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52 | 评论:1
45岁的广东汕头女子许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未能与她离婚,随后她又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
2020年6月15日,她的丈夫郑某松酒后闯入许的房间,掐住许的脖子并殴打其头部。许的父亲赶到后,也遭到了殴打。随后,郑某松再次对许实施暴力袭击,许持热水瓶和剪刀与其对峙。双方在推搡过程中均倒地。郑默松再次掐住许的脖子,许用手。
许后来被警方带走,并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
12月9日,潇湘晨报记者了解到,该案近日在汕头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决。许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对于许刺死其丈夫颈部一案,法院认定为“防卫过当”。
本案判决引发争议。多位律师、学者表示,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许使用剪刀时“掐其脖子”的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且未超过必要限度,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一般家庭暴力情况和一般情况没有实质性区别。在2020年两高一部关于正当防卫的指导意见出台之前,《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已经对该领域的正当防卫做出了专门规定。应当从在家庭暴力情况下保护妇女的角度适用。
曾为许提供法律援助的广东呈贡(汕头)律师事务所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许长期遭受家暴,但在当地是第一次,无论是否遭受家暴,都不会判离婚。此案发生在许第二次离婚诉讼期间。广东汕头潮南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需要了解相关情况后再回复。
女方起诉离婚被驳回
老公家暴还没停
许,45岁,广东汕头市潮南区人。因无法忍受丈夫郑某松长期家暴,于2019年5月8日向潮南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
然而,同年7月29日,法院判决他们不得离婚,并驳回了她的其他诉讼请求。许和郑默松睡在各自的房间。
然而,郑默松的家暴并没有停止,直到2020年6月15日,悲剧发生了:那一天,郑默松再次对许施暴,掐住她的脖子,许用剪刀将其刺死。
2020年6月16日,许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同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2021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2021年9月23日,潮南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潮南区人民法院于9月28日立案,后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12月9日,潇湘晨报记者了解到,潮南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定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丈夫掐着他的脖子,直到被刺到才停下来
法院:防卫过当超过必要限度
潇湘晨报记者掌握的判决书显示,2020年6月15日23时许,被害人郑某松酒后闯入被告人许的卧室,用手掐住正在熟睡的许的脖子。许起身反抗被郑某松殴打,逃出卧室。许的父亲许某强听到响声赶到现场制止打架时,被郑某松手持铝盆打伤。
许秦漠叮嘱郑默松不要影响孩子们休息后返回卧室。郑某松再次持铝盆闯入卧室,并击打许头部。许拿了热水瓶和剪刀走到对方面前。推搡过程中双方一起倒地。郑默松倒地后,再次用手掐住许的脖子,许用剪刀捅向郑默松的胸部,直至郑默松松开手。
后来,许报了警,警察到达现场后将她带回审查。归案后,许如实交代了故意伤害的事实。
案发后,许多次向郑某松亲属赔礼道歉,取得其谅解。
经鉴定,郑某松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2mg/100ml,死因符合多处锐器刺伤致多处右肺破裂、血气胸致失血性休克。许面部、颈部、上肢、腹部多处软组织损伤,系钝性外力所致,损伤程度轻微。
庭审中,被告人许的辩护人、广东诚功(汕头)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伟提出,被害人郑某松对案件的发生有过错,许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到案后自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缓刑。
2021年9月18日,在辩护人吴佳伟的见证下,许在《认罪悔罪书》上签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在他人非法侵害其时,具有武装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犯故意伤害罪,量刑建议适当。
法院认为,由于本案是因婚姻家庭引发的犯罪,被害人郑某松对案件的发生有过错,被告人许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到案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对被告人许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律师:应该算“正当防卫”[S2/]
学者:不能“唯结果论”
自卫还是防卫过当?家暴过程中的自我保护和一般防卫有区别吗?许多律师和学者对此案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尹律师认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郑某松采取了双手掐住其脖子、用铝盆打伤其父亲和许以及再次饮酒后用双手掐住其脖子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根据《两高一高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郑某松虽未使用致命武器,但是,根据非法侵害的次数、地点和力度,已经严重危及许的人身安全。即使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对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的、迫在眉睫的危险,可以认定为“杀人”。本案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特殊防卫、正当防卫。自然没有夸张。
