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2 | 评论:2
孟:我们律所的一个职工律师,这个月接了十几万的案子,拿了七成的提成。律所办案不收费。如何确认这个月要缴纳个税的员工律师的工资收入?
一、10万*70%
b,10万*70%*70%
秒:根据国税发[2000]149号文第五条规定:“按本条第二款规定,当月律师份额收入扣除办案费用后的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放的工资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确认员工律师的收入份额。
2.应纳税所得额=分割所得*(1-30%)+工资(如基本工资)
提示:
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中的“办案费用扣除”是税法规定的30%,与律师事务所自己设定的提成比例无关。
我们这里考虑的是对员工和律师征税,不考虑10万属于律所的收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局律师事务所雇员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编号:国税发[2000]149号
发布日期:2000年8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律师出资的个人独资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年度业务收入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将按照有关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其营业收入时,不得扣除投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
第二,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以全年全部营业收入为基数,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应分配的收入,并据此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出资的律师个人的应纳税额进行核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2011年4月第2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和部分条文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废止本条第三款。】
四。律师事务所支付给从业人员(包括律师和行政助理,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按照规定的比例分享收入,律师事务所不承担律师办案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信息费、通讯费、聘用人员等)。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扣除办案费用后,当月律师份额收入与律师事务所支付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律师从分成收入中扣除办案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案费用的总体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收入分成比例等相关参考因素,在当月律师分成收入的30%以内确定。
6.对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在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律师事务所不再扣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直接按收入全额(取得收入份额的,为扣除办案费用后的余额)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本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七、律师以自己的名义聘请他人支付工作报酬,律师应负责按“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税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操作,税款可以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缴入国库。
八、律师从当事人的法律服务中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报酬,按“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由纳税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根据2012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废止本条第八款。】
九。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X.本通知第一、二、三条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其余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文件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
上映日期:2012年12月7日
现将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公告如下:
1.《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律师为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从其收入份额中扣除办案费用的标准,由现行的当月律师收入份额30%的比例确定,调整为35%。
实施上述收入分成方式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收取。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二是取消国税发〔2000〕149号第八条的规定,将律师从接受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者其他报酬收入,并入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凭合法有效的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的实际业务相关费用,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可按以下标准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扣除8%;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6%扣除;个人年经营收入超过100万元的,按5%扣除。
不执行查账征收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四、律师的个人业务培训费用按照律师协会的规定可以据实扣除。
5.律师事务所和个体律师发生的其他费用支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不及物动词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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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税务总局对《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53号),进一步明确了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执行口径。现在读作如下:
1.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2000年,为规范和加强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明确了相关个人所得税问题。但是,随着律师行业的发展,收入分配形式的变化,以及税务部门征收方式由核定征收向审核征收的逐步转变,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因此,税务总局在充分听取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和税务干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积极推进律师行业查账征收并兼顾律师行业实际的原则,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二是律师事务所从业的律师,从其收入份额中扣除办案费用。为什么确定当月律师收入分成比例调整为35%?
有律师反映,近十年物价上涨很快,收费标准没有调整,律师调查取证的事项越来越多,办案费用增长很快。国税发[2000]149号文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前扣除收入30%的限额已不符合律师办案费用的实际支出,建议适当提高限额。根据各地办案费用的实际情况,各地律师和税务人员普遍认为限额提高到35%比较合适。因此,《公告》对限额进行了调整,由当月收入的30%的律师份额确定,调整为35%。同时强调,收入分成方式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收取。
本规定适用于实行收入分成方式的职工律师。
3.为什么要废止国税发[2000]149号第八条的规定?
前几年,一些律师的律师费等收入是个人直接收取,不汇到律所,律所无法监控这部分收入。经过多年规范,律师直接从接受法律服务的委托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报酬的现象基本消除,律师取得的上述收入可以与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为此,税务总局根据律师行业主管部门和律师事务所的建议,修订了相应的税收政策。
4.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可以扣除因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票据而实际发生的部分业务相关费用?
针对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参与部分公益事业过程中产生的部分费用难以取得票据、费用难以足额弥补的情况,并考虑到律师之间的收入差距,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公告明确,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扣除费用。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票据的实际业务相关费用,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可按以下标准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扣除8%;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6%扣除;个人年经营收入超过100万元的,按5%扣除。
5.《公告》第一条和第三条为什么规定了实施期限?
考虑到律师行业普遍对财务管理不够重视,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多年来都没有进行严格的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有的律师事务所甚至没有专职会计。会计制度的建立需要一个过程,规范律师行业经营活动中的收支票据管理也需要逐步解决,给予一个过渡期有助于律师行业最终按照税法纳税。
6.律师专业培训费有什么特殊规定吗?为什么?
律师按照律师协会的规定承担的业务培训费用,可以据实扣除。
考虑到全国律协对律师每年参加专业培训有强制性要求,这是行业特有的,与律师自身工作直接相关,可以作为费用处理。律师自行参加培训和与律师业务无关的培训所发生的费用,不适用本规定。
这项规定适用于所有律师。
本文标签: 律师高级合伙人一年能挣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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