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4 | 评论:2
供稿:广东格实律师事务所杜俊品律师
(上接上一集)
三。会议内容
我前面说过,会见是辩护律师通过帮助和运用当事人的“活证据”来了解案件事实、解释法律、创造证据、展示证据的方式。其实这四个方面就是会议的工作内容。
1。了解案件的事实
家属委托律师时,一般当事人都被羁押在看守所。这个时候辩护律师只能听家属描述案情。一般来说,家属会对当事人的行为轻描淡写或闪烁其词地告诉律师。关键是家属不知道当事人做了什么。家属的心理通常是找律师求证,应该不会重罚吧?!这是人的本性。作为辩护律师,没必要讲得太认真。就处理一下,说几句宽慰的话。见完客户后我们再谈一切。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第一次与当事人见面时(没有案件材料),一般以开放式问题开始,尽量让当事人发言,因为从当事人那里获取信息和线索的是辩护律师。直到当事人说了,辩护律师才明白。不是辩护律师。客户理解。会议期间想了解的内容,简单概括为两个方面:
(1)了解事件。
问题可以这样问:刑事拘留通知书上说你涉嫌聚众斗殴。发生了什么事?
起初,当事人可能在东方或西方发表意见,也可能回答不相关的问题。作为辩护律师,要耐心引导当事人,让他们有逻辑、有秩序地陈述。当然,最好的,最易管理的,也是最简单的方法,就是让当事人按时间顺序来谈。
这时辩护律师要做笔记,但只能是与法律要件相关的事实和情节,与定罪量刑无关的事实和细节可以跳过。不同的辩护律师,不同的水平,筛选的东西会不一样。但是基本的法律要件和事实材料还是必要的。
比如犯罪主体,这就涉及到有没有刑事责任的问题。有没有到14、16、18岁,有没有精神病,脑子好不好等等。不要小看这些,有时候是生死攸关的事情。其余的我就不一一列举了。就像我们小时候写作文一样,时间,地点,人物,事件...
(2)了解被绳之以法的情况。
我一直觉得把握被绳之以法的情况,发现并制造自首情节是我的强项。很多时候,依靠这一点,我最终获得了自首甚至为当事人立功。如黄某某非法制造弹药案、张某某聚众斗殴案、文某某重婚案、肖某某贪污受贿案、李某某受贿案等等。举两个简单的相遇的例子。
例一、黄某某非法制造弹药案
黄:你是怎么被警察抓住的?
答:那天下午快下班的时候,警察给我家里打电话,告诉我铅弹有问题。他们让我赶紧回家,然后我就回家了。
问:你儿子是怎么被捕的?
答:回到家,警察让我给儿子打电话,让他回来。然后我给儿子打电话,告诉他警察在找他,你赶紧回去。然后我儿子回来了。
黄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另一犯罪嫌疑人的儿子,构成立功表现的;其子在父亲劝说下,主动归案,如实供述,也构成自首。如此精彩的一系列轻情节,完全依赖于辩护律师会的发现和创造,引导当事人固定事实和证据。
例二。张某某聚众斗殴案。
小伙子把案件的经过从头到尾讲了一遍,我问了几个问题。
问:你刚才说死者,也就是你朋友被刺后,你打了120然后警察来了。是这样吗?
是的,我报警了。
问:你先是召集了你这边的人互相商量,然后就打起来了。你刚才说你知道你的行为是犯罪。然后你报了警。你认为警察会逮捕你吗?
我想他们也会逮捕我。但是我想被抓,我知道我错了。
问:你一说警察来了,就带着警察去了犯罪现场。警察让你打电话给你的朋友阿发,让他来犯罪现场。阿发来了吗?
