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2 | 评论:1
刑事案件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诉讼阶段。在传统的刑事辩护中,实体性辩护一般会在审查起诉阶段正式启动,即在辩护人查阅完所有案卷后才开始。律师在接待当事人家属时,经常会被问到律师在侦查阶段能做些什么。很多家属认为除了和别人见面什么都不会,直接降低了家属委托辩护的需求。这不利于案件的受理,也容易错过案件的关键辩护节点和机会。随着办案经验的增长和丰富,我们越来越觉得有必要将实体辩护推进到侦查阶段。我们可以称之为审前辩护的实体化过程。通过对我们承办的几个案例的分析,可以对庭前辩护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有更清晰的认识。
部分。01
把握37天黄金解救期,争取取保候审
所谓“37天黄金解救期”,是指从公安机关对当事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到审查批准逮捕期间的37天,是当事人取得取保候审的最佳时间。这个时间点分为两个阶段。一种是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期限,最长30天。在此期间,决定取保候审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一是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应当审查批准逮捕七日,在此期间决定不批准逮捕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审查决定是否取保候审、是否批准逮捕时,一般考虑三个因素。第一类是情节轻微,取保候审时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这种情况一般要求所涉及的轻微犯罪符合一定的法定减轻情节,司法机关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取保候审或者不批准逮捕。第二类是可以合法取得保证人的情形,如未成年人、孕妇或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这种担保人很可能很高,一般会采取措施取得担保人,除非实在不合适取得担保人。第三类是证据不足取保候审或者不予逮捕。这类案件我们遇到过很多,大多出现在网络犯罪案件中。侦查机关因电子数据提取不充分或同案被告人不在场,或是否知道没有直接供述,不存在明知情节的推定,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部分。02
争取在逮捕阶段改变案件性质,打好轻罪辩护的基础
能够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当然是审前辩护的最佳状态,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那么,如果没有取保候审的可能,在审查逮捕阶段和空,还有辩护的必要吗?答案是肯定的。随着检察机关“批捕一体化”制度的完善,在批捕过程中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变得更加关键。原因在于,审查批准逮捕是检察官对案件性质的第一印象,而批捕一体化意味着在这个案件之后,批准逮捕的检察官会审查起诉,意味着对这个案件的第一次定性认知很可能决定了案件之后的起诉方向。在我们承办的案件中,有两起在审查逮捕阶段成功地为案件的性质进行了辩护。其中有一个公安机关申请批准诈骗,我们在了解案件情况后提出应该认定为合同诈骗,即使逮捕罪名也要调整。最后,检察机关认可了我们的观点,以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直接导致了办案主体由刑侦调整为经侦。取证方式从网络诈骗到合同诈骗再到逐一核实被害人,数额认定标准也多次提高,为当事人争取减轻处罚打下了良好基础。另一个是知识产权案件。公安机关以生产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逮捕。我们提出,根据刑法理论和司法解释,一罪并罚。最终,检察机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作出不批捕决定。本案如果认定两罪,没有取保候审的可能。
部分。03
协商赃物返还,最大化合法权益
在我们承办的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家属大多有是否返还违法所得的选择权。在与公安机关沟通返还赃物时,返还赃物可以获得的案件效果并不明确,容易“急于救人”而盲目返还赃物。原则上所有非法获得的资金都有返还的义务,没有协商期限空。但在实践中,当事人自己获得的非法所得大多被挥霍一空。往往是家属代为退还赃款赃物,为当事人争取宽大处理,这些资金是当事人家属的合法收入。因此,返还货款时应注意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实践中我们遇到过,当事人家属为了得到担保人,变卖全部资产,全额返还赃款赃物。虽然最后得到了担保人,但由于行为本身不符合缓刑条件,在案件开庭前被法院收押。这是当事人对取保候审条件的误解造成的,认为只要取保候审就一定能给缓刑,显然是一种误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包括“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而缓刑则严格要求“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看出,两种制度在适用条件上存在巨大差异。原则上,即使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也可以取得取保候审,而缓刑有严格的量刑时限。因此,在赃款赃物返还问题上,由辩护律师进行专业的指导和规划,有利于保证诉讼利益的最大化。
