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7 | 评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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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xx法函号。
致xxx:
受湖南省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湖南省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特委派周律师(以下简称律师)于201年12月21日至201年4月5日向委托人发出本律师函关于你方拖欠货款的情况:
一.基本事实
根据客户提供的材料,你是客户的委托人,经常向客户进货。客户按照每批货物的约定将货物交付到位。但是,收到货物后,你没有履行付款义务。自201x年12月21日起,你开始拖欠客户货款。截至201x年4月5日,你方欠客户货款共计28947元。经客户多次提醒,你仍置之不理,迟迟不办。
二。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三。我们的要求
1.从本律师函邮寄到你留在委托人处的地址之日起,你欠委托人的款项期限中断,另行计算;
2.您应在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3日内,持委托人出具的账户对账单到委托人处结清货款,或将账户对账单中的款项划入委托人收款账户(开户行:分行户名:湖南省某有限公司卡号:)。
我希望你立即处理上述事宜,以防止事态扩大。如果拒绝,委托人将依法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在内的一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律师函的出具并不意味着委托人放弃或免除其权利,也不意味着免除其任何侵权责任或法律义务。委托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向您主张本律师函中规定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请慎重考虑!特此通知!
湖南xx律师事务所
律师签名:
联系信息:
20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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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酒翁烹月色
2022-03-22 15:16:17 回复
次提醒,你仍置之不理,迟迟不办。二。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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