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2 | 评论:1
来源:辽宁普法
为扎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广大考生和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考点、考场所在校园的安全,确保2021年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全省安全有序实施 根据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卫健委制定的《辽宁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方案》,根据辽宁省新冠肺炎市总指挥部的有关要求,现将2021年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和防疫工作通知如下:
1.考生应从考前14日起,每天登录司法部报名系统“日常健康打卡”功能模块,完成信息填报,做好日常体温测量和健康监测工作。在报名系统“准考证打印页面”签署“2021年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生健康承诺书”后,方可打印准考证。个人承诺应当真实准确,特殊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考区司法局报告,不得隐瞒、遗漏和错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疫情防控要求,不如实提供信息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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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生要学会掌握辽视通、全国政务服务平台APP、微信小程序,提前14天申请健康码、旅行码并每日刷新,持续关注健康码状态,能够熟练检索本人核酸检测报告。如有发热、咳嗽、咽痛、乏力、嗅觉减退、腹泻等症状。在此期间,要及时向当地卫生、司法行政部门报告。
3.因个人申报错误导致“辽师通健康码”为黄码或红码的考生,需通过12345市民热线申请转码,并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省级审核后转码,报国务院办公厅健康码平台审批。
4.有下列四种情况的考生,应在考试前一天由当地司法局和卫生部门监督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放在隔离考场进行检查:①考前21天内有中国境内高风险地区或考前28天内有港澳台境外居住史并已解除集中隔离的考生;②随访期内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③检测前21天内有在我国高危地区所在城市或我国新增病例所在城市居住和接触史,且未排除感染风险者;④有聚集性病例(考前21天内在家中、办公室等小区域出现2例及以上发热或呼吸道症状),未排除感染风险的考生。
5.如果考生是新冠肺炎的感染者(包括新冠肺炎的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病例和疑似病例)、已治愈的确诊病例和仍处于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的无症状感染病例、新冠肺炎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不能排除感染可能的发热病人、新冠肺炎其他因疫情防控而处于集中隔离管理的人员等。,经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疾控机构评估并提出意见后,不得参加考试。
6.考生必须在考前48小时内(即第一次考试后48小时内)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否则不允许参加考试。
7.因疫情防控需要,考生应安排好前往考点的时间和路线,至少提前90分钟到达考点。
8.考生前往考点时应提前准备好口罩(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外科口罩)、手套、纸巾、手部消毒剂等物资。进入考场前,应使用速干型手消毒剂进行手消毒或洗手。
9.考生须在考前48小时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辽师通健康码》和《出行码》绿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且体温检测正常方可进入考点和考场。
10.考生通过考试安全管理系统进行人脸识别时需要摘下口罩,进出考点和考场全程必须佩戴口罩。
11.考生在考试当天进入考点测量体温时,如果第一次测得的体温超过正常值,可以在适当休息后用水银体温计再测一次。如果复试温度正常,可以正常参加考试。
12.复试后体温仍不合格的考生,须由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进行专业评估。司法行政部门和考点院校将在确保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前提下,根据专业评价建议,综合判断其是否具备参加考试的条件。不具备相关条件的,不得与健康考生在同一考场参加考试。
13.考试当天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的考生,必须在隔离考场安排考试。隔离考场原则上必须是一人一间。当隔离考场不够用时,在不影响考生正常考试的情况下,综合风险判断后,可在前排、最后一排或四角多人共用一个房间(最多不超过4人)。
14.在等待进入考点和考场时,考生之间要保持1米的距离,必须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完成进入考场的程序。进入考场后,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自行离开考场,不得参加任何聚集活动。
15.我省实行“网考”,考生考试所需草稿纸和文具由考区司法局统一发放。
16.港澳台省考生及考前需要进入内地参加考试的其他人员,应当遵守和考区所在地政府的疫情防控规定。
17.有集中住宿的考生,排队用餐时应与他人保持1米的距离。他们要遵循分时、错峰、单向用餐的原则,避免聚在一起吃饭,面对面吃饭,避免交谈。
18.考生出行时应提前准备好口罩(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外科口罩)、手套、纸巾、速干手部消毒剂等防护用品。考生乘坐私家车、步行或骑自行车前往考点时不必戴口罩。如果考生乘坐出租车或网约车前往考点,提前预约车辆,乘坐过程中坐在后排并佩戴口罩,下车后及时做好手部卫生。如果考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考点,应佩戴口罩、一次性手套和手部卫生。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其他物体,尽可能与周围乘客保持安全距离。如果考生乘坐班车前往考点,应全程佩戴口罩,保持窗户打开通风,分散就坐。他们应避免在车内吃东西、喝水和途中用手触摸其他物品,下车后做好手部卫生。
19.各市将根据疫情发展和相关部署要求,及时调整疫情防控措施。考生必须服从司法局、防疫部门和考点院校的调整和决定。
20.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司法部、省政府、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省卫生委员会有关要求和文件执行。
21.考生应关注所报考考区的疫情防控要求,按相关要求做好疫情自查和防控措施。
电话:
沈阳电话:024-22874828
大连电话:0411-83767980
鞍山咨询电话:
0412-5591280、5591282
抚顺电话:024-57760648
本溪电话:024-43665836
丹东电话:0415-2212799
锦州电话:0416-2124001
营口电话:0417-6656033
阜新电话:0418-2915630
辽阳市电话:
0419-4132328,15694192016
铁岭电话:024-72683368
朝阳电话:0421-2622884
盘锦电话:0427-3417016
葫芦岛电话:0429-3128003
省司法厅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公室:
024-31966063
024-31966093
18104003315
咨询时间:
工作日8: 30到11: 30,
13:30—17:00。
辽宁省司法厅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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