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6 | 评论:2
作为一个法律人,笔者打开头条,是因为希望从客户的立场来看待律师行业的现状,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法律服务的内在机制。在以往的文章中,我习惯用“委托人”代替“当事人或委托人”,因为“委托人”是进入诉讼程序后对诉讼主体的描述,“委托人”体现的是一种法律关系。我认为没有一个比“委托人”更能体现法律服务的本质,“客户利益第一”更符合我文章前后论述的主题。从“以律师的视角看同行”到“以客户的视角看律师”,可以摆脱法律职业的局限,用互联网思维重新审视当前法律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希望法律服务行业能够更好地适应时代的发展,做出相应的改变。请相信,没有传统的服务模式是一成不变的,没有潜规则是打破不了的。不管你是做什么的,如果你也对此感兴趣,欢迎和作者私下交朋友,发表自己的看法。
现实中,律师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来“套路”委托人,但委托人不可能“套路”律师。比如在一审阶段,客户极力压低律师费,然后在二审阶段,出示了《* *省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如果一个律师曾经代理过一审,后来代理了二审案件,如果二审律师费继续按一审标准下调,律师有权拒绝接受委托”,客户更换二审律师的成本会更高(详见前文《购买法律服务可能踩哪些坑(二)法律服务合同解除风险》)。笔者在“踩坑买法律服务”系列文章第一章讨论了律师费,第二章讨论了法律服务合同的履行风险,第三章讨论了法律服务质量。该系列文章始终聚焦于法律服务,尤其是法律服务费。目的是帮助客户在选择律师时有更多的考虑,在与律师协商合同条款时有更多的修改,在接受法律服务时有更多的合理诉求等。虽然很难改变法律服务的卖方市场结构,但希望能对你有所启发。法律服务的委托代理合同相当于一般的商业合同谈判。基于案件本身的特点(诉讼金额、难度、复杂程度、工作量),保持诉讼费收费方式的灵活性,从双方利益的角度达成协议。为了保护客户的利益,律师应该欣然接受合同,让客户信任律师委托的案件。法律服务本身涉及的问题很多,每一部分都会结合各种案例进行讨论。如果全部认真研究,恐怕可以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律服务提供者与被服务的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或“如何选择律师,保证法律服务合同的质量”)。接下来开始本系列第四个关于风险代理费的讨论。何谓风险代理收费?
根据服务内容的不同,律师服务收费可以采取不同的收费方式,如计件收费、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时间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其中,风险代理费的定义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本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支付律师服务费的目标、效果和时间、比例、条件等事先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如果不能履行协议,将不支付任何费用。实施风险代理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费合同,约定双方应当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或者比例。"也可以简单理解为“在胜诉或执行给付后才支付律师费”。
风险代理收费的限制条件关于律师服务费,发改委和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律师服务费管理办法》。由于全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各省物价局、司法厅共同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由于风险代理费与结果挂钩,计算出的律师费数额较高,因此有两个限制:
一是实行风险代理费,收费金额最高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金额的30%。
二、某些类型的案件基于委托人的利益,不允许使用风险代理费。“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赔偿案件和群体诉讼案件明确禁止使用风险代理费。”此外,与婚姻继承有关的案件和原告为弱势群体的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请求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金、劳动报酬),都禁止使用风险代理费。因为人的生命、自由和刑罚的法律精神是不可量化、不可协商的,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应该具有一定的公益和救助目的,不适合法律服务机构以营利为目的。因此,风险代理费更适用于经济纠纷领域,尤其适用于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的合作。
风险代理收费的本质第一,降低客户前期诉讼成本,控制律师费上限。
在之前写的文章《购买法律服务可能会踩到哪些坑?(1)为什么诉讼费总是超支?在:初始阶段,律师费虽然已经明确写入代理合同,但会因为各种原因主动或被动增加。此外,检查费、档案检索费、检验费、鉴定费、担保费、保全费、评估费、审计费等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纠纷,在胜诉之前,作为原告时不断受到较大的经济压力。风险代理费作为诉讼成本中最大的支出项目,如果采用风险代理费,可以减少前期律师费,避免中途增加律师费,锁定律师费上限,不会超出预算。
第二,律师的服务要与结果挂钩,收费的多少要与案件的受益结果紧密挂钩。
