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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申诉人...这些不同的称谓,在法律文书中加在程青名字前面,随着诉讼程序而改变,记录了一个中年妇女从2020年春天到2021年冬天,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倔强和对中国法治的坚定信念

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申诉人...这些不同的称谓,在法律文书中加在程青名字前面,随着诉讼程序而改变,记录了一个中年妇女从2020年春天到2021年冬天,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倔强和对中国法治的坚定信念。此案经检察院抗诉后改判,也成为检察机关年内落实积极履职、精准监督司法理念的又一次生动实践。


房产官司一般打多久(离婚,房产讼争一波三折)

你的案子已经由市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诉。2021年8月13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助理检察官李颖电话告知程青案件进展。

“在电话里,我听到她在哭,”李英说。

程青是李英办理的一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当事人。因离婚时财产分割纠纷,程青将前夫王军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按照财产登记时与前夫约定的份额分割财产。该案一审、二审后,法院均以“双方对房屋权属未作明确约定”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程青向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申请,要求检察机关对该案的审判结果进行监督。

得知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诉的那一刻,程庆勇的眼泪里有感激,有委屈,有心痛...15年的婚姻和感情,最后他不得不用法律来结束。

婚姻解除十五年

因财产分割向法院起诉

2011年2月,程青和王军登记结婚。一年后,夫妻俩在北京某小区买了一套93平米的商品房。2012年3月,程青支付了首付款39万元,剩余贷款88万元于2014年3月还清。

程青说,一开始王军收入低,但多年不工作。因此,购房首付和购房后偿还按揭贷款的钱主要来自自己的工资收入、向父母借款和婚前收入,王军出资不到4万元。为此,2014年3月,新房收房时,两人在开发商处签了一份声明: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其中程青占99%,王军占1%。

2019年6月17日,该房产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办理手续当天,程青因身体不适未到场,而是委托王军代为签收。在不动产权证书首页,“共有情况”一栏显示“按份共有”;附页显示“王军持股1%,程青持股99%。”此外,两人还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签署了声明,约定王军占1%,程青占99%。宣言也是由王军代表程青签署的。

让程青没想到的是,2019年12月,王军突然提出离婚。虽然程青对这段感情和这个家庭很难过,但王君不肯回头,这让她最终同意离婚。

2020年1月,在离婚被提上日程的那些日子里,夫妻二人经常在微信交流中表现出对对方的关心。直到提到财产分割,两人的争执才上了台面。

“一开始他说什么都不要,最后提出平分房子。”程青说。但是不动产登记的时候是按份共有的,所以两人无法相处。无奈之下,程青将这家人起诉至法院。

很难断定该房产已经“明确约定”

“逐股”索赔被驳回

2020年4月,程青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其与王军离婚,并请求法院根据房产证登记情况,依法对王军按份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

程青认为,王军婚后长期不工作,工资经常被王军滥用,现在王军无法履行家庭义务。2019年底,王军突然提出离婚,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感情已彻底破裂,他请求法院判决与王军离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军辩称同意离婚,但财产比例不能分99%和1%。“这对我不公平。这个房子我交了这么多年,我要求房产平均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与被告因婚后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于2020年3月分居。婚后双方买房,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显示,房屋按份共有,王军的份额为1%,程青的份额为99%。关于房产份额,原告主张“根据房屋的出资额,他认可我出资多”。被告说“我办房产证的时候不知道1%和99%是什么意思”;对于买房时的具体投资情况,被告表示,“我大概投资了三四万,从购房到提前还贷,确实是她出了很多。”

庭审中,经程青申请,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房屋总价值30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允许双方离婚。但关于涉案房屋的分配,法院认为,虽然不动产权证书显示该房屋为共有份额,但该房屋系双方婚后共同购买,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贷款,双方对该房屋并无其他约定。原告请求以房产证登记为准,即99%的原告和1%的原告支付被告3万元折价款,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从照顾女性权益的原则出发,法院最终判决涉案房屋归原告程青所有,由原告程青向被告王军支付相应房屋补偿款150万元。

为什么产权证上白纸黑字的份额比例被认定为“没有法律依据”?程晴实在想不通。2020年11月,程青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查该案时明确,争议的焦点是“夫妻之间是否有财产约定,双方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当时《民法典》尚未正式实施),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协议应该是书面形式的。程青和王军签署的声明书是为办理产权证而出具的,王军表示不知道声明书的内容和意义。在双方未分别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很难认定双方对涉案房屋存在夫妻财产约定。虽然程提交了录音、微信聊天截屏等证据。,结合录音时的情况,王军对房屋份额的陈述并非在理性平和的状态下作出,也未采取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因此无法认定程青主张的房屋份额约定。

