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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简易民事程序改革试点小额诉讼实施细则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改革简化分流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全市法院开展小额诉讼审判试点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简易民事程序改革试点小额诉讼实施细则

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改革简化分流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全市法院开展小额诉讼审判试点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制定本试点实施细则。

一.一般规则

1.【指导思想】小额诉讼应当以简化民事诉讼程序、公正高效审理小额案件、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快速稳定民事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为宗旨。

2.【适用标准】小额诉讼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争议标的在5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

3.【协议适用】对符合本规则其他条件、诉讼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简易金钱给付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予许可,并制作备案笔录。

小额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对方当事人说明仅针对诉讼标的的变更情况,如变更后的诉讼标的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对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小额诉讼请求可以继续适用。

4.【适用除外】小额索赔不适用以下情况:

(一)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

(二)确认权利的案件;

(三)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

(四)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五)需要评估鉴定或者诉前已经评估鉴定但对方当事人有异议的案件;

(六)涉及群体诉讼或者涉及多方当事人权益的案件;

(七)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八)矛盾可能激化的案件;

(九)其他不适合小额诉讼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立案

5.【起诉状】原告可以自己写起诉状,也可以用表格起诉状。

6.【辅助立案】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大厅设立小额诉讼专用宣传栏,摆放小额诉讼指南。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还可以设立小额诉讼专门立案窗口,建立小额诉讼绿色通道,负责立案和咨询工作。

为提高小额诉讼案件的审判效率,突出小额诉讼经济便捷的特点,鼓励当事人通过互联网立案。

7.【立案】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收到立案材料的当天登记立案,并告知当事人审判组织、审判期限、审判方式、一审终审等情况,发送小额索赔通知书。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和小额诉讼请求书发送被告。

8.[案例编号]人民法院对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案件,仍按现行编排案号的方式编排案号,但应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按统一模式标注“小额”。

9.【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的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并根据该异议是否成立作出相应裁定。裁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10.【程序适用的异议】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裁定应当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11.【诉调对接】各基层人民法院要做好诉调对接中心与小额诉讼审判的衔接工作。对符合小额诉讼进入诉调对接中心条件的纠纷,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即时立案,适用小额诉讼:

(一)经诉前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

(2)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想继续调解,或者自受理纠纷之日起满30日调解未果,当事人不愿延长调解期限的。

12.【内部移送期限】对于小额诉讼案件,一般应在立案当日将案件移送指定法官,最迟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

三。试验

13.【法官】审理小额诉讼民事案件,应当由审判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全面的法官独任审判。

14.【举证期限、抗辩期限】对于小额诉讼案件,经人民法院告知放弃抗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后,双方当事人明确放弃的,可以立即开庭。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限的,举证期限可以由双方约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一般不超过七日。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答辩期,指定的答辩期一般不超过七日。

15.【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适用于审理民事案件的小额诉讼。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和证人,可以灵活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当事人申请通过视频系统等方式询问证人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适当的,可以准许。

16.[审判]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加强诉讼指导,当事人应当携带全部证据,并通知证人出庭。审判程序可以适当简化,不区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原则上应当一次性审结。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进行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除外。

四。裁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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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审限】小额诉讼民事案件的审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因客观原因,如当事人因特殊原因申请延期开庭、当事人要求继续调解等。不能结案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18.【调判结合】审理小额诉讼民事案件,应当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庭中、庭后调解,促使当事人选择判决以外的结案方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但是,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判。

19.【裁判文书】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可以按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辩护意见、主要事实、简要的判决理由、判决依据、判决主文以及一审、终审判决通知书等。

对于案情简单、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法官可以当庭作出判决,并说明判决理由。对当庭判决的案件,判决过程有庭审录音录像或者庭审笔录完整记录的,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时可以不再写明判决理由。

20.【判决】适用小额诉讼的民事案件,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当庭送达,但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判决的除外。特殊情况不能当庭送达法律文书的,应当在宣判后七日内送达。

21.【诉讼费】小额诉讼适用于民事案件。诉讼费按件收取,每件10元。经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免予起诉。

动词 (verb的缩写)程序转换

22.【转换要求】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严格控制向其他程序的转换。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允许转换程序,以保证程序适用的稳定性。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程序转换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标准,选择按照简易程序的一般规定办理或者转换为普通程序办理。转换后,继续计算试用限制。

一般不允许小额诉讼案件按简易程序一般规定办理后转为普通程序。

23.【改为简易程序总则】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改为简易程序总则:

(一)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的,变更诉讼标的金额的,变更后的诉讼标的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对方当事人说明是否同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请求。对方明确表示异议的,应当按照简易程序的一般规定办理;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如果变更诉讼标的金额,且变更标的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按照简易程序的一般规定办理;

(3)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如在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中增加非货币给付的诉讼请求,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按照简易程序的一般规定办理;

(4)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反诉,案件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按照简易程序的一般规定办理。

(5)需要识别、评价和审核;

(六)其他不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案件变更为适用简易程序一般规定办理的,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且案件已经开庭审理的,无需再次开庭。

24.【解释与备案】人民法院应当经所在地法院院长书面同意后,向双方当事人解释案情,并制作备案笔录。

25.【转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事实复杂、权利义务关系不清、争议较大,不适合小额诉讼的,应当书面报请分管院长批准,经批准后,作出转普通程序的书面裁定。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审理,但可以简化举证、质证环节。

不及物动词司法监督

26.【申请再审受理法院】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小额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7.【再审审理】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小额诉讼案件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当事人对作出的再审判决或裁定不得上诉。

以原审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查,当事人申请的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当事人可以对再审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

七。补充条款

28.【小额诉讼指导小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了小额诉讼指导小组,负责本市法院小额诉讼的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小额诉讼指导组由立案庭、民事庭、商事庭、知识产权庭、金融庭、申诉审查庭、审判监督庭、干部处、审计处、研究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高院分管民事庭的副院长担任。小额索赔指导小组有一个办公室,设在民事审判庭。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小额诉讼的组织领导。

29.【海事海商案件的适用】海事海商案件不适用本试点实施细则。

30.【生效日期】本试点实施细则自2020年4月7日起实施,试点时间两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小额诉讼案件审判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本文标签: 小额案件的诉讼费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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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偷支挑花送给你

    偷支挑花送给你

    2022-03-20 14:35:01    回复

    民事案件,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改为简易程序总则:(一)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的,变更诉讼标的金额的,变更后的诉讼标的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对方当事人说明是否同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请求。对方

  • 溥顺蓓可

    溥顺蓓可

    2022-03-20 06:39:19    回复

    这叫啥事啊

本文已有1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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