本案刑事判决中,尚未认定辩护人、检察官、法官是否构成“伤害罪”或特殊防卫。
尹律师认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根据《两高一部关于正当防卫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规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根据防卫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形,综合考虑双方的力量对比、防卫人正在防卫的情形以及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来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性。防御者不应该苛求。他们必须采取与非法侵权基本相当的反击手段和力度。
在这种情况下,抛开特殊防卫的内容,只能区分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郑某松一直对许实施家暴,且案发当日的不法侵害具有持续性、复杂性、严重性的特点。许的父亲来帮忙,但郑默松攻击并阻止了它。本案中,许作为一名女性,在与郑某松的打斗中存在严重的实力差异,应从辩护人的角度进行分析。而且,许被迫用热水瓶和生活用剪刀还击,显然没有精心准备,反映了许当时的情绪紧张。在此综合因素下,其在郑某松再次掐其颈部要害部位时,用剪刀刺向郑某松胸部,致其死亡,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此外,一般家庭暴力情况与一般情况没有实质性区别。在2020年两高一部关于正当防卫的指导意见出台之前,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就专门规定了该领域的正当防卫。可以说,应该从在家庭暴力案件中保护妇女的角度来适用。
北京闻仲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也认为,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应视为正当防卫。根据“两高两部”和《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为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不法侵害,采取行动制止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行为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根据制止和保护防卫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加害人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手段的残忍程度、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措施、加害人造成的重大损害程度、既往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等综合判断。
本案中,被害人郑某松掐住被告人的脖子,直至被告人许被迫用剪刀等刺其胸部,才松手停止侵害。众所周知,人的颈部是一个脆弱的关键部位,很容易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此外,郑某松处于醉酒状态,许的生命权受到严重侵犯。事后,从过于冷静客观的角度要求许的防卫限度,不仅有违人情,也不符合正当防卫立法的初衷。
律师尹认为,在此类辩护案件中,认罪认罚、赔偿协议等不当。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法律公平的适用。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彭新林表示,本案是典型的“受虐妇女杀夫”,学界对本案的刑法规则有专门研究,并不是说只要这种情况就构成正当防卫,主要看案件的具体情节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标准。防卫过当的标准有两个,“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重大损害”。本案虽存在被害人死亡的“重大损害”,但并未“超过必要限度”,因此认定相关事实并非“唯结果论”。
律所:案件发生在第二次离婚诉讼期间
法院:了解情况后回复
为许辩护的广东诚公(汕头)律师事务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潇湘晨报记者,许长期遭受家暴。第一次家暴离婚诉讼被驳回后,她向法院提交了第二次诉讼。本案正在进行第二次离婚诉讼期间,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在我们这边,如果要离婚,要起诉两次。第二次可以支持,第一次一般不支持,不管你是不是(正在经历)家暴。”工作人员说。[/s2/]
潇湘晨报记者要求工作人员采访为许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但尚未得到回复。
针对许此前多次因家暴离婚未果的情况,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判断离婚有法律标准,如长期与他人同居、重婚、长期家暴等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调解不成的,应当准予离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马玉臻律师表示,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且证据充分,法院应在第一次起诉时判决离婚。有时候因为证据不足,法院没有判决离婚,法院判决夫妻关系没有破裂。充分的证据一般包括报警记录、出警记录、妇联求助记录、社区居委会等机构记录。有三条以上明确记载的,可视为“证据充分”。
12月9日,潇湘晨报记者也致电案件审理地汕头潮南区人民法院,询问相关情况。审判管理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回复,需要了解相关情况后再回复。
主编:顾万全文字编辑:宋会题图来源:颜夕图片编辑:苏伟
来源:作者: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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