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73 | 评论:2
离婚是婚姻的不幸
但是孩子是无辜的。
离婚后
不代表父母不认孩子。
父母仍然负有抚养子女的义务。
今天,我们来谈谈离婚后子女抚养的相关问题。
一个
离婚后孩子该由谁抚养?
离婚虽然不能消除亲子关系,但会改变抚养方式。《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不满2周岁的子女应由母亲直接抚养。这是因为母乳喂养更有利于婴儿的生长发育。夫妻离婚时,未满两岁的子女依法应由母亲抚养。二是对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不能就抚养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具体情况包括:父母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亲子感情等因素;无力生育或再婚的父母的合理要求;在双方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应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8岁以上有辨认能力的孩子,不管是跟父亲还是跟母亲,都要征求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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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
离婚后,不满两岁的孩子应由母亲直接抚养。对已满二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不能就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年满八岁的孩子应该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2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如何履行赡养义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往往通过支付抚养费来履行这一义务,抚养费应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数额可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经济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由另一方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用。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原协议或者判决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有哪些?
赡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有两种:按月支付和一次性支付。月供意味着一方收入相对稳定,月供更有利于保证孩子的正常生活。一次性支付是在一方收入不稳定或居住地不固定,有可能长期拖欠抚养费时使用的一种支付方式。
离婚夫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赡养费的支付方式,也可以选择除上述两种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支付赡养费,如按年支付或按收入支付。
四
孩子抚养费的缴纳期限是多久?
一般情况下,赡养费的支付期限为离婚之日起至子女成年之日止,即年满18周岁。在特殊情况下,支付期限可以延长或缩短。赡养费支付期限的延长,是指子女即使成年也不能独立生活,比如子女还在接受高中以下教育,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缩短赡养费支付期限,是指未满16周岁,有独立经济来源的子女能够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款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五
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费?
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原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确定的数额明显不足时,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子女对增加抚养费的诉求包括:原有的抚养费数额已不能满足未来生活的实际需要;孩子因上学、生病等原因,费用已超过原数额;还有其他正当的理由。父母请求减免抚养费的情形包括:因长期患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丧失经济来源,无力支付,且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抚养能力的;因犯罪被收监,无力支付的;直接抚养子女的配偶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部分或全部子女抚养费的。
但是,当增加或者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的抚养费,可以要求恢复按照原数额缴纳;减免养路费的,应当恢复缴费。
六
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离婚后的任何时候,当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权的变更一般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诉讼请求变更判决。人民法院改判时,一般考虑以下几种情况: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因严重疾病或者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未尽到抚养或虐待子女的义务,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是否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是否愿意与对方共同生活,对方是否有抚养能力。
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其中一个孩子
探视权如何保障?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发生探视权纠纷,双方首先要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协商好探望孩子的时间和方式,以及探望期间对孩子的安排。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特别是直接赡养方无故拒绝对方探望子女时,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判决。直接父母拒不执行探望子女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6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停止探望;中止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访问。
出发地:临平法院
来源: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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