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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民初万0104第4944号原告潘XX,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徐囡,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


8000元律师费是多少(平安普惠(2019)皖0104民初4944号(同一签名笔迹不同签名时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民初万0104第4944号

原告潘XX,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代理人:徐囡,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海洋,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区合作路与长江西路交叉口金域国际501-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4401663G。

负责人:王小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刁忠阳,安徽梅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华福路355号岗厦黄婷大厦7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5608XW。

法定代表人: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刁忠阳,安徽梅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华福路355号岗厦黄婷大厦7C、7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2767684R。

法定代表人:秦福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玲,安徽梅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 *与被告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肥眉山路分公司(以下简称普惠咨询合肥眉山路分公司)、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惠咨询公司)、深圳市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惠小贷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我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潘* *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海洋,被告普惠咨询公司合肥市眉山路分公司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刁中阳、普惠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原告潘* *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普惠咨询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服务合同(即《联合借款委托书》);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普惠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其扣除的原告服务费31200元(暂列为31200元,以最终实际扣除金额为准);

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为主张权利所支付的律师费8000元;

4.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总金额39200元。

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普惠小额贷款公司达成借款协议。被告普惠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出借人,准予原告借款30万元,年利率7.6%,分36期偿还,未提及其他费用。

之后,负责审批贷款的客服人员发起了与原告的视频聊天。聊天中,客服告知原告,贷款年利率为7.6%,月息为0.97%。在与客服人员聊天的过程中,原告多次询问年利率和月息的具体内容,但客服多次回避这个问题。原告误以为月利率就是月利息,同意继续借款。直到2019年3月中旬,原告问朋友,原告每月还款额远高于7.6%的年利率。他走到门口,让售货员解释原因。此时,原告得知被告普惠咨询公司在每月还款日扣除了原告服务费1950元。原告对此一无所知。原告从未表示过与被告2签订服务合同的意思,实际上也没有与被告普惠咨询公司签订服务合同。该服务合同并非原告本人所签,被告普惠咨询公司克扣原告服务费没有依据。与原告多次协商未能解决纠纷,三被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选择权和财产权。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兹诉至你院,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

被告普惠咨询公司合肥眉山路分公司与普惠咨询公司共同辩称,原告与被告普惠咨询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以确立居间服务的法律关系。

1.原告通过被告普惠咨询公司合肥梅山路分公司的介绍,与被告普惠小额贷款公司建立了贷款法律关系。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原告签署了《数据传递服务委托书》,该委托书确定由被告普惠咨询公司为原告的贷款提供服务,在贷款期间,原告向被告普惠咨询公司支付贷款金额的0.65%作为每月服务费。

2.原告借款产生的各类文件,由平安惠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发的平安惠普APP软件根据原告提供的资料和借款需求生成,并由原告本人通过APP终端电子签名确认(电子合同或授权委托书在签署前形成并提示阅读,一个电子签名对应多个提示阅读的文件,签署后生效)。并非原告本人或原告授权的登录人员无法进入原告的借款文件进行签名,经北京数字认证有限公司核实,原告生成的电子签名无一

3.根据原告在2018年2月收到短信扣款首期保费,原告三个扣款账户一致,原告自然收到短信扣款服务费。之后(连同2018年2月-2019年4月),原告未对服务费提出任何异议,原告本人对服务费的约定和实际发生均清楚知晓。

4.原告共支付15笔服务费,金额为29250元。

5.综上,原告认为与被告一的服务合同没有依据,其要求返还31200元没有依据。

6.原告要求被告一、二承担律师费没有依据。

被告普惠小额贷款公司辩称,

8000元律师费是多少(平安普惠(2019)皖0104民初4944号(同一签名笔迹不同签名时间))

1.被告作为贷款发放单位,根据原告提交的资料进行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原告提供有效还款担保后,被告将贷款发放给原告。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均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已准予原告借款30万元,原告也按合同约定每月向被告偿还本息。至诉讼结束,已返还15倍,双方一直按照合同履行,是真实有效的合同。

2.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原告提起诉讼时需要被告支付律师费,原告提起诉讼的原因与被告无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没有事实根据,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故被告无需承担原告的第三项、第四项诉讼请求。我恳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潘* *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

1.合同文书、共同借款委托书、付款金额确认书、信用信息查询及使用授权书、银行信用信息授权书、借款合同,用以证明由于原告与被告3之间的借款关系,上述所有涉及原告电子签名的合同均相同。事实上,原告只是在信用信息查询和使用授权上使用了电子签名,其他。

