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404 | 评论:1
来源:成都市律师协会
出发地:合法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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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5月31日,因与内蒙古某公司发生纠纷,投诉人李某某在其当时执业的F律师事务所办公室与被调查成员律师D协商,以投诉人为甲方、F律师事务所为乙方订立《代理合同》,合同第九条为格式条款:“如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本合同不生效(即“甲方必须直接向乙方支付任何相关费用”是本合同约定的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投诉人于2017年6月1日按合同“一次性差旅费10万元”向D律师个人银行卡转账10万元,D律师未向投诉人出具律所账单。
投诉人投诉的主要内容:
1.d .律师收到后未将差旅费返还律师事务所,违反了委托代理合同第九条,可能导致委托代理合同无效,欺骗投诉人。在委托后的两年内,D律师没有给投诉人任何分析判断等专业意见,从未主动与投诉人见面,没有职业道德。
2.投诉人要求协会调查处理D律师的非法收费、在订立合同时作弊和不履行职责,并退还相关费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内容:
1.委托代理合同虽有第九条规定的格式条款,但为避免歧义,双方特别约定“本合同签字或盖章后立即生效”。本特别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故合同有效。
2.因为是风险代理合同,办案地点较远,前期收取“一次性差旅费”是业内惯例。收取的是差旅费而不是中介费,律所不可能开具发票,不应该退还。
3.工作不作为是不成立的。这项工作没有充分开展的原因是,申诉人的案件出现了新的情况,需要暂停。并且D律师对案件文书和证据做了大量的研究和研判。
二。本局的意见
结合委托代理合同、汇款凭证等证据,证明该代理合同为一次性支付差旅费10万元的全险代理,合同中未约定单方解除合同后如何处理代理费和差旅费。合同签订后,被调查成员D律师通过其个人账户收取投诉人支付的“一次性差旅费”10万元,但未返还给F律师事务所,属于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行为。D律师的行为符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受理案件、收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通报批评、暂停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 (二)不接受委托,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不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全部费用,或者不统一保管和使用律师服务专用单据、财务票据和业务档案的;(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约定以外的费用或者财物;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5)不向委托人出具律师服务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理费用的有效凭证,构成违规,应当受到行业处罚。
关于投诉人声称D律师不履行职责的问题,经查,由于投诉人未签署诉讼相关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D律师确实无法完成诉讼代理工作。从现有证据来看,不能证明D律师没有尽到职责或者侵占了投诉人的利益。
投诉人主张委托代理合同无效,D律师未提供任何出差证据。我认为:合同约定了生效条件,但条件未履行,合同未生效;即使生效条件满足,委托合同性质确定,投诉人也可以单方解除委托合同。终止的后果是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单方终止协议后的损失和应支付的代理费或在未约定的条件下实际完成的代理费,但没有实际的差旅费,应返还给委托人。
三。处置结果
在本局开始调查后,D律师放弃了听证的权利。2020年5月19日,申诉人与律师D在我组织下达成和解。
被调查会员D律师私自收费且不出具合法票据的行为构成非法执业,应受到行业处罚。鉴于被调查成员D的律师与投诉人已实际执行和解并取得委托人谅解,我会对被调查成员D的律师免除处罚。投诉人的其他投诉不予支持。
四。案例分析
《律师法》、《律师行为规范》、《律师协会会员违纪处分规则(试行)》明确规定,律师承办业务收取的费用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如实记录。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或收取费用。这是律师从事律师业务的基本原则,也是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基本要求。同时要认识到律师执业的要求高于法律的要求,不能因为没违约就认为自己不违规。
本案中,D律师作为一名执业10年以上、曾经有“零投诉”记录的老律师,因“执业不规范”、“开发票不良”等行为不严谨而被投诉,被本局认定为私自收费,构成违规。经查,D律师还存在“茶楼会议”(也是投诉点),没有与当事人就案件进展进行明确、及时、留证的沟通,以及其他缺乏严谨性和服务意识的行为。当然,这可能与投诉人是“朋友的朋友”导致的“信任疏忽”有关。存在问题的合理性不能违背法律规定和律师执业规范的约束,更不能忘记执业律师作为法律人的职业纪律和道德规范。
本文标签: 律师一天差旅费一般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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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白日空想家
2022-03-19 14:35:58 回复
风险代理合同,办案地点较远,前期收取“一次性差旅费”是业内惯例。收取的是差旅费而不是中介费,律所不可能开具发票,不应该退还。3.工作不作为是不成立的。这项工作没有充分开展的原因是,申诉人的案件出现了新的情况,需要暂停。并且D律师对案件文书和证据做了大量的研究和研判。二。本局的意见结
请叫大哥
2022-03-19 16:53:10 回复
来源:成都市律师协会出发地:合法住宅特别说明:本号中所有注明“出处”或“转自”的作品均为自媒体转载,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分享的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不代表本观点。案情简介2017年5月31日,因与内蒙古某公司发生纠纷,投诉人李某某在其当时执业的F律
叼着奶瓶闯天下
2022-03-19 08:43:57 回复
差旅费”10万元,但未返还给F律师事务所,属于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行为。D律师的行为符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受理案件、收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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