一般代理费在代理合同签订后支付,无论结果如何,律师费都不会退还。风险代理费是双方事先确定的诉讼目标,以案件结果作为是否支付后期律师费以及支付多少的依据。在之前的文章《购买法律服务要踏入哪些坑(三)关于法律服务的质量》中,笔者曾感慨:律师有高度的自主权,有为不同案件分配不同时间和精力的自由,即使是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客户也无法管理律师的工作,更何况是没有法律专业判断能力的客户。因此,让律师费与案件结果挂钩,通过利益导向鼓励律师对有“后期蛋糕”的案件有更积极的投入,让双方共同追求更好的诉讼结果,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关于风险代理收费的应用一、什么样的案件适合采用风险代理收费客户作为原告,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模式,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与判决结果挂钩,一种是与执行结果挂钩。前者基于取得生效判决,后者基于胜诉并实际收到判决款。显然,后者难度更大,成本更高。什么样的案件适合使用风险代理费?笔者根据多年工作经验,建议以下情况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模式。
1.诉讼金额高、诉讼结果不确定的案件。
“不确定性”是指通过对以往案例的分析,判断审判结果的弹性空较大,优秀和极坏的情况都有可能发生。举例:索赔金额1000万元的案件,如果按照标的金额的比例收费,按照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一审律师费约27万元,二审律师费减半,二审、终审律师费后的律师费合计40万元(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如果1000万的索赔金额得到法院的全额支持,律师费的利息比例只有40/1000 = 4%;如果1000万诉讼请求中只有100万得到法院支持,恐怕律师费加上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已经占到诉讼利益的一半了。
使用风险代理收费的方式,即使会多支付律师费,但从控制诉讼成本的角度来说更有保障。
2.执行结果不确定的情况。
在诉讼初期,通过对被告财产状况和清偿能力的分析,判断胜诉后,对方不会主动履行生效判决,即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难以履行或者执行期长。
在这种情况下,风险代理收费条款的设计可以根据判决给付和执行给付两种情况同时约定收费比例。
3.非常棘手的案子。
胜诉难、执行难的案件适合风险代理。本着“死马当活马医”的心态,降低对案件结果的心理预期,找一个有信心承办案件的律师。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控制诉前成本,降低前期基础律师费,提高后期律师费提取比例。
二、关于前期律师费。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应只收取基本费用(足以覆盖律师办理案件所产生的必要费用),风险代理人的律师费应在案件有结果后支付。但仍有部分律师根据诉讼标的收取基本费用。标的物越高,基本费用越高。过高的基础费违背了风险代理费的初衷。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规定基本收费1000-8000元。当然,政府指导价不是强制性的,前期的诉讼费取决于双方的自主性。作为委托人,需要考虑的是根据律师对基本费用的报价来判断律师对案件的把握。例如,有些& # 34;老油条律师不仅想保证稳定的律师费,还想扩大整体的律师费收入。他会在合同中与委托人约定前期收取的较高诉讼费可以从后期诉讼费中扣除,他那种“败诉不败诉,获利后多赚”的如意算盘,其实是对案件结果缺乏信心的表现。
初始基础费不是越低越好吗?
律师完成委托是需要时间和精力的,相应的付出不可能没有合理的回报。无论什么样的收费方案,双方都要觉得公平合理。在某些情况下,前期诉讼费不应定得太低,例如,对于争议标的金额较高的疑难案件,后期诉讼费可以为零。或者证据收集整理繁琐、复印材料量大、制作文书工作繁重的案件,都是初期基本费用增加的考虑因素。
三、关于后期律师费的设计至于后期律师费的支付条件,计算和支付不应建立在单纯实现委托人诉讼目的的基础上。比如委托人是原告,诉讼目的是“要钱”,按照胜诉金额x%的固定比例支付风险代理费方案,看似简单,实则不合理。在一个案件中,原告提出多项诉讼请求或者一类诉讼请求所涉及的金额有不同类型的证据支持,有的容易支持,有的可能支持,有的难以支持。对所有人适用相同的付费比例,违背了“律师服务与案件结果挂钩”的初衷,对客户非常不公平。如何满足委托人愿意支付高比例律师费的初衷,并在律师费支付后期对律师的服务产生足够的激励,需要委托人根据案件本身的特点进行框架设计,并在此框架内与律师沟通支付细节。
当然,一份充分保障委托人利益的科学合理的法律服务合同,需要客户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而内部有法律专业人员的大企业同时具备这样的条件和议价能力。有条件的可以委托两名律师,一名律师办理案件,一名律师担任工作人员。
四、关于风险代理收费的弊端委托人希望把律师的利益和自己的利益更紧密地捆绑在一起,让律师更关注自己的案子,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分配给自己。因此,在案件取得理想结果的条件下,风险代理人的诉讼费数额远高于按诉讼标的额比例支付的诉讼费。但事实上,风险代理费并不是万能的,存在一些弊端。
1。取消的高成本
一旦签订了有风险代理费的委托代理合同,就类似于“担保制”。客户前期支付少量基础费用后,不再中途支付律师费。因为主律师费是结案后支付的,律师代理权限会一次性覆盖一、二甚至执行程序。根据《律师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委托人有权随时更换代理人,即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代理合同,使得律师工作被迫提前终止。这种情况下,后期律师费如何变现?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往往是律师制定的标准合同条款,对律师更有利。对于有风险代理费的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会增加保护条款。比如,如果律师没有过错,在代理期结束前,委托人必须赔偿前期律师费,或者即使案件后期工作由其他律师继续进行,案件结束后,律师仍有权依据提前终止的委托代理合同向委托人主张后期律师费。上述情况会导致客户一旦签订风险代理费的委托代理合同,中途更换律师的成本很高。如果一审律师败诉或者委托人对律师服务不满意,就会很被动。
再次,客户选择风险代理费的初衷是鼓励律师打赢官司。双方共担风险,律师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事后当事人支付更高的律师费用。试想一下,如果遇到以下情况?
