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8 | 评论: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同时,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那么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不同意拆迁,拒不签订补偿协议,也不搬离房屋,此时征收方能否实施强拆或者进入房屋强行搬迁呢?
北京万典专业拆迁律师在此告诉各位被征收人,征收方或当地政府并没有“强拆”我们合法房屋或者“强制搬离”我们私人财物的权力。
首先,关于强拆合法房屋的行为,只能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次,关于强制搬离室内物品行为,也需要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以书面形式作出。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记录、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从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拒不搬迁,那么征收方也必须经过向法院申请才可以实施强制执行的措施。
万典案例
如果有征收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实施强拆行为或者强制搬离拆迁户室内物品,如何解决?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刘云刚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之前代理了一起青海省西宁市的拆迁案件,当事人刘女士在农村自家宅基地上拥有合法住房,因拆迁补偿未协商一致,当地征收方在拆迁领导带领下强制搬离刘女士家部分财物,致使家中物品、现金、手机、首饰等物品丢失。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被告xx区政府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搬离物品前向原告进行了法定的催告、听取陈述申辩,送达和公告。同时,原告屋内的物品属于其合法财产,被告搬离该物品时应当采用公正、见证等方式,进行清点造册、制作现场笔录、妥善保管并及时移交。
而被告在办理物品的过程中,既未与原告办理财产交接手续,亦未清点房屋内的物品或进行相关的证据保全,被诉强制搬离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xx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强制搬离原告部分财物的行为违法。
本文标签: 如何赶走侵占房子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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