2.潘** *费率介绍,用以证明原告对“月费率”的内容不知情,也无意订立服务合同;

3.原告2019年3月与民生银行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证明,经向专业人士核实,原告了解到该笔贷款的年利率远高于被告3所示,故认定被告普惠咨询公司合肥梅山路分公司未经原告同意,按月扣除服务费;

4.2019年3月,原告与被告3公司业务员在微信上的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发现还款金额高于年利率7.6%时,要求被告公司业务员说明原因,被告公司业务员不予理睬;

5.律师聘用合同、律师费发票,用以证明原告为主张权利支付了律师费8000元;

6.原告账户交易流水,证明被告普惠咨询合肥梅山路分公司已扣除原告服务费31200元。

被告普惠咨询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

1.情况说明原件,用以证明原告通过平安普惠APP在线申请贷款。系统根据原告提供的信息(借款人基本信息、贷款金额、还款期限等)形成合同文本。).在阅读合同内容后,原告以电子方式在合同上签字。电子签名形成后,相关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的电子签名仅在原告账户的客户端形成,原告本人对签名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2.电子签名鉴定报告原件,用以证明原告在涉案合同中的电子签名未被篡改;

3.证据目录及银行流水,用以证明被告二从2018年2月起每月扣除原告服务费1950元;2.原告从第一个月开始扣款,就收到了扣款短信提醒。原告诉称2019年3月前对服务费一无所知,明显与事实不符。

被告普惠小贷公司未提供证据。本院认可原告证据1、2、5、6和被告普惠咨询公司证据2、3的三重性。原告和被告普惠咨询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不同时符合证据的三重性要求,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可。

法院根据已核实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查明如下事实:原告潘XX诉称其向被告普惠小贷公司申请贷款,并于2017年12月30日以电子方式签署《信用信息查询及使用授权》授权普惠小贷公司查询其信用信息等。原告还提供了共同借款委托书(即数据传输委托书)、银行授信授权书、付款金额确认书、借款合同,均由潘* *以电子方式签署。原被告均同意这些电子签名与银行授信授权书上的一致。

北京数字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电子签名验证报告》载明:付款金额确认电子签名形成于2017年12月30日17:40:32;联合贷款委托书(数据传输委托书)电子签名形成时间为2017年12月30日17:46:54;小贷信用信息授权委托书电子签名,即信用信息查询和使用授权委托书,形成时间为2017年12月30日17:51:57;银行授信授权书电子签名形成时间为2017年12月30日17: 54: 46。验证报告表明,上述电子签名在形成后未被篡改。

如《联合贷款委托书》(数据交付委托书)所述,泛* *委托普惠咨询公司及其各地分公司提供数据交付服务,委托事项如下:

1.为本人的个人贷款申请提供数据传输服务,将本人提交的贷款申请及其他相关数据和信息传输给与受托人合作的贷款提供者、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他主体,如渤海银行、普惠小贷公司等。

2.为我提供与数据交付服务相关的咨询服务。本人接受受托人提供的数据传输服务,应向受托人支付服务费:贷款发放成功时,本人不支付初始服务费。在贷款期限内,我每月向受托人支付贷款本金金额的0.65%作为月服务费。本人同意不可撤销地授权受托人或受托人委托的第三方从主贷款发放及还款账户中扣除上述全部或部分服务费并转入受托人账户。扣除前无需征得我的同意或通知我。电话确认和短信通知确认的服务费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经确认,不可撤销或更改。本人确认并同意受托人通过电话签约或书面签约的方式与本人确认服务费费率。电话确认服务费费率后,受托人会短信通知我双方确认的服务费费率。本人通过电话签约或书面签约确认的服务费费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份委托书和电话录音对我有法律约束力。

还款金额确认书载明:借款人潘XX借款30万元,首期服务费0元,每月还款本息9345.65元,每月保险费960元,每月服务费1950元,每月还款总额12255.65元。《银行征信授权书》是指原告对渤海银行深圳分行查询和使用其个人征信信息的授权。

借款合同约定,普惠小额贷款公司向原告发放贷款30万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贷款利率为本合同项下利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60%。贷款等额本息将分36期偿还。厚普汇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通过视频电话对原告进行审核时,多次告知原告借款30万元,期限36个月,等额本息还款。每月还款12255.65元,年利率7.6%,月息0.97%。没有初始服务费,可以提前还款。