a:我打电话给阿发,让他来现场。然后他来了,被警察逮捕了。
问:在你刚才提到的案件中,你主动报警,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所以是自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构成立功表现。下次警察来审问你的时候,你要把这两个方面跟警察解释清楚。你记得清楚吗?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傻子也知道,他下次会和警察解释这两个问题。因为看守所里的人互相交流,学习刑法,很清楚哪个对自己有利。
2。法律解释
辩护律师的工作当然和法律有关,但是在看守所里给委托人讲法律,讲意思,是很有趣很微妙的。有多微妙?对于当事人来说,他们视此为救命稻草,在辩护律师的一点点帮助下,一些问题豁然开朗。对于警察来说,尤其是在仍然依靠口供破案的今天,把律师当成眼中钉肉中刺也不为过。警察刺伤事件也时有发生,其中最典型的是庄莉同志。一看,第306条适用。
对当事人如此重要,辩护律师解读法律的风险又如此之高。我该怎么办?我觉得辩护律师是军人,上了战场就难免有牺牲。今天可能有人不理解,被人讨厌,但辩护律师这个职业就是这么定位的,没办法。为了委托人,辩护律师还是要做解释法律的工作。
简单来说,辩护律师对法律的解释一般分为两部分:一是实体法解释。即法律如何规定当事人涉嫌的罪名,这个罪名与另一个罪名有什么区别。后一点不会在所有情况下都使用。二是程序法解释。这里主要说警察能做什么,当事人能做什么。最重要的是,在法律上有什么证据的情况下,犯罪就能成立,或者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犯罪就不能成立。
(1)实体法的解释
作为辩护律师,向当事人解释实体法相对简单。什么样的盗窃,抢劫,当事人心里一般都有数。但是,当罪名之间存在争议时,比如重罪和轻罪,这个罪名与另一个罪名的界限不明确时,辩护律师需要在了解案件事实后做出明确的判断,并对其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尤其是界限问题做出详细的说明。例如:
邹某某等人盗窃
辩护律师已通过邹某某了解到案件事实:邹某某是一家公司的搬运工,负责监督配送货物。与另一名搬运工在负责公司送货过程中,多拿少报,将赃物带出公司后销赃,案值4890元。被公司发现后,他被抓了个正着。报警后,因盗窃被刑事拘留。
辩护律师是这样解释实体法的:公安机关认为你构成盗窃罪。但根据你描述的案件事实,你的行为更符合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无需与当事人从四要件、八要件逐一比较)。只要记住一句话:你是公司的员工,有权力分配、监督、运输货物。在这个过程中骗取公司财物,属于监守自盗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罪的行为。职务侵占罪的数额为5000元,不构成犯罪。下次警察传讯你的时候,你要切侧面,强调这几个方面:第一,我是公司员工;二是我利用职权分配、监管、运输货物,侵占公司财产;3.我只是侵占了公司的4890元,没有达到职务侵占罪所要求的数额。所以,我不构成犯罪。
三句话,道出了当事人下次被讯问时应该牢牢把握的关键问题。简单明了,复杂的实体法就这么清晰地展现在一个不懂法的当事人面前。我们可以总结一下,为了让不懂法的当事人在短时间内达到这种程度,这种方法,在张司内部有一个代号,叫做“实质事实割礼”。
割礼的要素事实
这种方法,简单来说就是用法律要素和事实的刀来解剖当事人的行为过程。不遗漏有争议的环节,将有争议的关键环节提取出来,深入浅出地向当事人说明。比如我是公司职员——犯罪主体;我负责货物的发放、监管和运输——利用职务之便。复杂的我就不说了。关于法律要件事实,法学家们讲过很多书。如果委托人这个层次不懂,律师也没有那么多时间在看守所说教,那就踏实了。
辩护律师在解释实体法时,需要解释量刑情节的一些相关规定(犯罪形态如预备、未遂、中止、主犯和从犯、单位犯罪、自首、立功等。)在刑法总则中,除了对犯罪构成要件本身的法律解释。也许在了解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当事人忽略了一些细节,没有谈及,但如果听了辩护律师对相关法律的解释,支支吾吾,就可能说出意想不到的故事。作为辩护律师,这项工作是必须的,也是必须的。
(二)刑事诉讼法解释
向当事人解释刑事诉讼法,难度大,风险大。过度解释,警察说你教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妨碍作证,这是第306条。不解释了。委托人出钱请辩护律师,他不说出该说的话。问你有什么用?所以这个度有点难把握。我简单介绍一下我看到和听到的一些绝妙的想法。这些招数是我写的,但不代表我用过。我害怕如果有一天历史倒退,会成为我的证据。还是那句话,下面的方法不是我用的。
第一步,直接宣读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讯问时必须有两名侦查人员在场;送到看守所羁押后,必须在看守所讯问(人、场所)。此外,第83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人送往看守所,但不得超过24小时。但是这个在会见时基本不需要,因为辩护律师要送到看守所才能会见。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侦查人员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但这和案子有没有关系由你决定。
