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97 | 评论:2
资料来源:裁判文书网,最高法院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16)最高人民法院第6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强,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满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省略其他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李强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赣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就上诉人吴与原审被告、、、东莞市广汇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公司)、东莞市安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上诉人李强,原审被告、,广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新春,吴的委托代理人戴,到庭参加诉讼。经传唤,曹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安明公司经公告送达法院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吴律师服务费20万元;
2.二审诉讼费用由吴负担。
事实和理由
1.现有关于诉讼费的规定仅适用于部分地区,不能理解为败诉方(过错方)承担诉讼费的法律依据;
2.是否聘请律师是当事人的权利,不是必要行为。法院不应该因为是否聘请律师而改变案件的结果。所以聘请律师和提起诉讼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3.我国现行相关规定中没有统一的律师费标准,当事人和委托律师可以自行协商,法院很难界定收费的准确性。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吴承担律师费20万元。
吴辩解道
一审判决李强合法且有理有据的律师费请求驳回李强的上诉。
杨娟、鲁旸、曹钟、光辉公司和安明公司没有答复。
吴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12月9日,由发起,李强、以房地产开发急需资金为由,向吴提出借款。为此,吴与李强、、光辉公司、安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李强、向吴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从吴实际借款时间开始计算;利息按年利率50%计算,即年利息为2500万元整(利息不含税费,税费由李强和杨娟承担);如李强、违约,吴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李强、承担;广汇公司、安明公司、为李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向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如协商不成,应由江西省人民法院解决。
合同签订后,根据合同约定及李强、的付款委托,吴委托江西电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借款5000万元分四期打入广汇公司账户。
但贷款到期后,李强、杨娟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广汇公司、安明公司、公司也拖延履行合同约定的连带还款义务,吴多次催促无果。
为实现其合法应得的债权,诉请法院判决李强、立即向吴清偿全部款项共计81823828元[其中借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3065.28万元(利息暂自实际借款之日起至2015年4月8日止,最终计算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律师费1171028元],广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李强、杨娟、鲁旸、光辉公司、安明公司、曹钟共同负担。
诉讼中,吴申请追加被告,认为吴汇给广汇公司的5000万元中,有3000万元转入了杨娟之女李强、广汇公司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鲁旸的个人账户,其余2000万元也转入了李强、杨娟、鲁旸的家族公司账户,严重影响了李强、杨娟、广汇公司的还款能力。
本案借款合同也是鲁旸代表广汇公司签署的,并签署了广汇公司同意借款的股东会决议。将吴转入公司账户的借款为其个人所有,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故请求法院判令对吴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贷款利息是以什么标准计算的?(2)吴的律师费1171028元应否支持?鲁旸是本案的合格被告吗?他是否应对李强和杨娟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略下)
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按年利率的50%计算,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最高限额,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在一审庭审中,吴主张借款利息应按年利率36%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利率保护界限为24%,第二款规定的年利率36%是针对借款人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利息的情形。本案中,借款人李强、杨娟未支付贷款利息,不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故本案贷款利息应按年利率24%计算,超出部分依法不予支持。
吴与江西中楚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支付20万元作为一审律师服务费,实际支付10万元。
李强、、认为江西中楚律师事务所没有开具发票,不应支持吴的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借款合同约定,如李强、违约,应支付吴的诉讼费及其他维权费用。江西中楚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吴的一审代理费为20万元,该委托代理合同为不具约束力的合同,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且江西中楚律师事务所已尽到代理职责,吴还应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故吴1171028元律师费无事实依据,但20万元律师费有合同依据,应予支持。
二审判决结果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一审法院判决李强、杨娟承担律师费是否正确。
根据本案双方借款合同的约定,如李强、违约,吴因维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李强、承担。本协议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有效,各方应当善意履行。
吴为实现债权,向本案提起诉讼,与江西中楚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代理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吴需要支付律师费20万元,这是吴按照约定必须承担的费用,并且已经部分履行完毕。因此,一审判决李强、杨娟承担律师费2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李强的上诉主张,诉讼费不构成诉讼的必然费用,不应由他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李强负担。
这是最终判决。
审判长王
王玉英法官
王丹法官
2017年3月17日
书记员王永明(兼)
如果任何一方(借款人或债务人)违约,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诉讼费、保全费、运输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守约方(贷款人或债权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而向违约方追偿的,由违约方承担。
本文标签: 律师写借条需要多少钱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添福娱乐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兜里没钱了
2022-03-20 13:37:37 回复
本息;广汇公司、安明公司、公司也拖延履行合同约定的连带还款义务,吴多次催促无果。为实现其合法应得的债权,诉请法院判决李强、立即向吴清偿全部款项共计81823828元[其中借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306
霸气帝王
2022-03-20 14:47:24 回复
公司和安明公司没有答复。吴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12月9日,由发起,李强、以房地产开发急需资金为由,向吴提出借款。为此,吴与李强、、光辉公司、安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李强
探索小熊
2022-03-20 09:36:14 回复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李强负担。这是最终判决。审判长王王玉英法官王丹法官2017年3月17日书记员王永明(兼)律师建议,在签订任何合同,借钱给他人打任何借条后,记得在争议条款中加上下面这句话:如果任何一方(借款人或债务人)违
犹借银枪逞风流
2022-03-20 10:07:57 回复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一审法院判决李强、杨娟承担律师费是否正确。根据本案双方借款合同的约定,如李强、违约,吴因维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李强、承担。本协议是各
本文已有2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