二审法院经综合考虑,认定程青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王军对涉案房屋的权属有明确约定,故于2021年1月25日驳回程青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程青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3月17日,北京高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程青的再审申请。无奈之下,程青向检察院申请了监督。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应视为夫妻对该财产已达成协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房屋权属是否有夫妻财产约定。”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第六检察处处长齐红、助理检察官李颖接手此案。经过充分调查核实和慎重判断,他们认为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适用法律错误,于2021年6月30日向北京市检察院提出抗诉。

在抗诉报告中,负责该案的检察官阐述了监督该案的理由——

将夫妻婚后购买的房屋登记为按份共有,既是一种特殊的意思表示,也是双方早已完成的行为。意向表达和登记行为已经房管部门确认。可见,双方通过权属登记明确约定了涉案房屋的份额,司法机关认为双方未另行书面明确约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申请人程青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王军对房屋份额的约定是知道并认可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王军作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他说他不知道申报的内容和意义,但也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因此,法院认为,王军对房屋份额的陈述并非在理性平和的状态下做出,充满了强烈的主观色彩,且该事实缺乏证据予以证明。

房产官司一般打多久(离婚,房产讼争一波三折)

根据相关规定,夫妻之间没有书面财产约定,但双方同意或者有足够证据表明有财产约定的,应当认定财产约定成立。本案中,程青提供的房屋产权证足以确定财产的约定。在不动产登记中,机械地要求当事人订立书面的财产协议,这与立法本意不符。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的效力,对内对外都有约束力。对于认定不动产权属、解决纠纷、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行政机关以声明等程序作为登记规范,旨在确定登记内容,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树立行政权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司法判决的结果不应与行政登记的内容相违背。”齐红说。

北京市检察院受理此案后,经审查认为,该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认定双方未对房屋权属作出明确约定与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未按双方约定的份额分割涉案房屋确属适用法律错误——

从双方的意思表示来看,在办理产权证之前,王军拿着程青的委托书接受了不动产权利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的查询,并以自己的名义和程青的名义在声明上签字。此后,他多次表示对涉案房屋明确认可,法院认定王军关于房屋份额的陈述“并非在理性平和的状态下作出”缺乏证据证明;

从实质法律行为的要件来看,王军以自己的名义和程青的名义签署的声明是书面形式。本案中,对于双方关于财产份额的约定,不能仅仅因为双方之间没有名为“夫妻财产约定”的书面材料就机械地予以否定,而应结合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书面材料和原立法意思予以认定。声明的实质是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共有书面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二审判决认定双方“未采取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与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

从物权登记的结果来看,不动产权证书是落实共有人约定的载体,物权登记机关也是根据共有人的意思表示对物权进行登记,一经登记即具有确认共有份额的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中心向王军、程青出具的《不动产权证书》反映了他们对财产份额的约定结果。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涉案房屋份额的确定不应与物权登记内容有所不同。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协议应该是书面形式的。夫妻受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协议的约束。本案中,双方存在合法明确的财产约定,涉案房屋应当按照双方约定进行分割。原审判决没有按照双方约定分割婚内房屋,适用法律错误。

2021年8月13日,北京市检察院依法向北京市高院提出抗诉。

再审撤销原、二审判决

房屋按照不动产登记份额分割

北京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北京高院将案件发回重审。

法院经再审查明,王军、程青在对涉案房屋进行登记时,双方出具了一份声明,约定涉案房屋由双方共有:程青占99%,王军占1%;登记机关查询笔录记载“申请人登记事项是否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回答‘是’”,王军在查询笔录上签字。

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王军与程青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并在登记申报书中明确约定份额比例为王军1%,程青99%。王军在声明上签字(并代程青签字),并向登记机关表明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意味着双方对该房产的共有权进行了约定,并按约定进行了产权登记。本协议和登记对王军和程青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涉案房屋应当按照共有的约定进行分割。程青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对房屋分割处理不当,再审予以纠正。

2021年12月23日,法院判决撤销本案判决中的财产分割,判决涉案房屋归程青所有,程青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王军支付折价款3万余元。

“案件虽然尘埃落定,但办案过程引发了我们很多思考。”齐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案件数量不是很多,而是准确。要注重对具有纠偏、创新、引领司法理念功能的案件进行精准监督,努力提供更好、更优、更实用的民事检察产品,促进法治精神的传播和法治理念的培育。

齐虹认为,与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生活相比,法律永远是归纳的、抽象的。与适当的法律相比,后者更加困难。对于每一个民生小案件,民事检察人员都要“从轻处理”,确保案件事实的判断和法律的适用不出现偏差。一个法律事实到检察阶段已经判了好几次了。在抽象规定与具体案件事实的冲突中,需要进行价值判断,做出适当的案件处理结果,并以法律为依据。

