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2 | 评论:3
9月5日,记者从省检察院网站获悉,被告人曾某佳,男,汉族,1941年出生,文化程度小学,农民,籍贯福建省平和县,住所地及户籍地均为No。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XX乡XX村山* *。2021年1月18日因失火罪被平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据悉,2021年1月16日13时30分左右,被告人曾某佳在平和县秀峰乡唐爽村和平山(地名)一废弃山场准备种植生姜。在耕种期间,他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了贫瘠的田地里已经挖好、收集成堆的杂草,想烧了当基肥。但由于风火原因,一发不可收拾,烧到了未开垦的荒地上,引燃了上面的杂草,并迅速蔓延到之后,他和乡镇组织人员全力以赴,于次日凌晨5时将山火扑灭。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226亩,过火面积195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8167元,间接经济损失30730元。
2021年1月18日,被告人曾某佳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曾某佳已赔偿因森林火灾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扑火工资及费用。
平和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佳违反森林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共有林地面积195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佳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他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坦白从宽处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从宽处理;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对这次森林火灾已经赔偿的部分经济损失、扑火工资和费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佳有期徒刑10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记者张编辑洪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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