1.律师虽然很努力,但专业水平有限,达不到委托人对案件的预期;
二是因为案件难度发生了变化,比如对方在法庭上提供的不利证据导致案件难度增加;
第三,因为诉讼主体增加、需要重新整理新的证据或者改变诉讼策略等原因,需要律师投入更多的工作和时间,案件的结果还不确定。
当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案件偏离了之前的预期值或感到没有把握时,会实事求是地及时调整工作重心,对案件(委托人)表现出的热情或关心程度不如之前;甚至,有些律师一开始就以“赌博”来考虑案件。如果案件容易出结果(比如被告主动和解),他们可以轻松收取高额诉讼费;如果案件耗时耗力,控制时间精力的投入,帮客户走完法律程序再交差,把胜诉结果托付给运气。笔者之前写的文章《法律服务业为什么属于供需双方信息高度不对称?在《无论出于何种考虑,用户永远无法获得律师对案件的全部真实想法。"
可见,利益导向并不能完全达到“鼓励律师提供更好服务”的目的。案件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方式,委托人考察律师各方面,必须想好出路,设置中途终止的善后条款。
2。被告很难操作
委托人作为被告参与诉讼,与原告的诉讼目的完全不同,攻击方要的钱多,辩护方要的钱少。“要钱”方基于利益最大化原则(多增加一点诉讼成本),尽可能主张自己的主张。有的诉讼请求容易得到支持,有的诉讼请求可能得到支持,有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支持,从被告人的立场出发,导致辩护难度不同。但如果“赔付”方采取风险代理费,那么按照减值金额(原告索赔金额与判决金额的差额)按固定比例计提后期律师费就不合理了,尤其是在“恶诉”的情况下,为本来不该支付的赔偿增加了律师费,这笔钱花得不正当。
采用风险代理收费的方式,作为被告,必须对诉讼请求进行分割,对争议金额只设置后期律师费。
3。诉讼费不能由败诉方承担
为了减少诉讼成本,原告会要求被告承担自己的律师费,这是基于双方的约定(合同中有相应条款)或者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如知识产权案件)。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律师费必须是一笔确定的金额和实际发生的支出。如果采用风险代理的收费模式,任何尚未发生的后期费用都不计入上诉,这样无论案件结果如何,后期律师费全部由原告本人承担。
4。需要律师的信任
律师同意采用风险代理费,除了对案件有一定的信心外,还必须对委托人有足够的信任,尤其是诉讼量大的案件,对应的是非常高的后期律师费。现实中确实有很多不诚信的客户,因为对律师帮助达到诉讼目的后高额的诉讼费感到心疼而后悔和欺诈,导致律师不得不和客户再打一场官司,浪费时间不说什么,因为诉讼费和客户打官司也会带来业内的坏名声。
第一次合作的双方都是采取风险代理费,律师比较谨慎,除非客户是大公司。
结束语律师的选择不能完全被风险代理费的利益捆绑,还是要回归选择律师的本源,注重律师的专业技能和责任心,依靠律师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的解释和运用来办案。如果专业水平低、缺乏职业道德、没有责任感的律师靠“忽悠”承接业务,采取风险代理费可能会适得其反。
以上关于风险代理收费的经验分享了很多。风险代理可以进一步分为全风险代理和半风险代理。充电比例也可以设计成爬坡。如果继续叙述,篇幅就太长了。以后我会考虑写一篇独立的文章,结合案例,进一步分享和总结商业纠纷(尤其是被告)中如何约定风险代理费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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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计划):购买法律服务可能会踩到哪些坑(5个)
[对以前文章的回顾]
购买法律服务可能会踩到哪些坑?(3)关于法律服务质量。
购买法律服务可能会踩哪些坑?(2)法律服务合同的解除风险。
购买法律服务可能会踏入哪些坑?(1)为什么诉讼费总是超支?
关于改进法律服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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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1000万诉讼费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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