将陈中杰等人房屋所在小区认定为棚户区,但并没有实际对其房屋进行征收拆迁,不存在人为降低房屋

  • 写给傻傻的自己

    写给傻傻的自己

    2022-03-10 06:59:36    回复

    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3276号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是郑州市人民政府将陈中杰等人房屋所在小区认定为棚户区的行为是否对陈中杰等人的权利造成了

  • 纪露婵华

    纪露婵华

    2022-03-10 04:46:19    回复

    好家伙

  • 蔡伯浩星

    蔡伯浩星

    2022-03-10 04:46:19    回复

    怎么这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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