关于第一百一十八条,还有一句话,就是“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询问”。作为辩护律师见面时不要提这句话,容易让人误解。江湖上不是流行说“坦白从宽,留在牢里,严抗,回家过年”吗。如果你的委托人知道这句名言,你为他解读这条法律,他可能会认为你不是自己人,而是叛徒,后果很严重。当然,如果不提这个规定,更深层次的原因就不得而知了。
但是辩护律师可以说,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这项规定很有分量,可以成为有关各方的保护伞。在广州还好,不太虚拟。
先说刑事诉讼法第53条。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罚。在没有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如果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并予以处罚。
这个规定好像什么都没说,像是一句废话。这让人想起扎西拉姆·多多的《看见又消失》:你看见我或者没看见我,我都会在那里,不悲不喜;你读,或者不读我,爱就在那里,来不了也走不了;爱你,或者不爱我,爱就在那里,不增不减;你跟着我,或者你不跟着我,我的手在你手里,不要放弃;到我怀里来。
当事人说,或者不说,其他证据都在。有没有其他证据?会被收藏吗?当事人至少在某种程度上知道。
所以这篇文章的解读很重要,不一般。听完当事人的话,80%(估计值)的人会考虑自己的行为会留下什么证据,警察能不能收集到,然后再评估要不要坦白。
第二步是等待当事人提问
辩护律师在积极解读刑诉法上述条款后,实际上与当事人来回进行了两次深入接触。辩护律师大概是通过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来了解当事人的行为和心态。通过辩护律师对事实和法律的解释和分析,使当事人对辩护律师的综合水平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包括外貌、声音、专业知识、思维能力等。接下来,当事人会提问。到现在为止,我遇到和听到了各种各样的事情,有的很搞笑,有的很沉重,有的很哭笑不得...简单的分类示例如下:
A .属于法律方面,需要回答的问题。
警察让我在笔录上签字,我说不签,和我说的不一样,那我到底签不签?
刚进来的时候,连续三天三夜没睡觉。最后还是忍不住说了。这是刑讯逼供吗?这些供词合法还是非法?(对于这个问题,我总会想起省高院开庭时检察官给被告人签笔录几天几夜没睡的“精彩”对话:你说你三天三夜没睡是吧?那我问你,传讯室有床吗?答:是的。问:传讯室有被子吗?答:是的。问:既然提审室里有床和被子,你敢说你没睡过吗?答:...(沉默一分钟)但是他没有给我睡觉。公诉人试图用声音强行抓人,也算是蒙混过关吧!)
警察跟我说,签吧,没什么大不了的。签字后,我可以让你回家。TMD,你现在不能回家。骗我!事实并非如此。你又对我撒谎了。我签的成绩单有用吗?
……
对于这类问题,辩护律师不仅要保持警惕,还要关注司法现状。之所以要警惕,是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这些都是非法证据。但目前的司法现状是,对于这些非法证据,一般只有当事人的文字和陈述,没有办法证明。到目前为止,虽然我们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我们还没有看到法院排除非法证据。所以这种问题很难回答,只能继续提问。如果有证据或者证据线索,我们可以提起诉讼或者向法院申请排除。如果没有,那你只能遗憾的对当事人说:无罪的时候,花钱请法律顾问,不要;让你早点找律师,但是不要。你现在什么也做不了。
另外,当事人普遍关心的是办案时间。
问:我的案子多久会有结果?
完整回答:拘留3-30天,检察院7天内决定是否逮捕;批准逮捕后,侦查期开始计算,一般2个月结束。特殊情况下可延长3次,每次5个月,第一次1个月,第二次2个月,第三次2个月。移送审查起诉,一般一个月移送起诉,可以延长半个月,最重要的是可以两次回查,审查起诉的时间可以长达7.5个月。一般法院在两个月内宣判,但死刑最迟可以延长三个月。检察院可以申请撤回调查一次,为期一个月,回庭后重新计算审限一次。
简单回答:简单案件:你的案件简单,公安一般两个月送到检察院,检察院一般一个半月送到法院,法院一般两个月给结果。前前后后,可能要五六个月才能拿到判决书。复杂的案件也简单的说:案情复杂,调查可能要半年,检察院也可能要半年,法院出结果可能要三个月。反正差不多要一年半才能出结果。
b .非法律问题——情感问题
对于这类问题,主要是感情问题(有些大老板还需要处理公司事务,但这些一般需要额外授权,不包括在内),有些辩护律师很不耐烦,因为他有一个很扎实的理由,就是作为你的律师,我帮你解决的是法律问题,而不是感情问题。没错,但是又硬又冷。这种态度当然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刑事辩护的效果,甚至可能破坏刑事辩护的功能。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信任!
