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32 | 评论:2
徐世珍,南方财经法学院见习研究员,北京报道
我国对律师行业的收费标准进行引导和规范,同时充分尊重双方的自主权。风险代理费与律师和案件结果有直接的利益关系。这是鼓励律师帮助当事人实现利益最大化,还是可能导致个别律师为追求自身利益而通过请客送礼、利益共享等方式铤而走险或影响案件的客观公正审理?近年来,律师风险代理问题频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近日,司法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意见的通知》(四法通〔2021〕87号,以下简称《通知》),从完善律师服务收费政策、严格规范律师风险代理行为、完善律师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律师服务收费监督检查等方面予以明确。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多位法律人士处了解到,这份文件确实存在。记者就此通知向司法部求证,未收到回复。
中介费调整幅度较大的大概是最高收费金额的上限。根据司法部发展改革委2006年联合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风险代理费最高不得高于合同标的额的30%。根据此次发布的《通知》第三部分,明确了风险代理费的最高比例和金额限额,律师服务费最高总额不得超过标的金额的18%。
《通知》规定,“严格限制风险代理费额度。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收取风险代理费的,可以按照固定金额收取,也可以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债务减免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总额最高限额应符合以下要求:标的金额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金额的18%;中标金额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中标金额的15%;中标金额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中标金额的12%;中标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不超过中标金额的9%;标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金额的6%。”
《通知》还明确,要严格限定风险代理人的适用范围。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赔偿案件、群体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禁止实施或者变相实施风险代理。
根据《通知》规定,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收取风险代理费用的,可以按照固定金额收取,也可以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债务减免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根据《通知》规定,风险代理费率按标的金额分段确定,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最高限额总和应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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