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9 | 评论:1
南沙自贸区法院发布《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要约和解程序指引》
4月22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贸区南沙区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要约和解程序适用指引》。
4月22日,南沙自贸区法院宣判了首例适用要约和解程序的商标侵权纠纷案。
文/图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通讯员王李
为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22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贸区南沙区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要约和解程序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该指引适用的首例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作出判决。根据案件情况,判决适当增加了拒绝要约和解一方(被告)的负担,起到了诉讼成本的杠杆作用。
指导各方谨慎处理争议,并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
当遇到纠纷时,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所需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往往比诉讼低得多。但由于种种原因,很多当事人遇到纠纷后的第一个想法就是起诉。即使在对方给出了相对合理的调解方案后,很多当事人仍然不愿意通过调解解决矛盾。
此次,南沙自贸区法院发布《指引》,希望引导当事人在对案件有合理预期的前提下,认真谨慎对待和解,不要以一时气愤、恶意诉讼、故意拖延诉讼等理由拒绝合理和解。
《指引》指出,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过程中,判决作出前,一方当事人可以参照同类案件的现有判决标准,提出明确具体的和解方案。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法院可以应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制作调解书,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当减免诉讼费用。如果对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和解,且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比和解要约对拒绝和解的一方有利,法院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酌情增加拒绝和解一方的诉讼费用负担。
早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中表明态度,允许法院在一方当事人不参加调解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诉讼的情况下,增加诉讼费用负担。
“我们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表达法院鼓励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促进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积极态度,并通过发挥诉讼费的杠杆作用,促使案件当事人审慎理性考虑和解请求,及时高效解决纠纷。”南沙自贸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赵丽说,“特别是对于侵权事实清楚、同类案件判决标准已经相对统一的知识产权案件,督促当事人更加认真、谨慎地提出和对待和解方案,避免盲目拒绝甚至故意拖延诉讼,可以促进以较低成本高效解决纠纷。”
要约和解程序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指引》明确了可以适用要约和解程序的情形,包括侵权事实清楚、当事人仅就赔偿数额发生争议、类似案件的判断标准明确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合同的性质、效力和履行事实清楚,当事人只对还款金额有争议,同类案件的判断标准明确的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其他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法院认为适用适当的知识产权案件。
对于符合这些情况的案件,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各方当事人都可以书面向法院申请适用要约和解程序。法院收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可以适用要约和解程序。法院确认案件可以适用后,将向各方当事人送达《适用要约和解程序通知书》,明确告知各方当事人要约和解程序的适用效果和后果,并规定要约的期限。在适用要约和解程序的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法院对和解方案以及各阶段谈判的效力进行说明。
发挥案例作用,倡导理性诉讼
《指引》规定,当事人提出的和解内容应当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南沙自贸区法院或广州市其他基层法院同类案件的裁判文书为依据,赔偿或给付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现有同类案件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范围。
“和解的提议不是随意提出的,更不是漫天要价。当事人作出的和解要约必须参照现有生效判决的判断标准,并且必须明确具体。”赵丽表示,为帮助双方当事人形成对案件的合理预期,提高和解要约的效力,此次发布的《指引》还特别注意与南沙自贸区法院去年发布实施的《类似案件辩论程序诉讼指引》相衔接,鼓励双方当事人就任何一方提出的类似案件标准进行辩论作为参考,使和解要约更加公平合理。
作为和解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自愿协商、理性和平解决矛盾的一种方式,对社会关系的缓和和修复以及处理结果的引导和示范具有良好的效果。以类似案件为参照,提出和解要约,有助于双方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形成更合理的预期,顺利达成和解。
继续借鉴国际通行的程序规则,推动湾区一体化
5.6万平方公里,7000万人口,11万亿元经济总量,资本、技术、产业、人才集聚...在粤港澳大湾区经贸交流活跃的背景下,如何高效、低成本地解决各类纠纷,是南沙区打造一流法治营商环境的关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推动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包括仲裁、调解、协商等)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和“加强政策协调和规划衔接”。南沙自贸区法院此次发布的指引正是基于这一背景。
《指南》在坚持我国民事诉讼法、借鉴域外法律诉讼规则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诉讼成本的杠杆作用,适当提高无正当理由拒不和解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诉讼成本,督促当事人审慎对待调解请求,促进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加强与国际通行诉讼规则的对接探索。
南沙自贸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苏西平表示,南沙自贸区法院自2015年成立以来,不断强化湾区优势,不断深化涉港澳审判机制创新,拓展粤港澳司法交流合作渠道,积极构建粤港澳司法规则衔接机制,全力提升自贸区审判的国际公信力。《指南》是南沙自贸区法院在借鉴诉讼送达、质证、律师调查令、真实陈述、证据开示、类似案件辩论等诉讼规则后,优化区域创新环境,加强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制度规则衔接的又一创新举措。
案例链接
拒不和解被判增加诉讼费金额
“案件受理费6900元,原告2000元,被告49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承担1500元,被告承担3500元。”《指引》发布当天,南沙自贸区法院就对首例适用要约和解程序的案件作出判决,明确了原、被告的诉讼费用负担。
这是一起侵犯商标权的纠纷。原告是一家知名的运动鞋制造商,被告是一家服装公司。原告发现被告在网上销售的鞋子使用了与其三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故将被告告上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确认了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且部分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事实。
在法院调解阶段,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告知并充分说明了要约和解的相关规则和适用效力。之后,原告向被告提出和解要约,并提供了类似案件的裁判文书供参考。根据网络销售平台的销售数据,被告销售了大量被控侵权产品。原告的和解方案充分考虑了被告的侵权情节,要求被告赔偿25万元。数额在同类有效案件范围内相对合理,但被告仍拒绝和解。
最终,法院确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在诉讼费用负担上,法院根据《指引》适当提高了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来源:金羊网
本文标签: 欠3000元诉讼费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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