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刑事辩护是辩护律师和被告人(嫌疑人)合作、共同制作的演绎过程,而民事代理是代理律师的独角戏(因为当事人不需要出庭(离婚除外),有时出庭乱讲,反而会把事情搞得更糟)。
由于刑事辩护是一个辩护律师和委托人共同演绎的过程,辩护律师必须与委托人建立良好的信任基础,才能取得成功的辩护效果。否则,辩护律师说东,委托人说西。所以很多辩护律师总是认为被告人不听话,这就是庭审达不到预期辩护效果的原因。
所以,在会面之前,辩护律师给当事人的家人打了电话,谈了谈家人的近况。你有什么要对客户说的吗?你收到最后一封信了吗?女儿长高了吗?......这样在和当事人见面的时候,可以聊聊自己的日常生活,传传家里的情况,距离会更近。只有这样,我们的辩护律师才能成为亲人的代言人。
对了,会后主动给家属打个电话。除了分析案情,也说说里面当事人的情况,有没有必要,传达一下自己的感受。
郑重声明,我同意辩护律师回答非法律问题,与当事人及其家属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不过我也坚持一个原则,委托我做辩护律师。我会尽我所能控制好每一个法律环节,每一个法律问题。同时会顺便回答情感问题,但不只是针对“老公最近过得怎么样?”你看起来怎么样?告诉他家人很担心”等等,还特意去见了当事人。
3。创建证据
辩护律师如何通过面谈创造和展示证据?有点神秘!
制造证据,类似干坤的大招,出示证据有点像吸星大法。看,都是并肩功夫。所以不是每个辩护律师都能用,不是每个案件,不是每个阶段。在我看来,这是审查起诉后才有的依据。因此,上述面谈的两项任务适用于整个诉讼阶段。但是,后面要完成的两项任务仅限于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
首先介绍一下为什么。其实很简单。如前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开示是在审查起诉之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也就是说,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看到整个案件材料,分析分析,自然知道本案有哪些证据材料,哪些对当事人有利,哪些对当事人不利。在说下一句话之前,我想先陈述一下辩护律师的职责:《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所以辩护律师在朝着有利于委托人的方向努力,寻找对委托人最有利的方案。
还记得电影《创业》里,我们的英雄王进喜同志说:有条件就创造条件,没条件就创造条件。辩护律师需要这样的决心,但是要守法,不能用空捏造,更不能违法乱纪。
我说的制造证据必须合法。请随意使用。创造证据的原则是:辩护律师在案件中发现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当事人自己看不到),但现有证据较弱,需要当事人的供述来补强。通过会见,当事人的供述是为案件创造证据。简单来说,就是将案件中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和情节,剔除到当事人的供述中,相互印证、强化,从而认定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和情节。有点像在练功夫。我一再强调,此举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举两个例子说明会更清楚。
例1,职务侵占罪
案例:饶从业主处承包了一个工程,但不能以个人名义承包。这项工程必须由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承包。于是,饶找到一家建筑公司,与某公司约定,以某公司的名义与业主签订合同,承揽工程。饶与A公司签订内部合同,饶为项目经理,自主管理项目,自负盈亏。关于利益分配,合同约定,项目利润不足955万元的,按合同价款的8%支付管理费,超过955万元的部分,双方按50%分成。在经营过程中,饶在甲供材料市场价高的情况下,多从业主处购买材料出售,再以低价收购,从而私自获利600多万。这一行为被A公司发现后,饶被控职务侵占罪。
关于饶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我们的辩护观点是从主客体两个角度论证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八年抗战,终于无罪释放。
这里我想说的是,本案涉及到合同的形式,无论是活包还是死包。合同条款明确规定是活包。在和解之前,饶侵吞利润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暂且不论,但侵犯A公司财产的可能性是一定的。如果是死包,没有这种可能。
在侦查阶段的采访中,饶宝始终没有说明是死包还是活包。在审查起诉阶段,经查阅全案卷宗发现,A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称:“按合同利润比例,应增加利润108万元,即项目预算核定利润总额为1063万元,但该公司仍计划按原利润955万元与项目部核算。”很明显,A公司提到了死包。我们如何发展、扩展、强化和修正这一陈述?有必要通过会议创造一个证据。
辩护律师问:根据合同条款,你和A公司灵活分配利润。有没有提到合同之外的其他承包方式,比如项目施工或者结算过程?
