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9 | 评论:1
隐瞒真实收入以逃避赡养费?
每月索要8万多元的抚养费?
说经济收入低减少孩子抚养费?
在一些离婚案件中,双方
对于维修费可谓“谈虎色变”。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婚姻观念的改变,我国离婚率逐年上升。因夫妻离婚纠纷引起的诉讼案件也有逐年增加的趋势。2016《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离婚纠纷》显示,除财产纠纷外,96%的离婚案件会涉及子女抚养问题。那么,如果夫妻离婚,孩子抚养费应该怎么算?
近日,上海一中院对近年来审结的涉及抚养费纠纷的案件进行了梳理,并对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
隐瞒真实收入逃避子女抚养费?
子女抚养费可以少付吗
2009年,上海女孩李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王先生。半年后,他们登记结婚,后来他们有了一个可爱的儿子。但随着儿子的长大,他们在生活上的分歧越来越多,经常吵架。2015年3月,王先生一怒之下回到东北老家,再也没有和李女士同居。
2017年,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提出抚养儿子。李女士同意离婚,但她认为儿子在两人分居期间一直由自己抚养,离婚后应由她抚养。她要求王先生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并在他们分居期间补足抚养费。
然而,王先生不同意。他说他回到东北后没有稳定的工作。如果儿子由李女士抚养,他只能承担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他向法院提交了个人工资证明和工资表,显示其目前月基本工资7000余元,实际工资5000余元。
根据王先生提交的收入证明,一审法院判决王先生自2018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并补足2015年3月至2018年11月所欠抚养费4万元。
一审判决后,李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李女士认为,先生提供的收入证明及工资表仅证明其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收入未如实提交。她向法院提交了近几年王先生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户。根据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材料,上海一中院查明,王先生自2016年2月开始缴纳公积金,缴费基数从7000元逐步提高,2018年10月起缴费基数达到11000元。
上海一中院审理认为,王先生称自己没有稳定工作,收入很少。但根据公积金的缴纳情况,他在2015年3月离职后,至少从2016年2月开始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公积金的缴费基数从7000多元一直涨到目前的11000多元。可见,王先生并没有恪守诚信原则。作为父亲,养育孩子是他的职责,这是做人的根本。分居以来逃避不支付子女抚养费不是父亲的行为。根据现有证据,上海一中院认为原审酌定的抚养费过低,应予调整,故改判王先生自2018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并补足未支付的抚养费6万余元。
除了孩子抚养费,还要支付高额生活费?
不应无限增加一方当事人的负担
2008年,宋女士与比自己大18岁的黄先生(新西兰籍)结婚。不久后,宋女士生下了儿子。本该是一个幸福的三口之家,但双方因年龄、性格、文化观念的差异逐渐产生矛盾,最终在2016年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离婚后,儿子随宋女士生活,黄先生自2016年6月起每年支付抚养费55000美元,直至儿子年满18周岁。
几天后,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黄先生支付宋女士及其儿子移居澳洲前在上海生活期间的所有费用,包括租房、日常开销、补课等,每月共计8.3万元,此外每年还需支付子女抚养费5.5万美元。
2017年,宋女士将黄先生告上法庭,认为黄先生至今虽已还清儿子的子女抚养费,但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她和儿子在上海的生活费,要求黄先生按约定支付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的生活费。
黄先生认为,双方协商离婚时,宋女士曾表示将于2016年底带着儿子移民澳洲,因此双方参照儿子在澳洲生活学习的费用,设定了每年支付5.5万美元抚养费的标准。同时,在宋女士的要求下,双方口头约定在离婚后她和儿子移民澳洲前的半年内,黄先生继续按婚内生活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因此才有每月8.3万元生活费的规定。黄先生认为已按约定支付了抚养费及生活费,不同意宋女士的请求。
关于生活费问题,一审法院认为黄先生的说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且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关于2016年12月底前应变卖其他财产的约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黄先生的说法。经审查,黄先生应支付这7个月的生活费,共计58万余元,黄先生已实际支付56万元,故一审判决黄先生还应支付宋女士2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宋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宋女士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均未明确写明生活费的支付期限,迁出时间不确定。她和儿子都没有在2016年底前移民澳洲。根据协议,黄先生应支付他们在上海期间的生活费用。
上海一中院认为,黄先生所支付的抚养费已经明显高于本市普通生活水平,宋女士对自己的生活和儿子的抚养应当有自己的责任和贡献。关于生活费的期限,虽然离婚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但考虑到案件事实,黄先生不可能无限期支付这么高的费用。如果宋女士带着儿子长期在上海生活,懒得去澳洲生活,如果没有约定期限,黄先生就长期支付,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和常理。因此,一审法院参照离婚协议的其他条款,确认该期限于2016年底结束,合理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没有固定收入可以不交抚养费吗?