“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朱亚品提出,要进一步强化检察工作只有融入大局、服务大局才有价值,检察系统只有支撑治理、社会治理、城市治理、基层治理才有价值的理念”。要提高服务大局的自觉性和针对性,民事检察人员必须具备依法治国的系统思维。“齐红说,婚后买房和产权登记,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直接关系到人们依法安排生产生活的观念和需求。司法应当在研究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忠实事实的基础上,作出有利于维护行政机关权威、保障产权登记稳定和交易安全的裁判结果。以执法与司法标准的统一,引领人民群众以合法、适度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引领诚信、友善、文明的社会风尚。

(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专家观点

■“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民法问题,一个是不动产登记的效力问题,一个是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问题。

首先,在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方面,原《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权属和内容的依据。不动产登记是产权公示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案中,夫妻双方在不动产登记时对份额有明确约定,在产权证首页共有情况一栏也有登记。为了产权公示的权威性,应该承认。其次,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问题,本案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丈夫一方在签署声明登记时故意表示瑕疵,双方约定的意思表示非常明确,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况。双方之间的这个“契约”应该严格遵守,在双方内部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效力不应该轻易否定。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莉)

■声明符合“书面”的形式和实质要求

本案的关键在于,程青与王军之间的声明是否构成夫妻财产约定。原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根据法定财产制度,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按照约定财产制,夫妻可以约定财产的归属。夫妻之间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按照夫妻约定确定财产归属,而不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涉案房屋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如果认定声明构成原《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则应根据声明内容确定归属并分割房屋,否则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值得注意的是,登记机关登记的份额比例当然不能作为夫妻财产约定存在的依据。实践中,夫妻双方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可以只登记在一人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房屋只属于登记的一方,仍然属于夫妻双方。因此,本案中夫妻财产约定存在的关键在于申报,而不在于登记机关的登记。

关于夫妻财产约定,我国原婚姻法只是原则上规定,要求采用书面形式,没有其他要求。所以,协议只要符合“书面”形式,内容就是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本案中,该声明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程青的签名为王军签名,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李超,北京化工大学文法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行政确认确认的事实具有法律效力

产权登记作为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依法确定、认定、证明或者公告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在稳定法律关系、减少纠纷、保障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中,涉案双方均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在房产证上写明了份额比例。这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对涉案财产总比例及相应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达成共识,并经行政机关确认。在没有足够反证推翻上述行政确认的情况下,行政确认认定的事实为法律事实。王军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相应的法律后果,且无充分证据证明上述行政确认违反客观事实或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通过行政诉讼否定过产权登记行政确认的效力,故涉案产权登记行政确认应予支持。本案中,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对本案提出抗诉,正确适用了法律,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捍卫了产权登记行政确认的公信力,值得称道。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法博士、哈尔滨理工大学教授王晨)

(来源:检察日报作者:刘)

本文标签: 300万房产官司律师费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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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三界判官

    三界判官

    2022-03-23 04:02:26    回复

    ,因此无法认定程青主张的房屋份额约定。二审法院经综合考虑,认定程青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王军对涉案房屋的权属有明确约定,故于2021年1月25日驳回程青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程青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3月17日,北京高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程青的再审申请。

  • 扯你双马尾

    扯你双马尾

    2022-03-23 02:52:33    回复

    “并非在理性平和的状态下作出”缺乏证据证明;从实质法律行为的要件来看,王军以自己的名义和程青的名义签署的声明是书面形式。本案中,对于双方关于财产份额的约定,不能仅仅因为双方之间没有名为“夫妻财产约定”的书面材料就机械地予以否定,而应结合

  • 傲娇王子

    傲娇王子

    2022-03-22 21:49:37    回复

    撤销原、二审判决房屋按照不动产登记份额分割北京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北京高院将案件发回重审。法院经再审查明,王军、程青在对涉案房屋进行登记时,双方出具了一份声明,约定涉案房屋由双方共有:程青占99%,王军占1%;登记机关查询笔录记载“申请

  • 撒野男人

    撒野男人

    2022-03-23 02:59:50    回复

    后购买的房屋登记为按份共有,既是一种特殊的意思表示,也是双方早已完成的行为。意向表达和登记行为已经房管部门确认。可见,双方通过权属登记明确约定了涉案房屋的份额,司法机关认为双方未另行书面明确约定,

  • 萧纪儿鹏

    萧纪儿鹏

    2022-03-22 17:52:40    回复

    我也是

  • 庞聪琰燕

    庞聪琰燕

    2022-03-22 17:52:40    回复

    原来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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