A:在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结算过程中,我提到工期紧,成本高,利润低。然后按照955万元结算,公司也不会补我的钱,多余的利润也不会分给a公司,但是后来我没有这么做。
八成成功!
问:也就是说你把合同约定的活包口头改成了死包。正确
答:是的。
问:好吧,那我们现实一点。
搞定,虽然合同条款明确规定了活包。但由于A公司的证明中提到了死包,饶详细解释了与A公司有死包的口头约定。对于这一事实,证据相互印证,相互印证,法院不得不采信。最终,法院接受了死者的观点。
例2、李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李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公安部督办“特大黑社会”,以13项罪名逮捕36人。其中李某某涉嫌十罪。不说别的,就说他们家经营客运站,被指控敲诈勒索。
指控李某某等人以殴打、威胁、恐吓等手段,在夏茅客运站强行收取每辆车票价4%至12%不等的保护费,获取非法利益,构成敲诈勒索罪。事实上,担任客运站站务员、业务结算员的李某某及其兄弟维持秩序,为广州至长宁之间的客车提供服务,然后收取4%-12%的服务费(其他事实和证据略)。
在查阅卷宗的过程中,我发现其中一位车主,也就是证人说:常宁到东莞、深圳、中山等地的公交车都有管理费。,有的地方还要收25%的车费。对李某某收取的费用没有意见(认为合理)。
但对于这种行规,李某某和他哥都没说过这个问题。为了证实业主的说法,巩固收取劳务费是行规的事实,李某某等人收取的费用是合理的。与李某某见面时,需要创造性地获取这个证据。
辩护律师问:你从事客运行业这么多年,听说过常宁到广州以外城市的航班吗?
服务员:有,有从长宁到中山的航班,有从长宁到东莞和珠海的航班。
问:这些课程收费吗?
答:这些线路也需要站务人员,交管理费。有的地方管理费比我们收的还高。听说有的收25%的车费。
当事人的这份口供就是证据!证实了证人的陈述。
敲诈勒索罪最后改为强迫交易罪。虽然没有无罪释放,但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尤其是在“三打两建”运动中,很难将重罪改为轻罪。称之为成功辩护!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说明辩护律师通过面谈,利用干部律师大换班的方式,将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和情节转移到当事人的供述中,创造这个证据,并确认其他证据在案,使这些有利的情节和证据充分。有意思。创造证据是辩护律师面试中最吸引人的部分。
4。出示证据
出示证据本质上是辩护律师在庭审前辅导当事人为自己辩护。随着证据的产生,定位于审查起诉阶段之后,但更重要的是审判阶段,尤其是审判前的最后一次会见。举证工作是律师向当事人展示全案证据,并向当事人传递全案证据的观点(技巧)。辩护律师要把自己的内功全部传授给当事人,当事人要吸收他们的观点、表情等技巧为己所用,为法庭表演做好充分准备,这就是江湖上传说中的吸星大法。
你可能想知道为什么辩护律师要见面出示证据。其实跟我们刑事审判的特点有关系。我们的刑事审判有两个特点。
第一,审判基本靠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在现阶段的刑事审判中,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基本不出庭。在庭审中,这些证据的证明和质证完全依赖于侦查机关收集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都是死的,没有讨论的必要)。公诉人以同样的语气宣读:现在出示本案证据,包括被害人XXX的陈述和证人XXX的证言.....表现出来。被告稀里糊涂,却没有机会面对对方。
如果没有庭前证据可以出示,被告人犹豫了几句,审判长就会打断被告人说:没意见吧?检察官将继续出示证据;还是被告,这不是质证意见,是辩护意见。还是等到辩论阶段再说吧。而且等到辩论阶段,审判长说这是你的质证意见,现在是辩论阶段,说你的辩护意见。最终,在被告开口之前,庭审就结束了。