部分。04
沟通被害人的谅解,创造从轻处罚情节
被害人的谅解在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破坏财产、侵犯财产、强奸等案件中起着重要作用。,为当事人从轻处理案件,也为司法机关审查案件,确保案件处理中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但家属在与被害人的谈判、理解问题、款项支付问题上,往往容易出现问题,从而影响理解和案件的效果。与受害者协商的时间、人员、场地环境的选择非常重要。在受害者极度愤怒和情绪激动的初始阶段,不要直接要求理解,保持联系,保持协商的状态和可能性。如果被害人有律师,辩护人可以选择直接与代理律师协商,因此律师之间的沟通更加理性,容易在实质性问题上达成一致。选址应当在办案单位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不得私下进行;出具谅解书和缴款收据应符合司法机关的要求;符合刑事诉讼法“刑事和解”特别程序的案件,还应当出具书面刑事和解协议,可以提交司法机关作为从轻处罚或者不起诉的法律证据。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有受害者。在许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案件中,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息转贷、骗取贷款等犯罪,侵犯的法益是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原则上没有具体的受害者。即使所谓的集资人出具谅解书,其在刑法意义上的有效性也是有争议的。当然,可能会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是另一回事。
部分。05
收集无罪和轻微犯罪的证据,主动出击
收集无罪轻罪证据,掌握案件主动权。曾经,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没有调查取证权,但刑诉法修改后,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有了调查取证权。然而,行使这项权利应该非常谨慎。辩护人首先要考虑收集客观证据,如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在侦查阶段收集无罪轻证时。其中,电子数据应作为首选在公共网络平台上提供。如果直接截取可能影响数据完整性或改变电子数据的原始状态,则应谨慎进行。应当认真调取证人证言,通常是向侦查机关提供证人名单、联系方式和证明目的,由侦查机关调取。对于被害人来说,需要征得办案单位的同意才能进行。至于侦查阶段对辩护人的调查取证,我们已经调取了当事人到案所在小区的相关监控录像,最终证明他主动到公安机关确认自首。
部分。06
自首、立功等情节的认定
自首、立功、从犯等情节的认定是刑事案件辩护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辩护方向。在案件性质不能改变、涉案金额不能减少的情况下,这些情节的认定将直接影响到能否对当事人从轻甚至减轻处罚。在我们承办的案件中,有两个案件的自首情节的认定是比较经典的,这也是我们辩护前瞻性思维的很好体现。首先是一起涉黄案件。该党作为管理者被列为被捕对象之一。公安机关请求社区协助。社区书记电话通知当事人去派出所协助调查。一行人从外面赶回指定地点。到案后,公安机关将其抓获。但公安机关省略了当事人到案的细节,只提到他是在某地被抓的。为此,在与当事人家属沟通的过程中,我们谈到了案发前当事人发给家属的微信语音,里面提到公安机关要求他们配合案件的调查,让家属放心。我们立即提取微信的语音内容,对提取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制作提取笔录并提交检察机关,最终认定当事人在案件中积极参与。另一个是诈骗案。有两对涉案夫妻在案发前主动投案,但事先做好了交待,说老公不知道,老婆是公司老板,想用这种方式留住老公。接受委托后,我与当事人见面并与公安机关沟通,发现其他员工已交代客观事实,即丈夫是老板,妻子是公司财务,不管理公司日常事务;作为妻子的辩护人,我们对自首情节的认定标准、减轻幅度、本案的证据以及她的供述在证明丈夫地位中的作用做了详细的分析。最后她如实供述了案情,检察院认定她是自首,是从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比她丈夫轻了七年半。如果她不决定自首,两人都有可能被判10年以上。
总的来说,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工作内容非常丰富,绝不是家属不看卷宗就什么都不能做,只能会见当事人。把握好“黄金救援期”,对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客户家属经常问我,刑事案件什么时候请律师最好,我的回答永远是:越快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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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刑侦阶段请律师费用大概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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