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2 | 评论:1
原告
李xx
代理律师
冯凯,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案例介绍
原告李女士是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xx村村民,有两套房子。后来,在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过程中,原告因征收程序违法,未与任何政府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随即,被告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的危房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D级危房,无加固价值,建议拆除。
2018年1月1日,被告、温州市人民政府及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指派的干部带领100余人,在未出示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拆原告房屋。为挽回损失,李女士与村里其他几位拆迁户共同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律师代理此案,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提交诉讼证据
原告李女士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对房屋和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原告的主体资格,被告的强制拆迁行为违法。
2.被告强拆现场照片,证明原告房屋被强拆,强拆行为违法,被告主体合格。被告强拆原告房屋是因为城中村房屋征收,原告房屋不属于危房。
3.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江分院终xx行政裁定书及送达回执,用以证明被告主体资格,原告知晓涉案行政行为主体实施的时间和方式,原告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期限。
4.《龙湾区xx村征地范围内房屋调查公示(第二批)》、《龙湾区xx村征地范围内未登记房屋初步审查认定公示(第二批)》以及原告异议申请书、邮寄明细表、跟踪单,证明被告街道办事处对原告房屋面积进行了调查,未登记建筑物未认定,原告提出了异议申请,但无答复。
5.村委会证明原告房屋真实情况和被告主体合格。
6.1 .李xx、夏xx房屋征收(置换)登记表、用电登记表,用以证明原告对房屋、土地有合法使用权,原告有资格,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
被告xx街道办辩称,经调查,本案涉案建筑属于违法建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为涉案建筑物的违法状态一直存在,属于城市规划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依法拆除。原告违法建筑拆除后,部分因拆除行为存在危险,在拆除前被鉴定为丁级危房。被告是考虑到公共安全,所以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条例》第九条,一并拆除。
法院听证会
法院认为:
1.本案中,被告xx街道在未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书面指令的情况下,直接强行拆除原告房屋,原告已登记产权的房屋面积为141平方米,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登记的为67.07平方米, 且该部分建筑在未依法履行征收补偿程序的情况下被强制拆除,故被告xx街道被控违反强制拆除程序。
2.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对危险房屋进行加固、修缮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职能部门。对危险房屋采取强制措施,依法不属于被告的职责范围。因此,被告xx街道依据《危房鉴定报告》对原告部分建筑物进行拆除,缺乏权威依据、事实依据、程序违法。
3.原告以温州市人民政府、xx街道、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共同被告,于2018年1月25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提起诉讼的时间应以该时间为准,并未超过法定期限。被告关于原告已超过起诉期限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成功判断
综上所述,被告xx街道对被告房屋的强制行为程序违法,本院支持原审意见请确认强制拆迁行为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1月1日对原告李xx位于温州市龙湾区xxx的房屋实施强制拆迁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xx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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