二是审判节奏快。现在一个检察官从早上10点迟到到12点。不夸张的说,打完七八场很正常。被害人说的话,证人说的话,公诉人要么快速看,要么不直接看。你听不听被告的都不关我的事。以前只有东莞是这样,现在广州白云等法院也开始这么做了,这种趋势正在全国蔓延。至于为什么,没必要去找这个原因,怎么改善也不是三言两语能说清楚的,也不是我们所关心的。当事人要做的是聘请专业的辩护律师;辩护律师要做的,就是尽可能充分展示什么是对当事人有利的,为庭审做准备。
因此,快节奏的朦胧审判离不开证据展示的会见。
说到出示证据,很多辩护律师见面的时候,都有一种疑惑。要不要把所有案卷(复印件,律师只有复印件)都带到看守所见当事人?老律师的经验甚至一些律师关于刑事辩护的书上都明确说,最好不要把卷宗材料带进看守所给当事人看,以免306条的黑手。都说中国刑事辩护难,难于上青天。我认为有两个原因。一是律师本身对刑事辩护规则一无所知。当我听说一个律师被306条录取的时候,我觉得很恐怖。至于具体原因,我不管。然后大家见面就说在中国搞刑事辩护难。第二,公权力真的太流氓了,太自保了,随便找个借口,把辩护律师弄进去。这也是辩护律师将证据材料带给委托人的一个很好的借口。
我觉得一个优秀的辩护律师,无论是从职业要求还是职业勇气来看,都应该而且必须带卷宗材料。除非案情简单,被告人认罪,没有证据可查,否则带不带都无所谓。否则,会议就没有办法有效地进行。
辩护律师带着证据材料去看守所,冒着汗水,出示一些证据,是有目的的。在我看来,至少开会出示证据可以达到两个目的:
(1)让当事人知道自己被指控犯罪的证据是什么,让他们辨别真假。
而且心虚,没什么好说的。但是,非常有必要出示证据,让当事人了解无罪的案件,以及有罪但个别关键情节能否成立的案件。因为,对于客观真理,当事人永远是律师的先知;为了法律的真实,辩护律师是当事人的老师。可以看出,在会见中,辩护律师和当事人是亲密战友,可以互相商量,辨别真假,寻找机会和对策。
(2)协助当事人梳理全案有利情节,为庭审进行预演。
纵观全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中对当事人辩护的有利于自己的情节进行了归纳和提炼;对案件其他证据中明示或暗示的有利于当事人的情节进行挖掘、提升,通过创造证据的方式固定下来。这是辩护律师协助委托人梳理整个案件有利情况的工作。
虽然辩护律师做了所有这些准备,但仅仅停留在辩护律师自己理解的点上。接下来就是让当事人明白,让他在庭审的时候生动的表现出来。
要做到这一点,我们需要指导和培训派对,并为派对排练。关于排练的具体方法,以后在法庭上讲那些东西的时候再详细讨论。下面用一个简单的案例来说一下面试工作出示证据。
廖某某强奸罪名不成立[/s2/]
辩护律师在对全案材料进行评估后,协助当事人对有利事实进行梳理,并通过当事人之口,以庭审问答的形式呈现在法庭上。以下是证据所证明的会议内容。
1.你什么时候认识受害者的?在你见到受害者之前,你有没有拍下受害者洗澡的裸照?没有。(但受害人说有,一对一,证据不足)
2.2009年5月从汕头回广州后,为什么叫受害人去嘉禾?有外遇。
3.你第一次做爱是什么时候?
4.你上次做爱是什么时候?
5.在过去一年左右的时间里,你多久发生一次性行为?
一开始很频繁,有时候两三天一次,有时候一天两次,然后回来就回家做爱。
6.你通常在约会的时候打电话给谁?互相争斗
7.你通常在哪里约会和做爱?
我们以前都是在外面开房,然后为了省钱,在宿舍,厕所,食堂没人的时候做爱。
8.谁付的房费?有时候我付钱,有时候她付钱。
9.你和受害者已经认识一年多了。你给受害者送过礼物吗?衣服、食物、钙片等
10.她给你什么礼物了吗?我买衣服,送钻戒,帮我交学费(女方是包工头的老婆,所以是富婆)
11.你和被害人在一起期间,回了汕头老家。你回去的时候受害者去汽车站送你了还是你来的时候她去接你了?有(受害人提到送被告)。
12.你回老家后(2010年春节回汕头过年),你们还有联系吗?总是在半夜给我打电话。你妻子知道吗?是的,还吵过架(他老婆作证)。
13.受害者在此期间是否拒绝与你发生性关系?号码
14.林妹妹不能无故天上掉馅饼。为什么受害者要在约会时和你发生关系?她和婆婆相处不好。另外,她老公经常在外面搞女人报复他。
标签
从辩护律师踏进看守所到走出看守所见到委托人,仅此而已。谜底已经揭晓。信不信由你,这一切都在发生。
本文标签: 委托律师去拘留所看人需要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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