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4 | 评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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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的主要信息:
一、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贷款。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转账是为了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二。相关案例
(1)廖社瑞、田美英民间借贷纠纷案(2020)豫* *法字第426号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被告未提出转让是为了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抗辩主张,即应当认定转让是为了交付借款,借贷关系成立。只有被告提出转让是为了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的抗辩主张,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原告才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廖社瑞对田美英、李、的还款主张予以否认,辩称该笔转账是为了偿还向借款,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借贷关系应认定成立。廖社瑞要求其不承担3万元还款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
(二)高升与朱波民间借贷纠纷中华民国沪* * * *民初字(2017)第22414号
法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是朋友,被告向原告借款11笔,共计129.1万元。其中有5笔借款共计90万元,有转账凭证,被告出具借条和收据;此外,还有6笔39.1万元的转账,但没有借据和收据。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需要区别对待。前五笔借款90万元手续完备,证据充分,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
本案涉及的其他6笔39.1万元借款是否构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在这6笔未打借条的转账中,有3种情况:一是在原被告有一系列打借条的借款行为之前,即在原被告第一次出具借条收据的日期2017年6月21日之前,有4笔借款。对此,原被告在2017年9月24日、26日与微信的联系中显示,被告对此无异议,并承诺愿意补足欠条,但因故未能做到。二、一笔借款在一系列有借据的借款行为中间,支付宝于2017年7月9日转账3万元,三、一笔借款2.6万元发生在一系列有原被告收据的借款行为之后。综合以上三种情况分析,根据原告的解释,原被告是朋友,基于信任,起初没有收据和借条;后来贷款增加,为了降低风险,要求被告打欠条。后来为了在诉讼过程中丰富证据,原告提供了一份微信记录,上面显示被告认可借款。此外,第二、三种情况都发生在当事人有一系列借款行为的中间或之后。虽然没有被告微信认可的证据,但转账手续有凭证且金额较小。从举证责任的分配来看,原告已经提供了转账凭证,被告如果否认,应该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否认,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也可以认定其借贷关系成立。
(三)高与徐(2**0)晋**民中20号民间借贷纠纷案
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基于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以转账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或者其他债务为抗辩,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原告通过提供转账凭证,已经初步完成了举证责任。被告的抗辩事由不是借条,不仅承担具体的抗辩义务,还要承担提交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也就是说,被告辩称原告转让是为了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相当于被告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对于这种说法,需要做出具体合理的解释,也需要提出一些证据来证明。如果被告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基于原告的初步证据,一般应认为发生了借贷关系。
本案中,上诉人高承认收到100万元,但认为是投资分红,不应返还,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结合上诉人、被上诉人在一审、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该项为投资分红的主张不成立,具体分析如下:一、郭跃华、张凤祥未就投资装载机的证明出庭作证,证明中没有约定如何分红,不能证明投资装载机68000元的具体分红金额;其次,上诉人主张其丈夫、王等四人各出资20万元,徐承诺到期偿还40万元。但证人王对此予以否认,称其从未投资青怡科贸公司,也未获得任何分红。证人金某虽陈述其与各出资20万元,但其关于出资的陈述前后不一致,且证人与上诉人之间关于是否出资、是否分红的说法不一,故我院对出资证明书及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第三,证人金称投入股份的20万元将于2014年5月31日与徐签订的合同到期时返还本金及利润40万元,但涉案款项100万元已于2013年2月7日由徐转给高,上诉人主张该100万元为投资分红,无法合理解释,不符合常理。第四,上诉人主张其丈夫与徐有业务往来,并有往来账目,徐欠其126万元。2013年支付上诉人100万元后,仍有部分款项未支付,但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这一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上诉人高参不能合理解释涉案款项为投资分红,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为投资分红,本院不予支持。
三。摘要
亲戚朋友同学之间时不时会互相借钱。出于对彼此关系的信任或者出于怜悯,出借人不会要求借款人签订书面协议,只保留转账凭证和聊天记录。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还是要保留借款协议之类的证据。当借款行为已经发生,但没有借款合同等书面证据时,贷款人应及时与借款人协商补充相关材料,以便发生纠纷时主张还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许
资料来源:法律之家
来源:山东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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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吼
2022-03-19 16:29:38 回复
014年5月31日与徐签订的合同到期时返还本金及利润40万元,但涉案款项100万元已于2013年2月7日由徐转给高,上诉人主张该100万元为投资分红,无法合理解释,不符合常理。第四,上诉人主张其丈夫与徐有业务往来,并有往来账目,徐欠其126万元。2013年支付上诉人10
白马扬沙
2022-03-19 23:43:33 回复
,本院不予支持。三。摘要亲戚朋友同学之间时不时会互相借钱。出于对彼此关系的信任或者出于怜悯,出借人不会要求借款人签订书面协议,只保留转账凭证和聊天记录。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还是要保留借款协议之类的证据。当借款行为已经发生,
尔等乱臣贼子
2022-03-20 02:24:48 回复
所述,上诉人高参不能合理解释涉案款项为投资分红,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为投资分红,本院不予支持。三。摘要亲戚朋友同学之间时不时会互相借钱。出于对彼此关系的信任或者出于怜悯,出借人不会要求借款人签订书面
离人何必挽
2022-03-20 00:41:46 回复
人王对此予以否认,称其从未投资青怡科贸公司,也未获得任何分红。证人金某虽陈述其与各出资20万元,但其关于出资的陈述前后不一致,且证人与上诉人之间关于是否出资、是否分红的说法不一,故我院对出资证明书及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第三,证人金称投入股份的20万元将于2014年5月31日与徐签订的合同到期时
侠盗高飞
2022-03-19 23:28:06 回复
纷案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基于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以转账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或者其他债务为抗辩,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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