支付子女抚养费是一项法律义务
张女士和赵先生在自由恋爱后结婚,并于2008年生下他们的女儿。但是好景不长。女儿一岁多的时候,他们因为生活矛盾离婚了。2009年5月,双方约定离婚后,女儿随赵先生生活,张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但自离婚后,张女士一直未支付抚养费。转眼间,女儿10岁了。
2018年,女儿将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2009年6月至2018年10月的抚养费,共计39000余元。同时要求张女士增加抚养费,从2018年11月起每月2000元。
张女士说,她给女儿的抚养费都是探望女儿时用现金支付的。况且她两年多没工作,身体虚弱,只能打零工,一个月才2000块钱,无力增加抚养费。对于张女士的辩解,赵先生表示从未得到过张女士的任何支持,张女士也很少看望女儿。
一审法院认为,张女士关于以现金方式支付赡养费的意见,因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纳。随着女儿的长大,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相应的费用大大增加,女儿要求调整抚养费也是合理的。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张女士的实际承受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决张女士自2018年1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并补足抚养费39000余元。
一审判决后,张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张女士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每月支付1000元的子女抚养费,她无力承担,要求减为800元。上海一中院审理认为,张女士认为自己现在无业,只做零工,没有经济能力增加抚养费,只是提供了社保中心的缴费记录作为证据,没有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社保缴纳记录不能作为张女士是否有工作的直接证据。事实上,张女士本人完全有劳动能力,应当积极寻求就业机会,扭转困境,提高经济能力,更好地承担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观察
赡养费的多少要多方考虑
我国婚姻法第37条明确规定了抚养费,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一些抚养费纠纷案件较为复杂。对此,上海一中院总结了一些相应的审判思路。
第一,子女抚养和教育医疗费用的关系。抚养费一般包括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不同学校的教育费差别较大。私立学校、国际学校等教育费用较高,一般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的抚养费无法承担。同时,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是否同意子女就读此类学校,也是应当考虑的因素。同样,一般抚养费所能涵盖的疾病种类和医疗费用也是有限的,当出现严重疾病时,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二、如何判断子女抚养费需要增加。目前,托管人要求增加维护费的案例不在少数。增加抚养费的原因有很多,孩子上学、出国、物价上涨、生病等。法院需要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判决。一般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承受能力、居住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是否需要增加抚养费以及增加的数额。
【/s2/】三、如何判断支付赡养费一方的经济条件的变化。近年来,赡养费支付人以经济状况变化为由拒绝增加赡养费或要求减少赡养费的案件逐渐增多。法院可以根据劳动合同判断支付赡养费一方的收入。但实践中存在劳动合同欺诈、故意隐瞒收入的情况。这时候就要结合缴纳的社保费和银行卡工资明细清单来判断收入的真实性。在被辞退的情况下,法院还要调查辞退是否由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主动提出,是否存在离职、逃避抚养费等情形。
四、离婚前夫妻分居,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配偶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如何判断应支付的数额。[/s2/]在这种情况下,除了父母的承受能力和子女的实际需求,法院还需要考虑父母的分居状况和分居期间的具体情况,包括夫妻双方是否经济独立、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有权支配共同财产、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补贴家庭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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