原告向普惠小贷公司工作人员询问每月利息。普惠小贷公司工作人员回复:年利率7.6%,月息0.97%。如果不清楚,原告可以在重新投放视频前咨询其业务员。原告说:继续,没问题的话,直接通过就可以了。被告普惠小贷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你,如果审批通过,系统会为你评估最终贷款金额、每月还款额和费用。相关信息以APP显示为准。请原告及时关注APP。如果审批通过,系统会直接放款,原告表示可以接受。

后来原告问每月多少钱,被告工作人员回答:12255.65元,年利率7.6%,月息0.97%。原告对月费率感到困惑,被告建议原告联系其业务员了解一下。后来原告说可以接受。

2018年1月2日,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借款30万元,已于2018年1月3日转出,剩余636元。自2018年1月31日起,原告每月存入款项用于还款。2018年2月2日至2018年12月2日,原告名下账户分三个账户(分别为9345.65元、1950元、960元),扣款12255.65元,其中每扣款1950元,注明平安普惠-咨询费。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4月2日,原告名下账户也分三次扣款(分别为9345.65元、1950元、960元)12255.65元,其中每次扣款1950元时(特别)注明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8年5月2日、6月2日,被告又扣款两笔1950元,均注明(专)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同意《联合借款授权委托书》(即《数据传输授权委托书》)、《信用信息查询和使用授权委托书》、《支付金额确认》、《银行信用信息授权委托书》和《借款合同》的电子签名一致。电子签名核查报告显示,上述联合贷款委托书(即数据传输委托书)、信用信息查询和使用委托书、支付金额确认、银行征信委托书的电子签名均形成于2017年12月30日下午5时40分至55分之间,形成后不存在篡改情况。原告认可《信用信息查询和使用委托书》上的电子签名。但《联合贷款委托书》(即《数据传输委托书》)上电子签名的形成时间早于《银行征信委托书》和《信用信息查询和使用委托书》,故原告主张《联合贷款委托书》(即《数据传输委托书》)上的电子签名是复制的,本院不能同意;且在贷款发放前对原告的电话审核过程中,被告工作人员多次向原告表示,贷款30万元,分36期,每月还款12255.65元,年利率7.6%,月息0.97%。如果原告对月息0.97%不了解,可以先咨询业务员再继续审核,但是原告并没有进一步了解,然后在2018年1月2日贷款30万。自2018年2月起,原告还每月分期偿还借款12255.65元(含本案咨询费),咨询费、保险费、贷款本息均以票据分期扣除。故原告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普惠咨询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服务合同(即共同借款委托书),并据此请求退还咨询费31200元,支付律师费8000元,本院难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驳回原告潘* *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为390元,由原告潘*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复印,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馨悦法官

2019年8月15日

书记员杜晓婵

本文标签: 8000块钱律师费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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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执剑游天下

    执剑游天下

    2022-03-19 15:01:59    回复

    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复印,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王馨悦法官2019年8月15日书记员杜晓婵

  • 傻乐

    傻乐

    2022-03-19 04:42:13    回复

    已扣除原告服务费31200元。被告普惠咨询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1.情况说明原件,用以证明原告通过平安普惠APP在线申请贷款。系统根据原告提供的信息(借款人基本信息、贷款金额、还款期限等)形成合同文本。).在阅读合同内容后,原告以电子方式在合同上签字。电子签名形成后,相关合同

  • 山村傻根

    山村傻根

    2022-03-19 06:29:19    回复

    服务费提出任何异议,原告本人对服务费的约定和实际发生均清楚知晓。4.原告共支付15笔服务费,金额为29250元。5.综上,原告认为与被告一的服务合同没有依据,其要求返还31200元没有依据。6.原告要求被告一、二承担律师费没有依据。被告普惠小额贷款公司辩称,1.被告作为贷款发

  • 冷傲痞子

    冷傲痞子

    2022-03-19 14:44:07    回复

    法院关于适用驳回原告潘* *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为390元,由原告潘* *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复印,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王馨悦法官2019年8月15日书记

  • 莘振蕊壮

    莘振蕊壮

    2022-03-19 03:34:29    回复

    原来是这样

  • 寇蝶梁彦

    寇蝶梁彦

    2022-03-19 03:34:29    回复

    蛮好的

  • 上官平恒媚

    上官平恒媚

    2022-03-19 03:34:29    回复

    震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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